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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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犯,是一個刑法學和犯罪學的定義,是指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的情況。
Quick Facts 大陸法系刑法, 三階層論 ...
大陸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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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層論 |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為(作為 · 不作為) |
-違法性- |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
參與論 |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
罪數論 |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德語:Absorptionsprinzip) |
-實質競合(德語:Tatmehrheit)- 數罪併罰 · 連續犯 |
-法條競合- |
刑罰論 |
-法定刑(日語:法定刑)- |
-處斷刑- |
-宣告刑- |
-執行刑- |
保安處分 |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終身禁業 |
法律原則 |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
其他學說 |
四要件論 |
-犯罪主體- |
-犯罪客體- |
-犯罪的主觀方面- |
-犯罪的客觀方面- |
二階層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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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犯是「法條競合」的一種情形,即多項行為之中僅以與主要行為相關的法條定罪,而使與其他行為相關的法條不再適用,因此最終僅因一項行為宣告一罪;而非因多項行為實質競合(德語:Tatmehrheit)而宣告多罪或數罪併罰。
特徵包括有必須處於一個犯罪目的;行為人因此必須實施了數個行為,而且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係。在目的行為或者原因行為觸犯了一個罪名的情況下,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另一個罪名。比如為了走私而騙購外匯、因受賄而徇私枉法等等[1]。
對於牽連犯的處理上因具體罪名和情況而有特殊規定[2]。通常來說處理方式包括有[3]:
- 從一重罪處罰。比如搶劫、竊取國有檔案,又構成其他犯罪的。因受賄而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的,構成受賄罪、徇私枉法罪等,採用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
- 以法定的一罪處罰,比如偽造貨幣又出售、運輸偽造的貨幣的,定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
- 法定數罪併罰。比如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