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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庭

中華民國的憲法法院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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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庭,是中华民国政府依照《宪法诉讼法》规定所设立之单位,为司法院之直属机关,职能等同他国之宪法法院。其主厅舍位于司法大厦4楼。依现行法,宪法法庭法官由全体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由司法院院长兼任。依现行规定,宪法法庭拥有“违宪审查”、“解释宪法”、“统一法律解释命令”之职权,并为专责审理“政党违宪解散案件”及“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弹劾案件”之常设机关[1],相当于他国之宪法法院。宪法法庭原本系于《中华民国宪法》第79条中规定设立之基础,后《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明定:“司法院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最终由《宪法诉讼法》进一步将宪法所定之“解释宪法”职权具体化。宪法法庭之判决具有拘束各级机关与人民之效力;各机关并有实现判决内容之义务[2][3]。且依《宪法诉讼法》之规定,对于宪法法庭及其下辖各审查庭之裁判,不得声明不服[4]

事实速览 宪法法庭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R.O.C. (Taiwan), 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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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中华民国宪法》在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制宪之初,即于宪法第78条、第79条规定,司法院设大法官,掌理解释宪法,并且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的权限,开启中华民国由大法官行使法令违宪审查权的司法制度。

行宪后的司法院在1948年7月1日成立,同年7月第一届大法官到任,9月15日举行第一次大法官会议,自此大法官开始行使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的职权。大法官是以会议的方式,合议行使这两项职权。

中华民国大法官会议首度于1949年1月6日正式公布释宪文,即《司法院释字第1号解释》:“立法委员依宪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不得兼任官吏,如愿就任官吏,即应辞去立法委员。其未经辞职而就任官吏者,亦显有不继续任立法委员之意思,应于其就任官吏之时视为辞职。”

严格来说,“大法官会议”仅于1948年至1993年间为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的主体,之后解释的主体是“司法院大法官”。按大法官解释法源依据凡三变,1948年至1958年系根据《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规则》、1958年至1993年系根据《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1993年至2021年根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

由于在前二部法令时期,法源规定系由“大法官会议”掌理司法院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律与命令之事项;惟至1993年《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公布后,法令修改为由“司法院大法官”以会议方式合议审理司法院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案件。因此,旧制所谓的“大法官会议”,仅指由司法院大法官以合议之方式召开之会议,而非作成解释之机关;然一般民众或习于旧称,仍常沿“大法官会议”之名称。

1992年5月28日,中华民国宪法第二次增修条文公布,其中第5条:司法院大法官,除依宪法第78条的规定外,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的解散事项;并于同条第3项规定,政党之目的或行为,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者为违宪。

宪法法庭入宪后,1993年2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配合修正公布,于第13条规定,大法官审理解释案件,必要时也可以准用宪法法庭开庭的规定进行言词辩论;并于同法第19条第1项规定,对于有违宪情事的政党,主管机关得声请宪法法庭解散之。

2005年6月10日,中华民国宪法第七次增修条文公布,于第5条第4项增加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弹劾案件的规定。

2019年1月4日公布之《宪法诉讼法》在2022年1月4日实施,原大法官会议制度改制成立“宪法法庭”,透过“宪法法庭”的名义,以法庭方式审理法规范宪法审查及裁判宪法审查案件,机关争议案件,总统及副总统弹劾案件,政党违宪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以及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案件,同时原释宪幕僚单位的“大法官书记处”更名为“宪法法庭书记厅”。[5]

2023年5月26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宪法诉讼法修正草案》。

2023年6月21日,修正《宪法诉讼法》;[6]增订宪法法庭宣告法规范溯及失效时的判决效力规定,即所有适用该违宪法规范作成的确定判决都可请求救济[7]

花莲地院法官认为肇事驾驶人受强制抽血检测酒精浓度有违宪疑虑,声请释宪。2022年2月25日宪法法庭作成首宗判决《111年宪判字第1号》判决,认定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原第35条相关规定违宪[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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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宪法法庭

