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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元首

國家的最高代表者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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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元首(英语:head of state),中文一般通称元首,是国家的代表象征,履行宪法或同级法律赋予之权力和义务。

君主立宪制下,国家元首是君主,头衔包括皇帝女皇国王女王亲王天皇苏丹大公等。共和制下,国家元首通常的称号是总统。此一职位亦有其他称号,例如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名义上的元首被称作国家主席国务委员会主席。也有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首长作为国家元首的情况,例如文化大革命时期废除国家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1998年修宪取消国家主席朝鲜和实行总统制以前的苏联等。视乎各国政治体制,国家元首未必有行政权,除总统制及半总统制的国家元首外,不少国家元首仅是位高权不重的名誉职务,只具有象征意义,不掌握实权,例如日本天皇君主立宪制)、德国总统议会制)等,而实际的权力(政府首脑)则交给总理首相来行使。部分国家的宪法没有国家元首的规定,但其国家代表仍被视为国家元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来没有国家元首的规定[1]。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元首的地位在共产党领导人(总书记)之下,部分社会主义国家领导人会兼任国家元首职务,以获得代表国家的身份,但国家元首职务的权力和地位仍在执政党领袖职务之下;例如中国[注 1]朝鲜古巴老挝苏联东德等社会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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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首”一词由来

“元”有最第一、初始之意,“首”即头,比喻君主、领袖。《尚书·虞书·益稷》中,数次以“元首”代指君主,“股肱”(大腿和胳膊)代指百官。《幼学琼林》解释说:“天子尊崇,故称元首;臣邻辅翼,故曰股肱。”

后世多用《尚书》典故,称君为元首,臣为股肱。如魏徵《谏太宗十思疏》:“凡百元首,承天景命。”

晚清时借以翻译“head of state”,因英语head意与“头”相通。

总统制国家元首

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通常由选举选出,是行政机关的首长,独立于立法机关。属行政机关的政府只向总统负责,总统有权任命和解雇而无需经过议会,因而有相当大的行政权。

一些总统制国家(例如美国)的国会有主要官员任命的同意权,但任命后的主要官员不必向国会集体负责,与议会制的问责不同。

有些接近总统制的国家设有“总理”一职。这些“总理”的政治影响力通常不大,有些更只是管理人员而并非政治家。与内阁制的总理(或称首相)不同,总统制的“总理”没有宪法赋予的实权,政治地位比较低,通常负责政府日常运作,并只向总统负责,而不是议会。简言之,内阁制下的总理领导执政党和政府;总统制下的总理却是服务政府,如其他官员一样,可能随时被解职。

美洲国家普遍采用总统制美国是其中的代表。虽然大部分的总统由民主选举产生,也有部分国家元首是发动政变起义夺权而产生(如古巴革命后出任总理菲德尔·卡斯特罗)。总统制的特征是行政机关的权力普遍较议会大,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具有相当大的行政权,若无立法及司法的制衡,总统与君主独裁制可有相似的地方。

美国的总统制源自18世纪英国威斯敏斯特体系。当时英国君主的权力仍然很大,通过内阁控制英国政府国会无权过问。所以有人认为,现代的总统制事实上承袭自18世纪欧洲的“旧制度”。直至1868年,美国总统安德鲁·约翰逊受国会弹劾,几乎丢职,总统权威受削,但随着很多欧洲国家的政治制度从行政(首长)主导发展成国会(内阁)主导,曾有人预测美国会跟随欧洲模式,从总统制渐变为半总统制甚至内阁制,令美国众议院议长成为权力核心,变为名义上的美国总理,但这一假想最终并未实现。20世纪初西奥多·罗斯福伍德罗·威尔逊两位总统的领导令美国总统这一职位重建及增强政治影响力,使总统成为美国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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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制国家元首

