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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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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承擔部分司法職能的行政機關統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機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相關法令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採用獨立司法體制,但其法院與內地的人民法院承擔類似職能,詳見香港司法機構與澳門司法機構。
法院系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法院分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與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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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深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瀋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迴法庭(南京)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迴法庭(鄭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迴法庭(重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迴法庭(西安)
- 第一國際商事法庭(深圳)
- 第二國際商事法庭(西安)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鐵路運輸法院分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鐵路運輸基層法院兩級,2012年起移交給地方[註 1]。除南京鐵路公安處轄區相關案件由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及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外[註 2],其餘涉鐵路案件均由對應的鐵路運輸基層法院、中級法院管轄。
-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鐵路專門案件上訴於四中院,其餘案件上訴於一中院)
-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
- 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
- 太原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 太原鐵路運輸法院(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範區人民法院)
- 大同鐵路運輸法院
- 臨汾鐵路運輸法院
- 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 包頭鐵路運輸法院
- 呼和浩特鐵路運輸法院
- 瀋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 瀋陽鐵路運輸法院
- 錦州鐵路運輸法院
- 大連鐵路運輸法院
- 丹東鐵路運輸法院
- 通遼鐵路運輸法院
- 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1]
- 通化鐵路運輸法院
- 長春鐵路運輸法院
- 吉林鐵路運輸法院
- 白城鐵路運輸法院
- 延邊鐵路運輸法院
- 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
- 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
- 海拉爾鐵路運輸法院
- 佳木斯鐵路運輸法院
- 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
-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 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 南昌鐵路運輸法院
- 福州鐵路運輸法院
- 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濟南鐵路運輸法院
- 青島鐵路運輸法院
- 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
- 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 武漢鐵路運輸法院
- 襄陽鐵路運輸法院
- 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
- 安康鐵路運輸法院
-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 柳州鐵路運輸法院
- 南寧鐵路運輸法院
- 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4]
- 成都鐵路運輸法院
- 重慶兩江新區人民法院(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上訴於重慶一中院)
- 貴陽鐵路運輸法院
- 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原西昌鐵路運輸法院)
- 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 昆明鐵路運輸法院
- 開遠鐵路運輸法院
- 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 蘭州鐵路運輸法院
- 武威鐵路運輸法院
- 西寧鐵路運輸法院
- 銀川鐵路運輸法院
- 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 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
- 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
- 哈密鐵路運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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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林區法院分林區中級法院、林區基層法院兩級。全國現有林區中級法院3個、林區基層法院11個。
- 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 吉林省臨江林區基層法院
- 吉林省白石山林區基層法院
- 吉林省紅石林區基層法院
- 吉林省撫松林區基層法院
- 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
- 吉林省紅石林區基層法院
- 吉林省白石山林區基層法院
- 黑龍江省林區中級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甘肅省林區中級法院↑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 甘肅省卓尼林區基層法院
- 甘肅省文縣林區基層法院
- 甘肅省迭部林區基層法院
- 甘肅省舟曲林區基層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農墾法院分農墾中級法院、農墾基層法院兩級。全國現有農墾中級法院1個、農墾基層法院0個。(原黑龍江省農墾基層法院已改制。)
- 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有礦區中級法院1個,即甘肅礦區人民法院。2017年7月1日起,該法院改制為專門審理環境資源類案件的法院,其原轄區內的案件移交甘肅省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2]
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在北京、上海、廣州三地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識產權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3]
- 杭州互聯網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北京互聯網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 廣州互聯網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成都互聯網法庭(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
- 長春互聯網法庭(吉林省長春新區人民法院)