  • 宪法法庭审理案件,以并任司法院院长之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其因故不能担任时,由并任司法院副院长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担任时,由参与案件审理之资深大法官任之;资同由年长者任之。[9]
  • 宪法法庭行言词辩论应有大法官现有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参与。未参与言词辩论之大法官不得参与评议及裁判。[10]
  • 经言词辩论之案件,其裁判应于言词辩论终结后三个月内宣示之;必要时,得延长二个月。[11]
  • 宪法法庭之决议,以判决或裁定行之。[12]
  • 依中华民国113年12月20日修正通过之《宪法诉讼法》第30条第1项至第4项,宪法法庭为判决时,除有特别规定外,应经“现有总额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于十人”之大法官参与评议、“现有总额过半数”之大法官同意;但作成宣告法规范或裁判违宪、宣告弹劾成立及宣告政党解散之判决时,同意之大法官须九人以上。为暂时处分之裁定时,准用以上人数规定。因大法官人数未达规定而无法进行评议时,经“现有总额过半数”之大法官同意,得为不受理裁定。
  • 承上,依同条第5项及第6项,若依本法回避审理之大法官“超过七人以上”(此处为重大立法瑕疵:依一般社会通念,称“超过”者不计本数,称“以上”者俱连本数计算,法条所谓“超过七人以上”文意矛盾不明)且“剩余未回避之大法官不少于七人”时,则剩余未回避之大法官须全部参与评议,经四分之三以上之大法官同意始得为判决或判决,不适用同条第2项规定。
  • 对于宪法法庭及审查庭之裁判,不得声明不服。[13]
  • 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弹劾案件与政党违宪解散案件,得嘱托地方法院或调度司法警察为搜索、扣押。[14]

审查庭

  • 宪法法庭共设五庭审查庭,各由三名大法官组成,对宪法法庭裁判之声请进行程序审查。[15]
  • 各审查庭之审判长,除由并任司法院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担任外,余由资深大法官任之;资同由年长者任之。[16]
  • 审查庭就声请案件,得以一致决为不受理之裁定,并应附理由;不能达成一致决之不受理者,由宪法法庭评决受理与否。[17]
  • 2022年1月4日至2023年9月30日,各审查庭之配置如下[18]
更多信息 审查庭配置(审判长为姓名粗体者), 第一审查庭 ...
  • 2023年10月1日起,各审查庭之配置如下[19]
更多信息 审查庭配置(审判长为姓名粗体者), 第一审查庭 ...
  • 2024年11月4日起,各审查庭之配置如下[20]
更多信息 审查庭配置(审判长为姓名粗体者), 第一审查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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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庭审判长

宪法法庭审理案件时,应设审判长一人,由司法院院长兼任之;院长因故无法担任审判长时,由司法院副院长代理。若正副院长均无法担任,则由参与审理之资深大法官出任,年资相同者由较年长之大法官担任。[21]

职权

法规范宪法审查及裁判宪法审查案件

国家机关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

依《宪法诉讼法》第47条规定,国家最高机关,因本身或下级机关行使职权,就所适用之法规范,认有抵触宪法者,得声请宪法法庭为宣告违宪之判决。下级机关,因行使职权,就所适用之法规范,认有抵触宪法者,得报请上级机关为前项之声请。

这类声请要件设计沿袭自《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1款关于中央或地方机关声请大法官解释的要件,在《大审法》制定后,大法官通常会以“从宽受理”的原则,解释适用这些规定。许宗力法庭任内就监察院声请解释部分,改变历届大法官向来对监察院“行使职权”从宽解释的惯例,在2018年10月5日公布的会台字第13398号不受理决议(党产条例案)中认为监察院依宪法第95、96条享有的调查权仅是辅助性质的工具性权力,行使调查权并非“行使职权”,《党产条例》也不是该院所必须适用的法律,决议不受理。[22]:38-39

立法委员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

依《宪法诉讼法》第49条规定,立法委员现有总额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职权,认法律位阶法规范抵触宪法者,得声请宪法法庭为宣告违宪之判决。