议会制(又称内阁制)的国家中,国家元首(君主立宪制下的君主议会共和制下的总统)只是国家的象征,理论上拥有行政权力(所以英国政府目前称为国王陛下政府,即理论上政府是属于国王的,而不是议会的)。事实上,宪制经历渐进的演变,由首相总理领导的内阁行使实际权力,首相或总理由国会选出,内阁向国会负责,必须得到国会大多数的支持,国会有权向首相或总理领导的内阁提出信任动议。因此,政府内阁代元首处理行政事务,但向国会问责。但议会制下的国家元首往往保留若干传统以及宪制特权,例如英国君主在现行英国君主立宪制当中具备咨询权、褒奖权及警告权,部分国家的总统仍拥有解散国会的有限权力。此外,英国首相还必须每周会见英国国王,汇报政务以及咨询国王意见。在一些特殊问题上,国王甚至会行使其警告权,这种每周会面是正式且严肃的。对首相来说,与英国国王的会面可能要比接受下议院质询更加重要,因为首相给国王的汇报往往更加详细和坦诚。

议会制国家中,以往宪法赋予国家元首很大的行政权力,有如总统制下的总统。随着时代变迁而演化出的问责制,各国国家元首的性质常是象征性

英联邦国家的议会制依据一系列的宪法条文、习惯法、惯例、枢密院令王室制诰等运作。总督在特殊的情况下可能有额外的权力,例如1975年澳大利亚宪政危机总督约翰·柯尔在无议会同意下解除联邦总理高夫·惠兰的职务。

国家元首可能会在国家陷入危机的情况下滥用大权。1922年,含糊过时的意大利王国宪法让国王维托里奥·埃马努埃莱三世能够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任命贝尼托·墨索里尼大臣会议主席(总理)。

1940年,纳粹德国进攻比利时,国王利奥波德三世德军投降,违反首相于贝尔·皮埃洛的意见,当时首相决定迁往英国组织流亡政府。利奥波德三世认为他要根据登基时的宣誓,对他的政府负责,而他判定,他的政府对抗德国是错误的,会损害比利时的国家利益,于是他代表国家,投降德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虽然经投票后比利时的人民容许他续任,但由于他的做法引起的争议不断,最终只好禅让王位予其子博杜安

半总统制国家元首

半总统制又称双首长制,兼具总统制和内阁制的特点,内阁由总统领导,但由总理代表内阁向国会负责。根据法国现行的第五共和宪法,总统任命总理,需要得到众议(Chamber of Deputies)支持。所以当国会被反对派控制时,总统只能从反对派中拣选总理,称为共治(Cohabitation)。例如,1980年代,左派的法国总统弗朗索瓦·密特朗任命了戴高乐派(右派)的雅克·希拉克为总理。(法国的“共治”通常由总统负责制定国家的国防、外交政策,总理则负责国内的内政。)其他国家的例子有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魏玛共和国。魏玛共和国的宪法规定,联邦大总统任命的内阁要向国会(Reichstag)负责,但民选总统在紧急情况下可运用很大的酌情权。最初总统只是象征元首,政务由国会主持。但由于当时社会动荡不安、政局不稳,总统开始运用紧急权力。1932年,权力严重失衡,就算总理在国会得到支持,总统兴登堡也能随意废立。最后,兴登堡没有咨询国会,利用职权任命了阿道夫·希特勒当总理,造就了纳粹的独裁统治。采行半总统制的国家或政权尚包括中华民国俄罗斯波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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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元首

社会主义国家奉行一党执政党国体制执政党领袖总书记第一书记等)拥有高于国家元首的权力和政治地位,一般情况下被视为最高领导人。在很多情况下,政党领袖会兼任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的职务,以获得代表国家的身份从事外交活动,但在国内更多强调其党首的身份。越南老挝古巴的国家元首称为国家主席,2019年10月之前古巴的国家元首正式职称为国务委员会主席朝鲜在2016年前宪法上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为外交上的国家代表;2016年之后为国务委员会委员长。而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苏联本身没有设置独立的国家元首职位,以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作为集体元首的代表,直到苏联解体前的1990年设立苏联总统职务。除此之外,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等国都曾在中后期设置“总统”职务作为国家元首代表本国。

目前四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主席在其所在国家宪法规定的职权如下: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86条

