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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战战争罪犯名单

中共单方面拟定的国民党军政人员战犯清算名单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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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战战争罪犯名单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中国共产党方面声称应“由全国各界根据实际情形提出”的战争罪犯的名单。全部名单一直未拟就,仅由新华社两次发表了战争罪犯提名。

新华社于1948年12月25日及1949年1月26日分别以“陕北某权威人士”及“国民党统治区人民”的名义提出了一些由中国共产党方面拟定的重要的战争罪犯,主要为当时南京方面的特要员及其重要支持者。这些战争罪犯为中国共产党单方面公布,并认为是“国人皆曰可杀”[1]

国共内战期间直至1949年后,除被俘、投诚、起义及自海外回归中国大陆者外,由中国共产党方面认定的战争罪犯的概念,除在1949年1月至北平和谈中受到中华民国政府方面的承认外,其后未再被中国国民党中央、中华民国政府中华民国国军中统军统等特务机关的领导人及亲国民党的中国青年党中国民主社会党的领导人和文化人士胡适于斌等所接受。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方面对全体上述战争罪犯的正式称呼并非“国民党战犯”,况且他们并非都为中国国民党籍人士,例如其中张君劢王云五曾琦等均为其他党派或者无党派人士。对于这些所谓“战犯”,中国共产党方面的用词十分讲究。 1947年7月7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的“七七”纪念日对时局口号时,使用的措辞是“破坏停战协定发动反革命内战及在战争中残杀人民的战争罪犯”;而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表双十节宣言时,称他们是“以蒋介石为首的内战罪犯”,其中首要者即“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兄弟等四大家族及其他首要战犯”;新华社陕北1948年12月25日电称之为“战争罪犯”,首要者为“头等战争罪犯”;新华社陕北1949年1月26日电又补充了一批“重要战犯”。在1959年9月17日,国家主席刘少奇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及其后历次对这些“战犯”的特赦中,被特赦的国共内战中所谓的“战争罪犯”的正式名称皆作“原属于蒋介石集团的战争罪犯”,与其相提并论的是“原属于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原属于伪蒙疆自治政府战争罪犯”、“日本战争罪犯”[2]。自中国共产党方面而言,“蒋介石集团”是该批“战犯”的归属,也突出体现了其“非法”的性质。从1959年至1970年代的历次特赦的用词看,这是中国共产党自第二次国共内战起长期坚持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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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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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的《惩处战争罪犯命令》,提出“首恶者必办,协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

国共内战中战犯的称谓在中共正式文告中的第一次出现是在1947年7月7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的“七七”纪念日对时局口号中。该文告提到“……惩办一切破坏停战协定发动反革命内战及在战争中残杀人民的战争罪犯,缉拿这些罪犯交人民法厅审判……”。同年10月10日,当时中共领导下的人民解放军总部发表宣言(双十节宣言),宣布了解放军的政策,其中提到“逮捕、审判与惩办以蒋介石为首的内战罪犯……没收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及陈立夫兄弟等四大家族及其他首要战犯的财产,没收官僚资本……”,这个宣言已经初步的确定了头等战犯的名单。1948年11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以总司令朱德、副总司令彭德怀的名义发布《惩处战争罪犯命令》,提出了战犯的构成条件。

在中共的正式文告中出现战犯称呼之后的大约两年的时间内,在报道中可见在人名前冠以战犯的用法,例如1949年1月12日,《人民日报》有一篇报道,标题为“战犯傅作义作恶益甚 在平津杀人又放火决心大破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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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提名

1948年12月27日,《人民日报》刊登了题为“陕北某权威人士谈战犯名单问题 蒋介石等应列为头等战犯 全国身受战祸的人民均可酌情提名”的专栏文章,全文如下:[1]

