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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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聯合國安理會、安理會,阿拉伯文: مجلس الأمن الأمم المتحدة; 英文: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法文: Conseil de sécurité des Nations unies; 俄文: Совет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Организации Объединённых Наций; 西班牙文: Consejo de Seguridad de Naciones Unidas)是聯合國里向頂頂重要個機構,負責國際間個和平搭仔安全個維持。根據《聯合國憲章》,安理會搭別個聯合國機構各樣,其個決定相關成員國必須遵守與執行。聯合國安理會個首次會議來1946年1月17日召開,安理會做出個決定撥稱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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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
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有5個,其拉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個5個戰勝國:美國、蘇聯、英國、中國搭法國。;1991年蘇聯解體仔,蘇聯勒安理會個席位則由俄羅斯聯邦接替。
除落常任理事國以外,安理會組成成員還有非常任理事國,非常任理事國原有6個,1966年開始,非常任理事國個名額加到10個。非常任理事國由聯合國大會選出,任期2年,每年換選5個,新個非常任理事國勒每年個1月1好上任。成員國由各地區首先選出,乃末由聯合國大會確認。非洲、亞洲、拉丁美洲搭西歐各有2個名額,東歐有1個名額,阿拉伯國家1個名額兩屆交替從亞洲或非洲個阿拉伯國家當中選出來。
安理會成員國必須有一名代表常駐聯合國,乃末確保安理會好勒隨便啥時候召開會議。該個規定是從國際聯盟個失敗教訓里向總結來個,因為國際聯盟就是為仔弗來三快速對危機作出反應敗脫個。
安理會個任何決議要至少9張贊成票。隨便羅里一個常任理事國個反對(即否決票)儕會叫一隻議案嘸處通過,即使該議案獲得仔足夠個票數。尚況棄權弗會撥視作是否決。
勒安理會認為必要個辰光,聯合國個其他成員國也好參加安理會討論。近個幾年安理會勒該個政策浪蠻寬鬆個,交關多國家儕好參與討論。
常任理事國
非常任理事國
下頭該眼國家,從聯合國成立搭剛即從來也無沒做安全理事會個成員國過:
阿富汗 、阿爾巴尼亞、安道爾、安地卡及巴布達、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巴哈馬、巴貝多、貝里斯、不丹、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汶萊達魯薩蘭國、柬埔寨、中非共和國、查德、葛摩、克羅埃西亞、賽普勒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多米尼克、多明尼加共和國、薩爾瓦多、赤道幾內亞、厄利垂亞、愛沙尼亞、斐濟、喬治亞、格瑞那達、瓜地馬拉、海地、冰島、以色列、哈薩克斯坦、吉里巴斯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寮人民民主共和國、拉脫維亞、賴索托、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馬拉威、馬爾地夫、馬紹爾群島、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摩納哥、蒙古、莫三比克、緬甸、諾魯、帕勞、巴布亞紐幾內亞、摩爾多瓦共和國、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及格瑞那丁、薩摩亞、聖馬利諾、聖多美普林西比、沙烏地阿拉伯、塞席爾、索羅門群島、蘇利南、史瓦帝尼、瑞士、塔吉克斯坦、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東帝汶、湯加、土庫曼斯坦、吐瓦魯、烏茲別克斯坦、萬那杜、越南、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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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會主席國
安理會的角色
聯合國憲章第六章《爭端之和平解決》中規定,安理會「可以調查可能引起國際摩擦的任何爭端或局勢」並在局勢可能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時候「建議調解這些爭端的方法或解決條件」。這些建議對成員國是非強制性的。
憲章第七章則賦予了安理會更大的權限來應付「威脅和平、破壞和平以及侵略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安理會不但可以提出建議,還可以採取行動,包括採用武力來「維護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這是1950年聯合國軍隊在朝鮮、1991年聯合國軍在伊拉克與科威特的法律依據。安理會根據憲章第七章所做出的決定,如實施經濟制裁等,對成員國是強制性的。
聯合國在國際共同防禦中的角色是由聯合國憲章定義的,它賦予安理會以下職權:
- 依照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 調查可能引起國際摩擦的任何爭端或局勢;
 - 建議調解這些爭端的方法或解決條件;
 - 制定計劃以處理對和平的威脅或侵略行為,並建議應採取的行動;
 - 促請各會員國實施經濟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 對侵略者採取軍事行動;
 - 就接納新會員國以及各國加入《國際法院規約》的條件提出建議;
 - 在「戰略地區」行使聯合國的託管職能;
 - 就秘書長的任命向大會提出建議,並與大會共同選舉國際法院的法官。
 
聯合國幫助防止一些國際衝突發展成為更嚴重的爭端,它為談判與辯論有關問題提供了場所,也向有關地區派出了聯合國贊助的調查小組、調停人員以及觀察人員。聯合國維和部隊也可在必要時候行動,這支部隊的人員與裝備都由成員國提供。但是也有一些衝突被證明是在聯合國干預的能力之外的。聯合國維和努力成功的關鍵在於衝突各方是否願意通過政治途徑和平解決爭端。
決議
請參見:聯合國安理會決議
安理會決議的強制性一直是爭議的焦點。不過一般都同意,如果有關決議是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針對威脅和平、破壞和平以及侵略行為作出的決議)所作出的話,那麼有關決議應該具有強制性。但是安理會也可在憲章第六章所界定的情況下(和平解決爭端)通過決議,大多數政府不認為針對這種情況的決議是強制性的。不過此外有關組織內部的決議(如接受新的成員國)則都應該是強制性的。
安理會的構成也常常引起爭議。現有的5個常任理事國被批評是二戰的產物,而不是當前國際局勢的真實反映,也沒有代表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但是,由於改變安理會的構成需要修改聯合國的憲章,從而需要獲得所有5個常任理事國的同意,因此近期內是無法改變的。
參見
- 聯合國
 - 聯合國成員國列表
 - 聯合國機構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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