国家主席是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第65条

国家主席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元首,是老挝国内外多民族人民的代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 古巴共和国宪法第三节

国家主席是国家元首,由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中国国家主席是唯一没有被宪法明确规定为国家元首,只规定“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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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政权力的国家元首

无行政权力的国家元首完全没有实权,通常称之为虚位元首。在不同的国家,这些元首的权力和职责各异。无行政权力的国家元首在19世纪出现。最早是1879年至1959年的法国总统,总统在第三和第四共和时期是虚位元首。

1970年代,瑞典通过现代宪法,瑞典国王议会的一切权力被废除。但内阁每月仍会向国王在王宫内正式汇报。相反,无实权的爱尔兰总统要接触内阁官员需经过总理办公室安排,但总理仍会向总统汇报;总统不能取得政府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四部《宪法》,即《八二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中恢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规定,重新设置自《七五宪法》废除的国家主席、副主席职务[4],但取消了《五四宪法》中赋予国家主席的两项职权,包括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和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失去了宪法赋予的行政参与权、立法提案权和名义上的军事统帅权,也不再设立作为国家主席办事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办公厅[5][6]。在八二宪法审议过程中,邓小平指出:“还是要设国家主席,有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比较好,但是对国家主席的职权可以规定得虚一点,不要管具体工作,不要干涉具体政务”。[7]虽然自1993年开始,国家主席由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担任,不过国家主席职务的本质上还是属于虚位元首。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取消了国家主席的连任限制,不过没有增加其任何权力。

著名的例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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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位元首

共和制国家,通常设有副总统或相似职位为“备位元首”,当国家元首在任期当中死亡、因犯罪被解除职务、或是不能视事时,副总统继位之。有些国家的副总统除了备位元首的职能之外,基本上没有任何职权,但可经总统授权行使若干权力,权限内容则由各国宪法明定之。

总统制国家,副总统为位阶第二高的国家行政首长,仅次于总统,并协助总统处理国政,也是总统的执政伙伴及顾问和代表总统出席重要场合。在“半总统制”国家中,副总统一职不是必要设的职位,例如在俄罗斯,如果总统出缺一般由总理代理职务,直至选出新任总统。在社会主义国家当中,备位元首一般称之为国家副主席国务委员会副主席,作为协助国家主席国务委员会主席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议会共和制国家当中,备位元首一般不是必要设立的职务,因为多数议会制国家的国家元首为无行政权力的虚位元首

美国是全世界第一个施行总统制的政体,从1789年至今一直维持,并且建国之初就考量到做为国家领导人的总统有可能会发生不能视事的情形,故从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时便有一位副总统约翰·亚当斯同时在位,其任期与总统的完全一样,因此可以说,美国副总统的历史就与美国总统的历史一样长。此外,美国副总统依《美国宪法第一条》兼任参议院议长。

著名的例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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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的复杂性

虽然有清晰的类别,但有时却难以把国家元首归类。

议会制的列支敦士登在2003年修改宪法,赋予列支敦士登亲王很大的权力,可以否决立法和解散内阁。相对于议会,亲王的权力加强了,这可以说该国的政制发展方向是半总统制。同样,1974年希腊修改宪法,加强了总统权力,使希腊的国家元首变得与法国半总统制下的总统更为相似。英国君主理论上可以解散政府,所以严格来说英国是类似于半总统制国家。

界定国家元首的类别时,应同时观察国家的实际运作,而不应只谈理论。19世纪以来英国君主从未逼令政府首脑下台;希腊一直以来都是实行议会制。所以,除非列支敦士登亲王行使法理上容许的权力,否则该国政治体制应该仍被视为议会制。相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一个无实权的职位,然而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未禁止国家主席担任其他公职和党内职务,因此从1993年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接任国家主席起,除过渡时期(如习近平在2012年11月出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至2013年3月担任国家主席之间的大约四个月左右的时间)以外,国家主席都会依照惯例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这个党内最高职位的担任者出任而握有实权。而在俄罗斯等部分国家,国家元首是否掌握实权往往因担任者而异:当2000年-2008年及2012年5月7日至今政治强人普京担任俄罗斯总统期间,俄罗斯总统的实际地位与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基本上一致。而2008年至2012年间普京改为担任俄罗斯总理时,外界更倾向于认为俄罗斯的政体与德国印度等国家的内阁制相似。