陕北某权威人士谈战犯名单问题 蒋介石等应列为头等战犯 全国身受战祸的人民均可酌情提名
新华社陕北二十五日电】此间各界人士谈论战争罪犯名单问题。某权威人士称:全部战争罪犯名单有待于全国各界根据实际情形提出。但举国闻名的头等战争罪犯,例如蒋介石李宗仁陈诚白崇禧何应钦顾祝同陈果夫陈立夫孔祥熙宋子文张群翁文灏孙科吴铁城王云五戴传贤吴鼎昌熊式辉张厉生朱家骅王世杰顾维钧宋美龄吴国桢刘峙程潜薛岳卫立煌余汉谋胡宗南傅作义阎锡山周至柔王叔铭桂永清杜聿明汤恩伯孙立人马鸿逵马步芳陶希圣曾琦张君劢等人,则是罪大恶极,国人皆曰可杀者。应当列入头等战犯名单的人,自然不止此数,这应由各地身受战祸的人民酌情提出。人民解放军为首先有权利提出此项名单者。例如国民党第十二兵团司令黄维在作战中施放毒气,即已充分地构成了战犯资格。全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皆有权讨论和提出战犯名单。

此次被提名者共有43人(并不包括黄维),即四十三名头等战争罪犯。这四十三人不仅限于中国国民党人士,其中的张君劢曾琦王云五等人均非国民党员。1948年12月30日,毛泽东为新华社写新年献词〈将革命进行到底〉称:“中国人民决不怜惜此蛇一样的恶人”。1949年1月5日,毛泽东在为新华社写之评论〈评战犯求和〉一文中称:“国民党匪帮将告灭亡,一切大中小战争罪犯将捉拿治罪”。1949年1月10日,杜聿明中国人民解放军俘虏,他也是这四十三名头等战争罪犯中被俘获的第一人。1月14日,〈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向南京政府提出八项和平条件,首条乃是:惩办战争罪犯。1月25日,中共发言人针对南京政府公布之北上和谈代表名单发表谈话称:“彭昭贤是主战最力的国民党CC派的重要干部之一,人们认为是一个战争罪犯,中共方面不能接待这样的代表。”1月27日,《华商报》以头版头条刊出新华社陕北廿六日电,以“陕北观察家”之名义指责南京政府“希望取得三个月喘息时间,整编和新编几十个师,以备再战,此项密令已由战犯顾祝同发出……中国第二名战争罪犯美国傀儡李宗仁和南京其他伪装主和的人们……正在散布对于八项条件的荒谬曲解,他们说:‘蒋介石既已去职,政府刻正等待共方表明对于载在他们的战犯名单上的其他四十二名战犯的意图’……如果想要依靠玩弄花样来取信于人民,那是徒然的,只有他们实实在在的执行了八项条件的第一条的第一步,即将战争罪犯们加以扣留交给人民政府审判,他们才有因将功折罪而获得人民宽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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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提名

1949年1月20日,中共中央在致刘伯承陈毅邓小平饶漱石张云逸粟裕谭震林陈赓诸同志,华东人民解放军中原人民解放军的全体同志们的《热烈祝贺淮海战役胜利结束》的电文中,强调了对战争罪犯以及其他罪大恶极的帮凶们的追捕:[4]

《热烈祝贺淮海战役胜利结束》(节选)

  在这里有一件事要告诉你们:不论和战,战争罪犯是必须拘捕的。我们的八个和平条件的第一个,就是惩办战争罪犯。现在南京城内尚有头等战争罪犯蒋介石李宗仁孙科何应钦吴铁城王世杰戴传贤张群陈果夫陈立夫翁文灏王云五张厉生朱家骅顾祝同刘峙余汉谋周至柔王叔铭桂永清汤恩伯陶希圣及其他罪大恶极的帮凶们,例如胡适郑介民叶秀峰等人,企图继续作恶。你们现在就应侦察他们的动向,以便你们在不论是和平开进或者战斗解决时,能够不失时机,一律拘捕,交给人民法庭判罪。一切在逃之战争罪犯,即使逃到天涯地角,亦须穷追务获,归案法办,决不宽恕。而对于其他在伪党伪政府系统内服务之绝对大多数人员(占百分之九十以上)则应采取宽大政策,免予追究,并可分别优劣,量材录用,转为人民政府服务。对于那些过去犯有罪咎,现已彻底悔悟,愿从伪方自拔来归,或愿于伪方不愿和平解决时里应外合协助我军攻城歼敌者,应即准予将功折罪,并得依其情况酌予奖励。总之,你们应按照人民解放军总部早已宣布的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三项原则,妥为办理,不纵不滥,以竟全功。