譬如《司法院释字第585号解释》,即系现行《宪法诉讼法》修正前,柯建铭等93位立法委员立法院于2004年8月24日通过之《三一九枪击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条例》是否逾越立法院之权限,依旧法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

这类声请要件设计沿袭自《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3款关于立法委员声请大法官解释的要件,《大审法》施行近二十年来,大法官通常通常只会宽松地审查,到许宗力法庭上任后,在2018年5月4日公布的会台字第13668号不受理决议(立法委员林为洲等38人声请解释前瞻特别预算审议程序一案)中,大改向来见解,认为第5条第1项第3款立法委员“行使职权”必须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现有总额三分之一”立法委员也仅限于在法案最后一次读会投下反对票的委员,据此认定该案声请人高金素梅未参加第二读会表决,也不是所有声请的委员都在第三读会投下反对票,决议不受理。一年后,2019年8月23日作成的释字第781号、第782号及第783号解释(军、公、教)由完全相同的38名立法委员声请,许宗力法庭却认为只要议事过程中曾经公开表示异议,纵使未出席投票,仍属“行使职权”;“现有总额三分之一”立委也不以第三读会投票反对者为限。许宗力法庭任内先是大幅变更历来见解,又不依循自身定下的解释准则,颇遭法律学者非议。[22]:38

法院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

依《宪法诉讼法》第55条规定,各法院就其审理之案件,对裁判上所应适用之法律位阶法规范,依其合理确信,认有抵触宪法,且于该案件之裁判结果有直接影响者,得声请宪法法庭为宣告违宪之判决,如《111年宪判字第1号》判决。

于旧法《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时代,仅有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注 1]有声请大法官解释的权利,嗣后于《司法院释字第371号解释》赋予全体法官均有声请大法官解释之权限。该号解释认为,“宪法之效力既高于法律法官有优先遵守之义务,法官于审理案件时,对于应适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确信,认为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自应许其先行声请解释宪法,以求解决。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级法院得以之为先决问题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并提出客观上形成确信法律为违宪之具体理由,声请本院大法官解释。”其后又于《司法院释字第572号解释》中补充何谓“先决问题”。并于《司法院释字第590号解释》再次就“裁定停止诉讼程序”之意涵,补充上开两号解释。《宪法诉讼法》修正时即参照上述解释之意旨制定本节。

譬如《司法院释字第699号解释》,便是由台湾彰化地方法院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两个法院之法官就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中汽车驾驶人拒绝酒测者,吊销其驾照、禁其三年内考领驾照,并吊销所持各级车类驾照之规定是否违宪,依旧法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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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及裁判宪法审查

依《宪法诉讼法》第59条第1项规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尽审级救济之案件,对于受不利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规范或该裁判,认有抵触宪法者,得声请宪法法庭为宣告违宪之判决。目前司法院大法官依旧法所作出的解释文中,以此类声请占多数。

于修正前《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2款既有之确定终局裁判适用之法规范审查制度下,大法官只进行抽象法规范审查,不具体裁判宪法争议,仅能抽象阐述法律的内涵为何、是不是符合宪法的意旨,而不能将这些阐述直接应用在个案中的具体事实。亦即,旧法大法官职司的宪法审查并无法处理各法院裁判在解释法律及适用法律时,误认或忽略了基本权利重要意义,或是违反了通常情况下所理解的宪法价值等等司法权行使有违宪疑虑的情形,因此《宪法诉讼法》引进裁判宪法审查制度,将确定终局裁判本身亦纳入人民得声请宪法审查之客体。自此,于旧法时代若是认为法官于判决中所载之法律见解违宪者等,并不是认为法规范本身违宪的一类情况原本无法据以声请释宪,依现行法规已可请求宪法法庭裁判。