2024年1月,各国或政权现任元首名称有2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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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元首的职权

国家元首未必赋行以下所有职责,需视乎元首所属类别。

外交代表

  • 国家元首向大使公使外交官员发放派遣国国书(Letters of Credence),以示派驻大使。没有此程序,大使未算履职,没有外交豁免权。
  • 国家元首接收其他国家呈送的国书,以示接纳使节。
  • 国家元首代表国家签署国际条约,也可授权官员印上国家元首的名字。
例1:德国的宪法第59(1)条:
“外交上,联邦总统代表联邦本身。他代表联邦与别国缔结条约。他委任和接纳使节。”

行政首长

不论共和制或君主制,绝大多数国家的国家元首有行政权。总统制的国家元首就是行政首长。议会制的行政机关理论上由国家元首领导,实际上元首必然会“咨询”首相或内阁。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有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丹麦法国[来源请求]意大利英国等。有些国家明文规定国家元首无行政实权,如爱尔兰瑞典。但不论元首是否有实际行政权,其对于现时政治以及政策看法,影响绝非寻常。

例1(总统制):美国宪法第2章第1节:
“行政权力授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例2(维多利亚时代君主立宪制):1900年“英联邦澳大利亚宪法”法第II章第61节:
“英女王对英联邦国家有行政权;总督是女王的代表,代女王行使权力。女王有权执行和维护宪法和英联邦国家的法律。”
例3(20世纪中叶君主立宪制):1953年丹麦宪法第12节:
“在宪法的规限下,国王通过官员就国土上的一切事务行使权力。”
例4(现代共和内阁制):1975年希腊宪法第26(2)条:
“行政权由希腊总统和政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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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官员

  • 国家元首任命主要官员,如内阁成员、总理、首相、大法官等。在大部分的议会制国家,这只是仪式上的规定:首相的任命必先得国会同意,其他官员的任命则由首相建议。有些国家元首无权任命政府首脑,如1974年瑞典宪法规定瑞典首相由国会议长而不是国王任命。
  • 国家元首可辞退官员。在某些国家,决定前元首要先向政府首脑“咨询”。例如,爱尔兰总统可辞退内阁成员,但必须先向总理“征求意见”。有些国家元首理论上有权辞退政府首脑,但极少发生,而且具争议性。例如1975年澳大利亚总督辞退总理,引发澳大利亚宪政危机
例1:《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总统依法任免文武官员。”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第二条:“总统发布行政院院长与依宪法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无须行政院院长之副署。”
第三条:“行政院院长由总统任命之。”
第五条:“司法院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例2:《爱尔兰共和国宪法》第13.1.1条:
“总理(Taoiseach)经下议院(Dáil Éireann)提名由总统任命。”
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

签署法令

大多数国家的法案经议会通过后需由国家元首签署才能成为法案。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即总统)有权否决法案。在大部分的议会制国家,国家元首不能拒绝签署法令。签署法案的程序称为法令颁布(Promulgation),英联邦国家也称为御准(Royal Assent)。

例1(总统制):美国宪法第1章第7节:
“法案经众议院及参议院通过后,需得总统签署才能成为法律。”
例2(议会制):以色列基本法第11.a.1节:
“总统签署法案,涉及总统权力的法案除外。”

在一些议会制国家,国家元首仍保留若干权力:

  • 否决议案,直至议会重新讨论,并且第二次通过。
  • 延迟签署法案,甚至无限期搁置。(通常在实行君主特权(Royal Prerogative)的国家,而且极少使用)
  • 把法案提交法院审议法案是否合宪。
  • 把法案提交公民投票(如爱尔兰总统)