1949年1月27日,《人民日报》以“国民党统治区人民欢迎毛主席声明 纷纷讨论战犯名单 认为尚有许多重要战犯被遗漏”为题,转发新华社电。[5]这次公布的提名从形式上贯彻了1948年12月25日新华社电指出的“全部战争罪犯名单有待于全国各界根据实际情形提出”的精神,通过人民提议的方式增加了一批战争罪犯。

国民党统治区人民欢迎毛主席声明 纷纷讨论战犯名单 认为尚有许多重要战犯被遗漏
新华社陕北二十六日电】中国共产党所提出的八项和平条件,受到了国民党统治区人民的广泛欢迎。登载了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十四日声明全文的上海某报,一天销售了十二万份。工人,学生,市民和中下级公教人员对于这个声明的普遍意见是:八条不论那一条都是人民大众所要求的。国民党内的爱国分子也有同样看法。一个在国民党内有相当地位的公务人员说:有人说国民党不能接受八条中的第一条,即惩办战争罪犯。我看这些家伙共产党不杀他们的头,我们也要杀他们的头。一个不愿发表姓名的教授说:中国事情弄到如此之糟,如果中共所宣布的战争罪犯不负责任,还应该由谁负责任?一位老同盟会员说:天网恢恢,这些战犯总不会漏网。对于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共某权威人士所提出的战争罪犯的初步名单,国民党统治区的人民正在纷纷议论。有人说:这个名单中的四十三个人一个也不冤。更多的人感觉名单遗漏了许多重要战犯,例如军事方面的朱绍良郭忏李品仙董钊陈继承张镇,政治方面的谷正纲徐堪俞大维洪兰友董显光刘健群,党特方面的邓文仪黄少谷陈雪屏贺衷寒张道藩蒋经国郑彦棻郑介民叶秀峰,反动小党派方面的左舜生陈启天蒋匀田。许多学生和教授们认为名单中必须包含重要的战争鼓动者胡适于斌叶青北平人认为许惠东吴铸人应列为战犯,上海人认为潘公展宣铁吾应列为战犯,广东人认为张发奎罗卓英应列为战犯,四川人认为王陵基王缵绪杨森潘文华应列为战犯。

这次增加提出的战犯,重要战犯共计24名:军事方面6名,政治方面6名,党特方面9名,反动小党派方面3名;重要的战争鼓动者3名;地方人士提出战犯10名:北平战犯2名,上海战犯2名,广东战犯2名,四川战犯4名。合计37名。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名单中不仅包括了军政党特人物,还包括了个别如胡适于斌这样的文化界知名人士。这份名单是随着国共内战的不断发展和国内各方人士的政治表态及政治抉择而提出的。