《宪法诉讼法》第62条规定,宪法法庭认人民之声请有理由者,应于判决主文宣告该确定终局裁判违宪,并废弃之,发回管辖法院。新法规定宪法法庭可直接将违宪判决废弃并发回下级法院更为审理,相较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声请人无须再于获有利解释后仍必须提起再审或非常上诉之程序,而能直接回到原法院获得依宪法法庭之意旨而为之新裁判。2022年5月27日,宪法法庭于《111年宪判字第8号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判决第一次行使此条款,将原因最高法院裁定直接废弃,并发回最高法院。2023年7月28日,宪法法庭公布《112年宪判字第11号》,为首次将刑事确定判决废弃发回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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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争议案件

依《宪法诉讼法》第65条第1项规定,国家最高机关,因行使职权,与其他国家最高机关发生宪法上权限之争议,经争议之机关协商未果者,得声请宪法法庭为机关争议之判决。

总统、副总统弹劾案件

依《宪法诉讼法》第68条第1项与《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第7项规定,得经立法院全体立法委员1/2以上提议,全体委员2/3以上决议,就总统、副总统提出弹劾案声请宪法法庭为宣告弹劾成立之判决。

弹劾案件程序之进行,不因被弹劾人卸任、立法院之解散或该届立法委员任期届满而受影响。但被弹劾人于判决宣示前辞职、去职或死亡者,宪法法庭应裁定不受理。

宣告弹劾成立之判决,其评决应经大法官现有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文并应谕知被弹劾人解除职务。评决未达前项同意人数者,应为弹劾不成立之判决。

政党违宪解散案件

依《宪法诉讼法》第77条规定,政党之目的或行为,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者,主管机关得声请宪法法庭为宣告政党解散之判决。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依《宪法诉讼法》第82条第1项规定,地方自治团体之立法或行政机关,因行使职权,认所应适用之中央法规范抵触宪法,对其受宪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权有造成损害之虞者,得声请宪法法庭为宣告违宪之判决。

譬如《司法院释字第553号解释》便是修正前《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时代,因为2002年时行政院撤销台北市政府延选里长的决定,台北市政府不服而向司法院大法官声请解释。

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案件

依《宪法诉讼法》第84条第1项规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尽审级救济之案件,对于受不利确定终局裁判适用法规范所表示之见解,认与不同审判权终审法院之确定终局裁判适用同一法规范已表示之见解有异,得声请宪法法庭为统一见解之判决。

在现行二元诉讼制度下,“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各为独立之法院系统,前者管辖私法诉讼(即民事诉讼)、后者管辖公法诉讼(即行政诉讼),两者互不隶属并各自独立行使审判权,所谓“不同审判权终审法院”即指最高法院(普通法院之终审法院)与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法院之终审法院)。若人民受其中一者所作之不利确定终局裁判,而对于该裁判所适用之法规范,另一者曾于其所作之终局裁判中表示不同见解,则人民得声请宪法法庭以判决明定统一应采用之见解。

意见书

于宪法法庭判决以及旧制司法院大法官受理解释中,大法官所发表之意见不尽然一致时,可附带意见书:[23]

  • 第1次多人不同意见书:民国47年(1958年)11月26日《司法院释字第80号解释》,大法官王之倧、曾劭勋、黄演渥联名
  • 第1次1人不同意见书:民国48年(1959年)10月21日《司法院释字第83号解释》,大法官林纪东
  • 第1次2份不同意见书:民国50年(1961年)2月10日《司法院释字第89号解释》,大法官金世鼎、徐步垣(不同意见书一);大法官林纪东、诸葛鲁、王之倧(不同意见书二)
  • 第1次公布大法官姓名之不同意见书:民国66年(1977年)6月17日《司法院释字第149号解释》,大法官姚瑞光(不同意见书一);大法官陈世荣(不同意见书二)(注:66年1月17日修正之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施行细则增列不同意见书应公布提出大法官姓名之规定,修法前之意见书仅公布提出大法官人数;目前大法官网站或司法院出版品中释字第80~147号解释提出不同意见书之大法官姓名,为93年后才补列。)
  • 第1次协同意见书:民国82年(1993年)3月12日《司法院释字第315号解释》,大法官郑健才、大法官杨日然分别二份
  • 第1次于不受理案件附带公布意见书:民国107年(2018年)10月5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次会议不受理决议第4案《会台字第13398号》,大法官黄虹霞(协同意见书)、大法官汤德宗提出,大法官黄玺君、林俊益、张琼文、吴陈镮加入(不同意见书)(注:107年6月14日大法官第5451次全体审查会决议:自107年6月15日大法官第1478次会议起,不受理决议及相关大法官意见书之公告,比照本院大法官解释相关规定处理。之前之意见书仅附卷存参,不对外公开。)
  • 第1次2件以上案件并案提出意见书:民国109年(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506次会议不受理决议《会台字第13657、13670、13685、13686、13786号等5件》,大法官林俊益提出,大法官詹森林加入(不同意见书):上述5案案情类似且多数大法官意见不受理理由相同,认为案件应予受理的大法官林俊益及詹森林于撰写不同意见书时,将5个案件合并撰写1份意见书公布。