军队最高统帅主官

例一:美国宪法第2章第2节:
“总统是合众国的陆军、海军的最高统帅。”
例二:中华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总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

召集及解散立法机关

  • 国家元首可召集和解散议会。在议会制国家,首相或内阁“建议”元首召集或解散议会。在某些议会制和双首长制的国家,元首可自行召集和解散。有些国家的议会有任期,不可提前选举;有些国家的议会虽然有任期,但国家元首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解散国会。当议会通过对首相的不信任动议,有些国家容许国家元首拒绝总理提出的解散国会要求,因此总理可能需要辞职。
例一:爱尔兰宪法第13.2.2条:
“当总理在议会中得不到大多数支持,并提出解散国会,总统可行使不受限制的酌情权,拒绝总理的建议。”
例二: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
“总统于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院长不信任案后十日内,经咨询立法院院长后,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总统于戒严或紧急命令生效期间,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后,应于六十日内举行立法委员选举,并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自行集会,其任期重新起算。”

刑事法特权

  • 君主制时期,审判机关释法、执法,均以君主名义执行,原因出于君权神授说,君主即现世的神,无论何人于何时何处犯罪,君主均有权力加以制裁。相对的,君主也有不受控告的特权,任何人绝不能怀疑代表神的君主他的正确性。而君主也有权赦免犯罪者的罪。现在这些权力部分随着民主制的实施,或多或少有所不同。例如多数以总统为元首的宪政国家,其不受控告的特权,限于其元首任期内;若未获连任、卸任或遭罢免解职,其告诉人还是能提起诉讼的。
例一:中华民国宪法
第四十条:“总统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
第五十二条:“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

国家象征

国家元首是国家的象征。很多国家的政府办公室、机场、图书馆、学校、军营、建筑物都挂有国家元首的相片、肖像或画像。此做法可追溯至中世纪时代,作用是让人民把国家元首与政府连系起来。但若过分吹捧,可能会做成个人崇拜。当个人崇拜风行全国,国家元首的形象可能会超越国旗、宪法、建国者等,成为国家唯一的象征。

外交事务上,第一个迎接重要外宾的通常是国家元首。国家元首会尽地主之谊,邀请来访的贵宾到官邸用膳或参加宴会。

在一部分国家,国家元首在就职时往往同时被授予该国的最高勋章,而这类最高勋章往往仅属于该国元首佩戴,以下为一部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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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元首产生、法定任期及连任继任方式

君主制

君主制下的国家元首除非主动禅位或被废黜,一般任期终身。君位空缺后由有血缘关系储君继承。

共和制

法定任期

共和制政体之元首法定任期大多在4至7年之间,亦有个别国家的元首法定任期偏短(如圣马力诺执政官只有半年,瑞士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主席)任期只有一年),而部分国家曾出现法定的终身元首(如原南斯拉夫总统约瑟普·布罗兹·铁托)。

以下为部分共和制政治实体元首现时的法定任期,粗体字为连任次数不限:

继任或代理方式

共和制政体之元首出缺,一般有以下两种继任方式:

连任限制

共和制政体之元首任期届满后,相当大部分国家均限制连任次数(多数限制只能连任一次),也有可以无限制连任或禁止连任的情况。以下为部分案例:

总督

总督(Governor-General)是英国王室驻英联邦王国的代表。英联邦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的国家元首查尔斯三世居住在英国总督受委任成为国王的代表,16个英联邦王国奉英国君主为国家元首。

总督于君主不在国内时代行国家元首的部分职务,但法理上总督不是国家元首,只是国家元首的代表,参见加拿大国王

外交场合上,总督代表君主出席时的地位和享有的待遇有如国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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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废除君主制国家/地区的君主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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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

官邸

国家或政权之元首通常有特定的官邸做为其办公处所,有些兼做起居处所,以下是其中比较著名的官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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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府(Government House)指地方长官住的官邸。例如澳大利亚总督住在堪培拉的总督府。但也有例外。虽然加拿大宪报上的声明写着总督的官邸是总督府,但加拿大总督实际上住在丽都厅)。

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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