1949年1月28日,毛亲撰《中共发言人关于命令国民党反动政府重新逮捕日本侵华总司令冈村宁次和逮捕国民党内战罪犯的谈话》,要求李宗仁“立即动手逮捕一批内战罪犯,首先逮捕去年十二月廿五日中共权威人士声明中所提四十三个战犯之在南京、上海、奉化、台湾等处者。其中最主要的,是蒋介石、宋子文、陈诚、何应钦、顾祝同、陈立夫、陈果夫、朱家骅、王世杰、吴国桢、戴传贤、汤恩伯、周至柔、王叔铭、桂永清等人。特别重要的是蒋介石,该犯现已逃至奉化,很有可能逃往外国托庇于美国或英国帝国主义,因此你们务必迅即逮捕该犯,毋令逃逸。此事你们要负完全责任,倘有逃逸情事,必以纵匪论处,决不姑宽,勿谓言之不预”。2月2日,《华商报》称:谷正纲、关吉玉、彭昭贤、张群为战犯。2月5日,毛亲撰《中共发言人关于和平条件必须包括惩办日本战犯和国民党战犯的声明》称:“这些战犯总是要逮捕的,任凭他们跑到天涯海角也是要逮捕的。”2月13日,中国国民党中宣部发给各党报之特别宣传指示称:“毛泽东一月十四日声明所提八点为亡国条件……今日中共反而提出所谓战犯名单,将政府负责人士尽皆列入,更要求政府先行逮捕,其蛮横无理显而易见。中共如不改变此种作风,则和平商谈之途径势难寻觅。”2月14日,《华商报》借南开大学北洋大学教授张国凡、刘之祥等人之口,力主严惩战犯,称“胡适是杀人不见血的家伙,陈雪屏曾逮捕和屠杀不少爱国青年,绝不能轻易放过。陈长捷也应列入战犯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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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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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战争鼓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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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士提出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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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和谈中的战争罪犯问题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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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月1日,鉴于内政外交均一败涂地的局面,蒋介石发表《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元旦告全国军民同胞书》,声明愿意和中国共产党进行和平谈判,但为谈判设置了五项中共无法接受的前提条件。1月5日,新华社发表了毛泽东的文章《评战犯求和》,嬉笑怒骂,揭露蒋介石的和平把戏。

1949年1月14日,新华社发表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关于时局的声明。1月15日,该声明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毛泽东主席发表关于时局的声明》为题发表在《人民日报》上。该声明回顾了两年半以来“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在美国帝国主义者的帮助之下,违背人民意志,撕毁停战协定政治协商会议的决议,发动全国规模的反革命的国内战争”的历史过程,提出了和平谈判的八项条件,其中第一条即“惩办战争罪犯”。该声明称,[6][7]

……现在,国民党反动政府发动内战的政策,业已自食其果,众叛亲离,已至不能维持的境地。在此种形势下,为着保持国民党政府的残余力量,取得喘息时间,然后卷土重来扑灭革命力量的目的,中国第一名战争罪犯国民党匪帮首领南京政府伪总统蒋介石,于今年一月一日,提出了愿意和中国共产党进行和平谈判的建议。中国共产党认为这个建议是虚伪的。这是因为蒋介石在他的建议中提出了保存伪宪法伪法统反动军队等项为全国人民所不能同意的条件,以为和平谈判的基础。这是继续战争的条件,不是和平的条件。旬日以来,全国人民业已显示了自己的意志。人民渴望早日获得和平,但是不赞成战争罪犯们的所谓和平,不赞成他们的反动条件。在此种民意基础之上,中国共产党声明:虽然中国人民解放军具有充足的力量和充足的理由,确有把握,在不要很久的时间之内,全部地消灭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残余军事力量;但是,为了迅速结束战争,实现真正的和平,减少人民的痛苦,中国共产党愿意和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及其他任何国民党地方政府和军事集团,在下列条件的基础之上进行和平谈判。这些条件是:(一)惩办战争罪犯;(二)废除伪宪法;(三)废除伪法统;(四)依据民主原则改编一切反动军队;(五)没收官僚资本;(六)改革土地制度;(七)废除卖国条约;(八)召开没有反动分子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接收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及其所属各级政府的一切权力。……

1949年1月21日,中华民国总统蒋介石宣布下野,中华民国副总统李宗仁就任代总统;同日傅作义北平发表文告宣布从即日起停战,军队开出北平城外接受改编。1月22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平接管北平,同日李宗仁在声明中称,“中共方面所提八条件,政府即愿开始商谈。”

1949年1月25日中共发言人谈话经新华社发表。1月26日该谈话以《关于南京伪行政院重新决定 派代表向中共进行谈判问题 中共发言人发表谈话 人民应有清醒头脑不为伪善的空谈所迷惑》为题刊登在《人民日报》上。该谈话回应了1月22日南京政府行政院派代表进行和平谈判的决定。该谈话指出了八项和平条件的重要性,并对战争罪犯名单进行了说明,指出四十三个战争罪犯只是全部战争罪犯的一部分,全部战争罪犯名单尚未发表[8][9]