言词辩论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时期

更多信息 辩论日期, 案件争点 ...

《宪法诉讼法》时期

更多信息 辩论日期, 案名 ...

非公开说明会

依据1993年2月3日修正之《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13条第1项前段:大法官解释案件,应参考制宪、修宪及立法资料,并得依请求或径行通知声请人、关系人及有关机关说明,或为调查。早期说明会不公开,于大法官会议室进行,不开放旁听。

  • 1993年2月4日就非生产事业依公司法发行股票,其超过票面金额之溢额所得,不在免税之列是否违宪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315号解释(首次就宪法解释案件举行说明会)
  • 1993年9月29日就城市规划行水区之土地是否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326号解释(首次就统一解释案件举行说明会)
  • 1995年4月13日就大学法施行细则授权教育部订定大学共同必修科目是否违宪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380号解释
  • 1995年11月16日就立法院审查预算是否可于不变动总预算金额下调整各项目经费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391号解释
  • 1996年1月18日就财政部77年7月8日台财税字第761153919号函释是否违宪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397号解释
  • 1996年7月22日及7月29日就副总统兼任行政院长是否违宪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419号解释
  • 1997年1月30日就交通工具排放空气污染物罚锾以到案时间为裁决罚锾下限之标准是否违宪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423号解释
  • 1997年7月16日就立法委员言论免责权保障范围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435号解释
  • 1997年6月11日就军事审判权隶属国防行政权是否违宪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436号解释

(以上9案为司法院87年出版之“大法官释宪史料”中列举82~87年间召开说明会之纪录,因早期说明会不公开,司法院亦不会主动公布召开说明会之讯息。)

