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英語:Inciting subversion of state power),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刑事罪名,現始於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2款,取代反革命罪,內容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據第113條第2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根據第56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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