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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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簡稱:憲訴法[1]),舊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審法[1])、《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為中華民國之一部程序法[2],主要規範「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前開六類憲法訴訟之程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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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Constitutional Court Procedure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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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院本部部釋憲目目 | |
立法院 | |
引稱 | 憲訴法[1] |
簽署人 | 蔣中正 |
簽署日期 | 1958年7月21日 |
施行日期 | 1958年7月21日 |
立法歷史 | |
法案名稱 | 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條例草案 |
提交者 | 立法委員仲肇湘 |
提交日期 | 1957年11月5日 |
相關委員會 | 法制委員會 |
法制委員會審議 | 1958年1月14日(院總第四七七號) |
二讀 | 1958年7月8日 |
三讀 | 1958年7月11日 |
主體法例 | |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
修訂法例 | |
2025年1月23日(第5次) | |
相關法例 | |
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行政訴訟法、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已廢止) | |
相關案例 | |
111年憲判字第1號、釋字第748號、釋字第734號、釋字第656號、釋字第644號、釋字第603號等 | |
簡要 | |
備註 | |
上開所提之大法官解釋,非屬狹義之訴訟,唯於2022年1月4日後,將改以訴訟形式進行憲法審查,故亦列於此。 | |
立法歷程 | |
修訂後文本 | |
狀態:已施行 |
沿革
1958年7月11日,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全文20條。同年7月21日,總統令公布施行[3]。
1993年1月16日,修正名稱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修正全文35條。同年2月3日,總統令公布施行[3]。
2018年12月18日,修正名稱為《憲法訴訟法》,並修正全文95條。2019年1月4日,總統令公布,並自公布後三年施行[3]。
2022年1月4日,正式施行《憲法訴訟法》。
中華民國行憲之初,有關大法官之職權行使,主要法源規範為1948年,司法院自行訂定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然於1957年,立法院修正《司法院組織法》,明文「大法官會議法另行定之」,遂催生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4]。
該法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時期,僅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註 1],規範司法院大法官組成大法官會議,以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事宜[5]。
1992年,中華民國正值第二次憲法增修時期。是次增修增加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職權[註 2]。1993年,該法配合第二次增修,將名稱改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進行修正[4][5]。
2005年,中華民國憲法迎來其第七次增修。是次增修增加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職權[註 3]。唯是次憲法增修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未能配合修正,全法除總則及附則外,尚僅明文規範「解釋案件之審理」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4][6]。
2019年,該法迎來重大變革,並更名為《憲法訴訟法》(於2022年1月4日施行),其主要變革如下:
依據原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範,大法官組成大法官會議或憲法法庭以行使職權。然是次修正後,《憲法訴訟法》明文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行使職權,審理結果以裁判方式宣告之。最顯而易見的,原先大法官會議是以合議制進行「解釋」,且不同意和協同意見書都是由大法官自由提出;改制為憲法法庭後,將會以訴訟形式對案件進行「判決」,且必須完全公開並詳實記錄每一位參審大法官之判決立場,亦或檢具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之理由[6][7][8][9]。
原先該法規範人民僅得就抽象法規申請釋憲,然參考德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修正後,人民若對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有違憲之虞,得向憲法法庭聲請為違憲宣告之判決。唯憲法法庭獨立於三級三審制之外,為特殊司法救濟制度,絕非所謂之「第四審」[6][7][8][9]。
誠如上開所提及,憲法審查乃特殊司法救濟制度,在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實務運作後,新增「法庭之友」制度。憲法審查絕非僅及止於法律問題,其尚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等各方領域,引而入法庭之友制度後,民間若對特定案件有意見,可提供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為日後判決之參考[6][7][8][9]。
2005年第七次憲法增修後,該法未能配合修正,造成法制不備。是次修正為《憲法訴訟法》即明文規定相關審理程序,包含彈劾案審理期限、言詞辯論期日等事項[6][8]。
原《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就法規範憲法審查之部分,規定應有出席大法官之2/3以上同意,然實務上難以達到2/3之門檻。是次修正後,除特別規範外,經大法官總額2/3(10席)以上出席,且大法官總額1/2(8席)以上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為合憲/違憲判決[6][8][註 4]。
除判決門檻外,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部分,聲請門檻亦從原先總額1/3(38席)以上,調降至總額1/4(29席)以上[6][8][註 5]。
2024年12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法修正案,其中規定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不得低於10席,至少9席大法官同意違憲宣告時,始得作成違憲判決[10]。
參見
註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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