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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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权(英语对应词:Surface Rights或Superficies),在法学上来说,是指以利用他人土地作营造(建筑物)、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取得的用益物权。地上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透过直接与土地所有权人的设定行为,取得“地上权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定地上权”关系,是指土地和建筑物所有人,仅以地上建筑、或同时将房地设定抵押,但因未能清偿债务而遭拍卖,造成土地和建物的所有权人不同人的时候,法律规定使建物所有权人对于土地享有地上权。
Quick Facts 大陆法系民法, 总则 ...
大陆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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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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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类型- |
客体 |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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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体财产权- |
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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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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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之消灭- 清偿 · 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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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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