- 蘇州互聯網法庭(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組織架構
各級各類人民法院內部設立以下審判組織:
- 合議庭或獨任法官
- 審判委員會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規定,從中央到縣級地方各級黨委設立了中國共產黨黨委政法委員會,實施對審判、檢察和公安機關的領導。各級法院依此設立了黨委,根據《黨章》的規定,服從同級政法委、黨委及上級黨委的領導。
人事制度
法官是國家審判人員,由選舉制和委任制相結合產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大選舉和罷免。地方法院由地方人大選舉和罷免。其他的審判人員採取委任制。
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官分為12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是首席大法官,其他依次為大法官、高級法官和法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沒有通過司法資格考試並取得法官資格者,不得出任法官[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等級暫行規定》第五條,法官等級分為四等十二級:
- 首席大法官;
- 大法官:一級、二級;
- 高級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 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
1982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在《關於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統編制和經費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政法〔1982〕7號)中明確,「將全國各級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統編制單列,實行統一領導,中央和省、市、自治區分級管理」。1983年,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從公安機關分出。至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均使用政法專項編制。
2011年,中共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法官職務序列設置暫行規定》(中組發〔2011〕18號)、《檢察官職務序列設置暫行規定》(中組發〔2011〕19號),明確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務層次的對應關係為:
- 法官等級:二級大法官(省部級副職),一級高級法官(廳局級正職),二級高級法官(廳局級副職),三級高級法官(縣處級正職),四級高級法官(縣處級副職),一級法官(鄉科級正職),二級、三級法官(鄉科級副職),四級、五級法官(科員);
- 檢察官等級:二級大檢察官(省部級副職),一級高級檢察官(廳局級正職),二級高級檢察官(廳局級副職),三級高級檢察官(縣處級正職),四級高級檢察官(縣處級副職),一級檢察官(鄉科級正職),二級、三級檢察官(鄉科級副職),四級、五級檢察官(科員)。
但上述規定印發後,由於由於按照該規定確定的法官(檢察官)等級會低於2011年以前部分法官(檢察官)已評定的等級等原因,在一段時間內未能貫徹落實。2015年,中央組織部等部門相繼印發《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實施中組發〔2011〕18、19號文件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組通字〔2015〕10號)[5]、《關於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規定員額法官、員額檢察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法官等級、檢察官等級與行政級別完全脫鈎[6][7]。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共中央組織部《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和書記員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組通字〔2016〕36號)規定,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等級對應關係為:
- 法官助理等級:一級法官助理(正處級)、二級法官助理(副處級)、三級法官助理(正科級)、四級法官助理(副科級)、五級法官助理(科員);
- 檢察官助理等級:一級檢察官助理(正處級)、二級檢察官助理(副處級)、三級檢察官助理(正科級)、四級檢察官助理(副科級)、五級檢察官助理(科員)[8]。
2019年5月,中央組織部、最高法、最高檢印發《關於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書記員職級設置管理的通知》,明確檢察官助理職級由特級檢察官助理至五級檢察官助理,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二級巡視員至一級科員一一對應,書記員職級由一級高級書記員至六級書記員,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一級調研員至二級科員一一對應。職務與職級並行改革後,法院、檢察院的行政人員按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管理,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書記員的職級職數可以與本院其他相應層次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職級職數按照各自比例統籌核算和使用。改革後,現行對應關係為:
- 法官助理等級:特級法官助理(副廳級),一級高級、二級高級法官助理(正處級),三級高級、四級高級法官助理(副處級),一級、二級法官助理(正科級),三級、四級法官助理(副科級)、五級法官助理(科員);
- 檢察官助理等級:特級檢察官助理(副廳級),一級高級、二級高級檢察官助理(正處級),三級高級、四級高級檢察官助理(副處級),一級、二級檢察官助理(正科級),三級、四級檢察官助理(副科級)、五級檢察官助理(科員)[9]。
- 屬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 屬專業技術類公務員。
- 《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最高職級配備為:最高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正處級。高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副處級。中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正科級。基層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級最高配備為副科級。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部分書記員的職級配備可以略高於本條第四、五款的規定。」
-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中組發〔2019〕10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沒有工作經歷的: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二級科員或者相當層次職級(2019年以前稱「辦事員」);大學專科、本科畢業生,任命為一級科員或者相當層次職級[1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二條及《關於招錄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的意見》(組通字〔2015〕46號)均規定,擔任法官、檢察官、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必須至少具備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12][13][8]。因此,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及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職級在二級科員層次上未對應設置等級(職級)。
注釋
- 本表列明有關法院和法庭的官方語文標準全名。
- 人民法院的分院、法庭不是國家機關法人或公法人等獨立法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對應上一級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不表示具體案件能如此上訴。
參考文獻
參見
Wikiwand -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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