  • 1999年11月26日就国民大会代表延任是否违宪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499号解释(司法院大法官大事纪要)
  • 2000年12月21日就核四停建并停止执行相关预算是否违宪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520号解释(立法院出版“立法权的维护与坚持:核四电厂释宪案相关文献汇编”)
  • (日期不详)就限制计程车驾驶人资格是否违宪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584号解释(大法官不同意见书注明曾召开说明会)
  • 2005年3月4日就释字第582号解释适用对象最高法院声请补充解释案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592号解释(大法官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见书注明曾召开说明会)
  • 2005年6月30日及7月1日就户籍法第8条第2、3项捺指纹始核发身份证规定是否违宪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603号解释(唯一于解释理由书注明说明会举办日期之案件)
  • 2006年3月3日及8日就独立机关(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运作原则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613号解释(大法官协同意见书、部分协同意见书及不同意见书注明曾召开说明会)
  • 2008年1月17~18日及2月14日就公民投票法立法院提案及以政党比例推荐公投审议委员会是否违宪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645号解释(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见书注明曾召开说明会)
  • (日期不详共3场)就不许受羁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是否违宪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653号解释(大法官部分协同意见书注明曾召开说明会)
  • 2009年3月25~26日就陈水扁前总统声请解释案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665号解释(大法官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见书注明曾召开说明会)
  • 2009年11月20日就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8条第1项管制空气枪是否违宪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669号解释(大法官协同意见书注明曾召开说明会)
  • (日期不详)就所得税法夫妻非薪资所得强制合并计算是否违宪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696号解释(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见书注明曾召开说明会)
  • (日期不详)就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第4项是拒绝酒测吊销驾照是否违宪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699号解释(大法官协同意见书注明曾召开说明会)
  • 2012年9月17日就财政部赋税署84年12月19日台税一发第841664043号函是否违宪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703号解释(大法官不同意见书注明曾召开说明会)
  • 2013年3月7日就都市更新条例是否违宪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709号解释(大法官协同意见书注明曾召开说明会)
  • 2013年5月2日就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强制出境是否违宪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710号解释(大法官部分协同及部分不同意见书注明曾召开说明会)
  • (日期不详)就大众捷运法联合开发土地征收规定是否违宪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732号解释(大法官不同意见书注明曾召开说明会)
  • 2017年9月3日就全民健保特约之违约处置案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753号解释(卷内公开文书注明曾召开说明会)
  • 2020年7月7日就烟害防制法限制烟品业者显名赞助活动案是否违宪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794号解释(大法官意见书注明曾召开说明会)
  • 2021年9月16日就司法警察(官)采尿取证案是否违宪召开说明会;并作成111年度宪判字第16号判决(卷内公开文书注明曾召开说明会)
  • 2021年9月28日就财政部66年3月9日台财税第31580号函案是否违宪召开说明会;并作成111年度宪判字第5号判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诉字第670号裁定注明曾召开说明会)
  • 2021年10月26日就健保数据库案是否违宪召开说明会;并作成111年度宪判字第13号判决(声请人书状注明曾召开说明会)
  • 2021年11月16日就肇事驾驶人受强制抽血检测酒精浓度案是否违宪召开说明会;并作成111年度宪判字第1号判决(大法官意见书注明曾召开说明会)
  • (日期不详)就侦查中辩护人在场笔记权等之救济案是否违宪召开说明会;并作成111年度宪判字第7号判决
  • (日期不详)就改定亲权事件暂时处分案是否违宪召开说明会;并作成111年度宪判字第8号判决
  • 2022年10月24日就最高法院第二次发回更审以后之民、刑事上诉案件分案实施要点第2点是否违宪召开说明会;并作成112年度宪判字第14号判决(原为不公开说明会,经媒体大幅报导后改为不开放旁听但进行网络直播)

宪法法庭公开说明会

2018年7月10日首次以宪法法庭公开说明会方式,邀请正、反双方于宪法法庭说明对声请案件之立场。但彼时《宪法诉讼法》修正尚未生效,故此类说明会不适用言词辩论规定,不受2个月内公布解释之限制,有开放民众到场旁听但不进行网络直播。

  • 2018年7月10日就监察院声请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违宪疑义案件是否合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之受理规定声请案召开说明会;并作成不受理决议(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次会议议决不受理案件第四案)
  • 2018年12月4日就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关于退除给与修正部分规定是否违宪案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781号解释。
  • 2019年1月15日就刑法累犯加重处罚规定是否违宪案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775号解释。
  • 2019年5月15日上午就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第4、7、18、36、37、38及39条规定是否违宪案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782号解释;下午就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恤条例第4、8、19、36、37、38及39条规定是否违宪案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783号解释(当日亦为宪法法庭成立以来,首次同1天对2个案件开庭)。
  • 2020年1月6日就废弃物清理法废容器清除处理费率相关规定是否违宪案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788号解释。
  • 2020年2月4日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条第1款及第2款是否违宪案召开说明会;并作成释字第789号解释。
  • 2020年3月24日就民法第195条第1项后段强制道歉是否违宪案召开说明会;并作成111年度宪判字第2号判决。
  • 2023年12月8日就112年度宪民字第1155号监所受刑人投票权案是否受理及是否做成暂时处分召开说明会;并作成112年度宪裁字第146号裁定。

判决

注释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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