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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名命名的中国地名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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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列表介绍以人名命名的中国地名中国古代社会有避讳的传统,因此并不直接用君主等尊者的名字命名地方,用其他人名以命名地方的情况(如孟良崮田横岛)也不多见。辛亥革命后,中国社会普遍不再避讳,以人名命名的地名、道路名开始大量出现。通常而言,以人名命名地名多是为了表达纪念逝者之意,如1925年孙中山逝世后,广东省香山县改名为中山县,此后中国许多城市亦先后使用“中山路”、“中山公园”、“中山纪念堂”等路名或建筑名以作纪念;又如,为纪念在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将领,北京将一些街道以他们的名字命名,如赵登禹路佟麟阁路,而张自忠阵亡之地的宜城县亦更名为自忠县。除此以外,尚有以中外政要名人(例如林森县立煌县中正路罗斯福路等)及古今人物(如郑和群礁森屏滩)命名的情况。[1]

1949年3月,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根据毛泽东的提议作出了包含“不以人名作地名”在内的六条规定,是为中国大陆“不以人名作地名”规定之始。在此以前,中国共产党在其控制的区域内也会使用人名命名地名(如雪枫县左权县靖宇县);但此后出现的滥用外国人及中共领袖名字命名地名等情况,使得中共逐渐改变了对此项事务的看法。继1949年六条规定后,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其中要求对“凡经反动政府用国内外反动份子的名字命名的地名……一律予以更改”,并规定“纪念革命先烈,一般用碑、塔等方式,不更改地名。但已经更改,并经该地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群众称呼已成习惯的,仍可沿用”。此后,原冠以人名的地名多被撤销,仅部分得以保留。1964年,内务部致函各省要求全面审查所辖地区的县市以上地名和涉外重要山河名称,并对其中有“以敌伪人员名字命名”和“用外国文字或外国人名命名”等情况的进行更名;次年,内务部将今后不以人名命名地名的建议报请周恩来批准执行。[1]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规定“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纪念革命先烈,一般不更改地名。但已用烈士名字命名的地名,并履行了一定审批手续,群众称呼已成习惯的,仍可沿用”。1986年,国务院颁布取代《暂行规定》的《地名管理条例》,沿袭这一规定并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条文。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街道或建筑物的通知》又规定“一律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我国街道或建筑物……个别确有特别纪念意义需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我国街道或建筑物的,要事先报国务院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向外国对口城市作出承诺”。在此背景下,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均严格照此办理;但地方政府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则相对宽松,使得今日在各地仍不乏直接使用人物姓名、字、号、职务或尊称等命名的地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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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子真泉梅福,字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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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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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岸

历史政区地名

县及县级行政区

民国时期

地名简称

参见

注释与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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