【新华社陕北二十五日电】据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的中央通讯社二十二日报导,这个反动政府的行政院已于二十二日推翻了它自己在十九日所作若不先行停战便不愿意进行谈判的那个荒谬决议,而重新决定派遣五个代表向中国共产党进行谈判。这五个代表是邵力子张治中黄绍竑彭昭贤钟天心中共发言人称:我们愿意在一月十四日毛泽东主席对时局声明的基础之上和南京反动政府谈判和平解决的问题,南京反动政府应负发动反革命内战的全部责任,全国人民对于这个政府早已完全丧失信任,这个政府早已没有代表中国人民的资格。有资格代表中国人民的政府,只能是由即将召开的没有反动分子参加的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所产生的民主联合政府。因此,我们允许南京反动政府派出代表和我们进行谈判,不是承认这个政府还有代表中国人民的资格,而是因为这个政府手里还有一部分反动的残余军事力量。如果这个政府感于自己已经完全丧失人民的信任,感于它手里的残余反动军事力量已经无法抵抗强大的人民解放军,而愿意接受中共的八个和平条件的话,那么,用谈判的方法去解决问题,使人民少受痛苦,当然是比较好的和有利于人民解放事业的。最近北平问题的和平解决,就是一个实例。但是,南京反动政府是否愿意接受中共所提出的反映全国人民公意的八个条件,现在谁也不知道。现在所知道的,就是在南京反动政府方面放出了许多虚伪的装腔作势的和平空气,企图欺骗人民,以达其保存反动势力,获得喘息机会,然后卷土重来,扑灭革命力量之目的。全国人民应有清醒的头脑,决不可被那些伪善的空谈所迷惑。谈判的地点,要待北平完全解放后才能确定,大约将在北平彭昭贤是主战最力的国民党CC派的主要干部之一,人们认为是一个战争罪犯,中共方面不能接待这样的代表。关于战争罪犯名单问题,中共发言人称,我们尚未发表全部战争罪犯名单,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新华社发表的仅仅是第一批名单,发动内战残杀人民的国民党反动派中的主要负责人员决不止四十三个。

1949年1月27日,李宗仁在致毛泽东的电报中称“贵方所提八项条件,政府方面已承认可以此作为基础进行和谈,各项问题自均可在谈判中商讨决定。在双方商谈尚未开始以前,即要求对方必须先执行某项条件,则何得谓之为和谈?以往恩怨是非倘加过分重视,则仇仇相报,宁有已时,哀吾同胞,恐无噍类,先生与弟将同为民族千古之罪人矣。”。1月28日,毛泽东撰写的中共发言人谈话由新华社正式发表。1月29日该谈话以《就南京伪政府“和谈”阴谋及释放日本战犯冈村宁次 中共发言人表示严正意见》为题刊于《人民日报》。该谈话要求南京政府“逮捕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共权威人士声明中所提四十三个战犯之在南京上海奉化台湾等处者。其中最主要的,是蒋介石、宋子文陈诚何应钦顾祝同陈立夫陈果夫朱家骅王世杰吴国桢戴传贤汤恩伯周至柔王叔铭桂永清等人”,即最主要者为四十三个战犯中的中国国民党高层人士。谈话称,[10][11]

【新华社陕北二十八日电】据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中央通讯社一月二十六日电称:“政府发言人称:政府为提早结束战争,以减轻人民痛苦,一月以来已作种种措施与步骤。本月二十二日更正式派定和谈代。日来只待中共方面指派代表,约定地点,以便进行商谈。惟据新华社陕北二十五日广播中共发言人谈话,一面虽声明愿与政府商谈和平解决,一面则肆意侮谩,语多乖戾。且谓谈判地点要待北平完全解放后才能确定。试问中共方面如不即时指派代表,约定地点,又不停止军事行动,而竟诿诸所谓北平完全解放以后,岂非拖延时间,延长战祸?须知全国人民希望消弭战祸,已属迫不及待。政府为表示绝大之诚意,仍盼中共认清:今日之事,应以拯救人民为前提,从速指派代表进行商谈,使和平得以早日实现。”又据南京中央社一月二十六日上海电称:“日本战犯前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冈村宁次大将,二十六日由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举行复审后,于十六时由石美瑜庭长宣判无罪。当时庭上空气紧张。冈村肃立聆判后,微露笑容”等情。据此,中共发言人表示下列诸点:

