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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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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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聯合國安理會安理會阿拉伯文: مجلس الأمن الأمم المتحدة; 英文: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法文: Conseil de sécurité des Nations unies; 俄文: Совет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Организации Объединённых Наций; 西班牙文: Consejo de Seguridad de Naciones Unidas)是聯合國里向頂頂重要個機構,負責國際間個和平搭仔安全個維持。根據《聯合國憲章》,安理會搭別個聯合國機構各樣,其個決定相關成員國必須遵守與執行。聯合國安理會個首次會議來1946年1月17日召開,安理會做出個決定撥稱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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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

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有5個,其拉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個5個戰勝國:美國蘇聯英國中國法國。;1991年蘇聯解體仔,蘇聯勒安理會個席位則由俄羅斯聯邦接替。

除落常任理事國以外,安理會組成成員還有非常任理事國,非常任理事國原有6個,1966年開始,非常任理事國個名額加到10個。非常任理事國由聯合國大會選出,任期2年,每年換選5個,新個非常任理事國勒每年個1月1好上任。成員國由各地區首先選出,乃末由聯合國大會確認。非洲亞洲拉丁美洲西歐各有2個名額,東歐有1個名額,阿拉伯國家1個名額兩屆交替從亞洲或非洲個阿拉伯國家當中選出來。

安理會成員國必須有一名代表常駐聯合國,乃末確保安理會好勒隨便啥時候召開會議。該個規定是從國際聯盟個失敗教訓里向總結來個,因為國際聯盟就是為仔弗來三快速對危機作出反應敗脫個。

