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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務部
中華民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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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為中華民國司法行政最高主管機關。本部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博愛特區內,與司法院為鄰,隔重慶南路與臺北市立大學博愛校區相望。除本部之外,法務部另轄調查局、廉政署、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行政執行署、矯正署、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以及所屬機關28個檢察機關與77個矯正機關等一共127個機關,本部暨所屬機關員工兩萬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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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務部的最初前身,可追溯至古代六部中的「刑部」。清光緒32年(1906年),刑部改制為法部,成為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民國建立後,法部改制為「司法部」。國民政府成立後,於民國17年(1928年)11月16日成立「司法行政部」,隸屬於司法院;1944年後改隸屬行政院。民國69年(1980年)7月1日改為「法務部」。
1992年,法務部設立政風司,各政府機關的「人事室第二辦公室」(人二室)走入歷史。
為改革獄政和罪犯矯治專業化,於2010年9月1日修法設立矯正署,並在2011年元旦成立。為反貪和肅貪,另於2011年7月20日成立廉政署。2013年7月1日司法官訓練所改制為司法官學院。
組織架構
- 部長(1人,特任)
- 政務次長(2人,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 常務次長(1人,簡任第十四職等)
- 主任秘書(1人,簡任第十二職等)
- 參事(4人,簡任第十二職等)
- 司長(6人,簡任第十二職等)
- 處長(2人,簡任第十二職等)
- 副司長(6人,簡任第十一職等)
- 副處長(2人,簡任第十一職等)
- 專門委員(10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高級分析師(2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科長(37人,薦任第九職等)
- 秘書(8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內4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視察(2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內1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技正(1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專員(33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分析師(5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設計師(17人,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 科員(42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技士(2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助理設計師(8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內4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助理員(3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內1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書記(4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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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規劃司:策略規劃科、管制考核科、政策研究科、協調服務科。
- 法制司:法制一科、法制二科、人權一科、人權二科。
- 法律事務司:法務一科、法務二科、法務三科、法務四科、法務五科、法務六科。
- 檢察司:考核科、刑事科、訴訟科、行政科。
- 保護司:社區矯治科、犯罪防治科、更生保護科、法治宣教科、被害保護科。
- 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國際科、兩岸科。
- 秘書處:文書科、庶務科、工程科、檔案科、綜合科。
- 人事處:企劃科、任免科、考訓科、給與科。
- 會計處:公務歲計科、審核執行科、會計綜合科、作業基金科。
- 統計處:檢察統計科、矯正統計科、綜合統計科。
- 資訊處:刑事系統科、共用系統科、行政服務科、設備網路科、企劃稽核科、訓練支援科。
直屬機關
法務部所屬機關分為檢察、調查、廉政、行政執行、矯正五大系統,合計附屬機關共127個。[1]
檢察機關依法院審級,設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臺南、高雄、花蓮檢察分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及22個地方檢察署(簡稱「地檢署」),基於檢察一體原則,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依法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實施犯罪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及執行其他法令所定之職務。[2]
- 最高檢察署:全國最高檢察機關,辦理第三審檢察事務。
- 臺灣高等檢察署:本署隸屬法務部,並受最高檢察署之業務監督,辦理第二審檢察事務。
- 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 臺中檢察分署
- 臺南檢察分署
- 高雄檢察分署
- 花蓮檢察分署
-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本署之行政業務由法務部直接監督,檢察業務隸屬最高檢察署指揮監督,本署則督導金門地檢署及連江地檢署之檢察業務。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 臺灣高等檢察署:本署隸屬法務部,並受最高檢察署之業務監督,辦理第二審檢察事務。
法務部調查局主要業務包括執行國家安全維護、機關保防、貪瀆、賄選、重大經濟犯罪、毒品犯罪及洗錢等之調查防制事項。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13條規定:該局為實施全國性調查、保防業務,得於各省(市)、縣(市)及重要地區,設調查處、調查站或工作站。[3]
- 法務部調查局:轄屬各調查處、站。
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國家廉政政策規劃,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業務,掌理事項包含政風機構業務督導及政風機構組織、人員管理之擬議及執行。各機關政風機構,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掌理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檢舉案件處理、公務機密、機關安全維護等有關政風事項。[4]
- 法務部廉政署:轄下偵查文官跟政務官以及監督各行政機關的政風管理機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主要執掌為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之決定及有關監督、審核、協調、聯繫等事項。[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轄屬各分署。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51個犯罪矯正機關依性質可分為監獄、矯正學校、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及戒治所等五類。[6]
- 法務部矯正署:轄屬各監獄、看守所、戒治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簡稱司法官學院)為中華民國法務部下屬的司法人員教育訓練機構,最初成立於1914年。負責中華民國新進司法官(即書記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的職前養成訓練或在職專業培訓。
歷任部長
司法部司法總長(南京臨時政府)
司法部司法總長(北洋政府)
廣州軍政府時期
司法行政部部長(行政院時期)[7]
辦公廳舍
參考資料
參閱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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