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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級副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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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級副職,中央機關稱部級副職(又稱副部級副部長級),地方機關稱省級副職(又稱副省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體系中第四高級別的幹部,對應級別為十級至六級[1]

在中央和國家機關,副省部級公務員主要包括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全國人大全國政協的辦事機構和專門委員會的副職領導。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非常務副院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非常務副檢察長。

省級行政區中,正省級單位副職為副省部級公務員,即省委副書記、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政協副主席、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自治區黨委副書記、黨委常委、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自治區政協副主席、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直轄市市委副書記、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省長、市政協副主席、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2]。此外,副省級城市瀋陽市武漢市廣州市西安市哈爾濱市長春市成都市南京市杭州市濟南市大連市青島市寧波市廈門市深圳市)的正職領導,即市委書記、市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政協主席,也是副省部級公務員。

在省部級副職這一層級無相應非領導職務,對應事業單位的管理二級職員、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副戰區職正軍職兩院院士享受副部級待遇[3]。軍隊正軍職幹部轉業地方後,按省部級副職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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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應職級、銜級、等級

相應職務和機構

享受副部級政治經濟待遇的單位

待遇

參見

注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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