安理會個任何決議要至少9張贊成票。隨便羅里一個常任理事國個反對(即否決票)儕會叫一隻議案嘸處通過,即使該議案獲得仔足夠個票數。尚況棄權弗會撥視作是否決。

勒安理會認為必要個辰光,聯合國個其他成員國也好參加安理會討論。近個幾年安理會勒該個政策浪蠻寬鬆個,交關多國家儕好參與討論。

常任理事國

非常任理事國

年份非常任理事國名單
1946年澳大利亞巴西埃及墨西哥荷蘭波蘭
1947年澳大利亞比利時巴西哥倫比亞波蘭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
1948年阿根廷比利時加拿大哥倫比亞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1949年阿根廷加拿大古巴埃及挪威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1950年古巴厄瓜多埃及印度挪威南斯拉夫
1951年巴西厄瓜多印度荷蘭土耳其南斯拉夫
1952年巴西智利希臘荷蘭巴基斯坦土耳其
1953年智利哥倫比亞丹麥希臘黎巴嫩巴基斯坦
1954年巴西哥倫比亞丹麥黎巴嫩紐西蘭土耳其
1955年比利時巴西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紐西蘭秘魯土耳其
1956年澳大利亞比利時古巴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秘魯南斯拉夫
1957年澳大利亞哥倫比亞古巴伊拉克菲律賓瑞典
1958年加拿大哥倫比亞伊拉克日本巴拿馬瑞典
1959年阿根廷加拿大義大利日本巴拿馬突尼斯
1960年阿根廷錫蘭厄瓜多義大利波蘭突尼斯
1961年錫蘭智利厄瓜多賴比瑞亞土耳其阿拉伯聯合共和國
1962年智利加納愛爾蘭羅馬尼亞阿拉伯聯合共和國委內瑞拉
1963年巴西加納摩洛哥挪威菲律賓委內瑞拉
1964年玻利維亞巴西捷克斯洛伐克象牙海岸共和國摩洛哥挪威
1965年玻利維亞象牙海岸共和國約旦馬來西亞荷蘭烏拉圭
1966年阿根廷保加利亞日本約旦馬里荷蘭紐西蘭奈及利亞烏干達烏拉圭該年子介開始非常任理事國數目增加到10個
1967年阿根廷巴西保加利亞加拿大丹麥衣索比亞印度日本馬里奈及利亞
1968年阿爾及利亞巴西加拿大丹麥衣索比亞匈牙利印度巴基斯坦巴拉圭塞內加爾
1969年阿爾及利亞哥倫比亞芬蘭匈牙利尼泊爾巴基斯坦巴拉圭塞內加爾西班牙尚比亞
1970年蒲隆地哥倫比亞芬蘭尼泊爾尼加拉瓜波蘭獅子山西班牙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尚比亞
1971年阿根廷蒲隆地比利時義大利日本尼加拉瓜波蘭獅子山索馬利亞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
1972年阿根廷比利時幾內亞印度義大利日本巴拿馬索馬利亞蘇丹南斯拉夫
1973年澳大利亞奧地利幾內亞印度印度尼西亞肯亞巴拿馬秘魯蘇丹南斯拉夫
1974年澳大利亞奧地利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喀麥隆哥斯大黎加印度尼西亞伊拉克肯亞茅利塔尼亞秘魯
1975年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喀麥隆哥斯大黎加蓋亞那伊拉克義大利日本茅利塔尼亞瑞典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
1976年貝寧蓋亞那義大利日本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巴基斯坦巴拿馬羅馬尼亞瑞典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
1977年貝寧加拿大德國印度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模里西斯巴基斯坦巴拿馬羅馬尼亞委內瑞拉
1978年玻利維亞加拿大捷克斯洛伐克加彭德國印度科威特模里西斯奈及利亞委內瑞拉
1979年孟加拉國玻利維亞捷克斯洛伐克加彭牙買加科威特奈及利亞挪威葡萄牙尚比亞
1980年孟加拉國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牙買加墨西哥尼日挪威菲律賓葡萄牙突尼斯尚比亞
1981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愛爾蘭日本墨西哥尼日巴拿馬菲律賓西班牙突尼斯烏干達
1982年蓋亞那愛爾蘭日本約旦巴拿馬波蘭西班牙多哥烏干達薩伊
1983年蓋亞那約旦馬爾他荷蘭尼加拉瓜巴基斯坦波蘭多哥薩伊辛巴威
1984年布吉納法索埃及印度馬爾他荷蘭尼加拉瓜巴基斯坦秘魯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辛巴威
1985年澳大利亞布吉納法索丹麥埃及印度馬達加斯加秘魯泰國千里達及托巴哥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1986年澳大利亞保加利亞剛果丹麥加納馬達加斯加泰國千里達及托巴哥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委內瑞拉
1987年阿根廷保加利亞剛果德國加納義大利日本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委內瑞拉尚比亞
1988年阿爾及利亞阿根廷巴西德國義大利日本尼泊爾塞內加爾南斯拉夫尚比亞
1989年阿爾及利亞巴西加拿大哥倫比亞衣索比亞芬蘭馬來西亞尼泊爾塞內加爾南斯拉夫
1990年加拿大哥倫比亞象牙海岸古巴衣索比亞芬蘭馬來西亞羅馬尼亞葉門薩伊
1991年奧地利比利時象牙海岸古巴厄瓜多印度羅馬尼亞葉門薩伊辛巴威
1992年奧地利比利時維德角厄瓜多匈牙利印度日本摩洛哥委內瑞拉辛巴威
1993年巴西維德角吉布地匈牙利日本摩洛哥紐西蘭巴基斯坦西班牙委內瑞拉
1994年阿根廷巴西捷克共和國吉布地紐西蘭奈及利亞阿曼巴基斯坦盧安達西班牙
1995年阿根廷波札那捷克共和國德國宏都拉斯印度尼西亞義大利奈及利亞阿曼盧安達
1996年波札那智利埃及德國幾內亞比索宏都拉斯印度尼西亞義大利波蘭大韓民國
1997年智利哥斯大黎加埃及幾內亞比索日本肯亞波蘭葡萄牙大韓民國瑞典
1998年巴林巴西哥斯大黎加加彭甘比亞日本肯亞葡萄牙斯洛維尼亞瑞典
1999年阿根廷巴林巴西加拿大加彭甘比亞馬來西亞納米比亞荷蘭斯洛維尼亞
2000年阿根廷孟加拉國加拿大牙買加馬來西亞馬里納米比亞荷蘭突尼斯烏干達
2001年孟加拉國哥倫比亞愛爾蘭牙買加馬里模里西斯挪威新加坡突尼斯烏干達
2002年保加利亞喀麥隆哥倫比亞幾內亞愛爾蘭模里西斯墨西哥挪威新加坡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
2003年安哥拉保加利亞喀麥隆智利德國幾內亞墨西哥巴基斯坦西班牙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
2004年阿爾及利亞安哥拉貝寧巴西智利德國巴基斯坦菲律賓羅馬尼亞西班牙
2005年丹麥希臘日本阿根廷坦尚尼亞阿爾及利亞安哥拉貝寧巴西智利
2006年卡達剛果斯洛伐克秘魯加納丹麥希臘日本阿根廷坦尚尼亞
2007年卡達剛果斯洛伐克秘魯加納比利時義大利南非印度尼西亞巴拿馬
2008年比利時義大利南非印度尼西亞巴拿馬利比亞布吉納法索越南克羅埃西亞哥斯大黎加
2009年利比亞越南布吉納法索哥斯大黎加克羅埃西亞奧地利日本墨西哥土耳其烏干達
2010年奧地利日本墨西哥土耳其烏干達黎巴嫩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加彭奈及利亞巴西
2011年黎巴嫩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加彭奈及利亞巴西德國印度南非哥倫比亞葡萄牙
2012年德國印度南非哥倫比亞葡萄牙

