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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意思表示(法語:manifestation intentionnelle de volonté,德語:Willenserklärung)是指表意人將其所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表現於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的要素包括內部的內心意思和外部的表示行為。
此條目可參照德語維基百科相應條目來擴充。 |
此條目論述以台灣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大陸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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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
主體 |
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類型- |
客體 |
-物- |
-準物權- 漁業權 |
-無體財產權- |
行為 |
-法律行為- |
-事實行為- |
人格 |
-法律能力- |
監護 |
-人格法益- |
家庭 |
結婚 · 離婚 血親 · 收養 |
扶養 |
繼承 · 遺囑 · 應繼分 · 特留分 |
物權 |
所有權 · 限制物權 登記 · 交付 |
-所有權- |
-用益物權 · 役權- 地上權 |
-擔保物權- |
-佔有- |
債權 |
-債之發生- |
-債之消滅- 清償 · 提存 |
-侵權- |
實定法 |
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內心意思是表意人慾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之意思;而表示行為則是表意人表現在外部的客觀表示行為。內心意思包括:
缺乏行為意思,不成立意思表示。
因物理強制、睡夢中的動作、催眠狀態的言語、神經反射的舉動等,均缺乏行為意思,不成立意思表示。
因精神強制而行為(如因遭脅迫而承諾),具有行為意思,成立意思表示,但已成立的意思表示可撤銷。
主觀上缺乏表示意思,須經解釋確定是否成立意思表示。
此時需要按照意思表示解釋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2條)進行解釋,得出結論。
主觀上缺乏效果意思,須經解釋確定是否成立意思表示。
同樣需要按照意思表示解釋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2條)進行解釋,得出結論。原則上采「表示主義」,例外上采「意思主義」。
意思表示依其是否具有相對人、方式為何、直接溝通與否,可以區分為做出以下幾種分類:
意思表示的瑕疵可以再分為「意思與表示不一致」與「意思表示不自由」兩種情形
就意思表示發生效力的時點,立法例上主要有下列幾種:
表示主義,或稱「表白主義」。即意思表示於表意人完成其表示之行為時即發生效力。
發信主義即意思表示於表意人將該意思表示發送出去後即為生效。
了解主義,即意思表示須待相對人了解時,使生其效力;在相對人未了解之時,則不生效力。如中華民國民法第94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1]
到達主義,或稱「達到主義」。即意思表示於其到達相對人之處時,使發生效力。而在此之達到,只要意思表示處於客觀上相對人可得支配之範圍內即可,而不限於一定要交付到當事人手中,也不論當事人是否閱讀與否。依台灣民法第95條第1項之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1]可知,台灣民法於非對話的意思表示採的是「到達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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