下頭該眼國家,從聯合國成立搭剛即從來也無沒做安全理事會個成員國過:

阿富汗阿爾巴尼亞安道爾安地卡及巴布達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巴哈馬巴貝多貝里斯不丹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汶萊達魯薩蘭國柬埔寨中非共和國查德葛摩克羅埃西亞賽普勒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多米尼克多明尼加共和國薩爾瓦多赤道幾內亞厄利垂亞愛沙尼亞斐濟喬治亞格瑞那達瓜地馬拉海地冰島以色列哈薩克斯坦吉里巴斯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寮人民民主共和國拉脫維亞賴索托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馬拉威馬爾地夫馬紹爾群島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摩納哥蒙古莫三比克緬甸諾魯帕勞巴布亞紐幾內亞摩爾多瓦共和國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及格瑞那丁薩摩亞聖馬利諾聖多美普林西比沙烏地阿拉伯塞席爾索羅門群島蘇利南史瓦帝尼瑞士塔吉克斯坦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東帝汶湯加土庫曼斯坦吐瓦魯烏茲別克斯坦萬那杜越南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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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會主席國

安理會的角色

聯合國憲章第六章《爭端之和平解決》中規定,安理會「可以調查可能引起國際摩擦的任何爭端或局勢」並在局勢可能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時候「建議調解這些爭端的方法或解決條件」。這些建議對成員國是非強制性的。

憲章第七章則賦予了安理會更大的權限來應付「威脅和平、破壞和平以及侵略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安理會不但可以提出建議,還可以採取行動,包括採用武力來「維護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這是1950年聯合國軍隊在朝鮮、1991年聯合國軍在伊拉克科威特的法律依據。安理會根據憲章第七章所做出的決定,如實施經濟制裁等,對成員國是強制性的。

聯合國在國際共同防禦中的角色是由聯合國憲章定義的,它賦予安理會以下職權:

  • 依照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 調查可能引起國際摩擦的任何爭端或局勢;
  • 建議調解這些爭端的方法或解決條件;
  • 制定計劃以處理對和平的威脅或侵略行為,並建議應採取的行動;
  • 促請各會員國實施經濟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 對侵略者採取軍事行動;
  • 就接納新會員國以及各國加入《國際法院規約》的條件提出建議;
  • 在「戰略地區」行使聯合國的託管職能;
  • 秘書長的任命向大會提出建議,並與大會共同選舉國際法院的法官。

聯合國幫助防止一些國際衝突發展成為更嚴重的爭端,它為談判與辯論有關問題提供了場所,也向有關地區派出了聯合國贊助的調查小組、調停人員以及觀察人員。聯合國維和部隊也可在必要時候行動,這支部隊的人員與裝備都由成員國提供。但是也有一些衝突被證明是在聯合國干預的能力之外的。聯合國維和努力成功的關鍵在於衝突各方是否願意通過政治途徑和平解決爭端。

決議

請參見:聯合國安理會決議

安理會決議的強制性一直是爭議的焦點。不過一般都同意,如果有關決議是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針對威脅和平、破壞和平以及侵略行為作出的決議)所作出的話,那麼有關決議應該具有強制性。但是安理會也可在憲章第六章所界定的情況下(和平解決爭端)通過決議,大多數政府不認為針對這種情況的決議是強制性的。不過此外有關組織內部的決議(如接受新的成員國)則都應該是強制性的。

安理會的構成也常常引起爭議。現有的5個常任理事國被批評是二戰的產物,而不是當前國際局勢的真實反映,也沒有代表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但是,由於改變安理會的構成需要修改聯合國的憲章,從而需要獲得所有5個常任理事國的同意,因此近期內是無法改變的。

參見

  • 聯合國
  • 聯合國成員國列表
  • 聯合國機構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外部連結

聯合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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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機構 大會 | 安全理事會 |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 託管理事會 | 秘書處 | 國際法院

聯合國決議 大會決議 | 安理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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