(一)……
(二)……我们正在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包括在我们区域的和在你们区域的都在内,商量战争罪犯的名单问题,准备第一个条件的具体内容。这个名单,大约不要很久就可以正式公布出来。南京的先生们,你们知道,直到现在,我们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都还没有来得及商量和正式公布这样一个名单,这是要请先生们原谅的。其原因,是你们的和谈要求来得稍为迟了些。如果早一点,也许我们已经准备好了。但是,你们也并不是没有事做。除了逮捕日本战犯冈村宁次以外,你们必须立即动手逮捕一批内战罪犯,首先逮捕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共权威人士声明中所提四十三个战犯之在南京上海奉化台湾等处者。其中最主要的,是蒋介石、宋子文陈诚何应钦顾祝同陈立夫陈果夫朱家骅王世杰吴国桢戴传贤汤恩伯周至柔王叔铭桂永清等人。特别重要的是蒋介石,该犯现已逃至奉化,很有可能逃往外国,托庇于美国英国帝国主义,因此,你们务必迅即逮捕该犯,毋令逃逸。此事你们要负完全责任,倘有逃逸情事,必以纵匪论处,决不姑宽,勿谓言之不预。我们认为只有逮捕这些战争罪犯,才是为了缩短战争时间,减轻人民痛苦,认真地做了一件工作。只要战争罪犯们还存在,就只会延长战争时间,加重人民痛苦。
(三)以上二项,要求南京反动政府给予答复。

(四)八条中其他各条双方应行准备的工作,另一次再通知南京。

1949年1月31日,南京政府发言人针对中共发言人的上述谈话提出异议。2月5日,毛泽东撰写的中共发言人声明由新华社发表,2月7日该声明以《对国民党卖国“政府”又犯严重卖国罪 中共发言人发表声明 惩办战犯一项必须加上惩办日本战犯》为题刊登在《人民日报》上。该声明主要针对和平谈判中的日本战犯问题进行了说明,修改了八项和平条件中的第一项,并强调了逮捕国内战犯的重要性。声明称,[12][13]

新华社陕北五日电】上月二十八日中国共产党发言人关于和平谈判问题的声明,到上月三十一日得到了国民党反动卖国政府发言人的答复。国民党反动卖国政府的发言人在这个答复里,对于中共发言人所提出的各项问题,提出了狡辩。对于中共要求国民党反动卖国政府负责重新逮捕日本侵华罪魁冈村宁次,准备押送人民解放军,并负责看管其他日本战犯勿令逃逸一节,该发言人说,这“是一个司法问题。这完全与和谈无关,更不能作为和谈的先决条件”。对于中共要求国民党反动卖国政府负责逮捕战争罪犯蒋介石等人一节,说是“真正的和平不应该有先决条件”。并且说中共发言人的声明“态度上似乎不够郑重”,而且是“节外生枝”。对此,中共发言人声明:在一月二十八日那种时候,我们还把国民党反动卖国政府说成是一个政府,在这点上说来,我们的态度确乎不够郑重。……一月十四日中共提出八条的时候,并没有发生释放冈村宁次这件事情。一月二十六日这件事情发生了,就应提出了,就与和谈有关了。一月三十一日你们接受麦克阿瑟的命令,又将日本战犯二百六十名连同冈村宁次一起送往日本,就更与和谈有关了。……无论你们叫节外生枝也好,不叫节外生枝也好,这件事必得谈,因为这件事是发生在一月十四日以后的,没有包括在我们原来所提的八个条件以内,因此我们认为必须在第一个条件中增加惩办日本战犯一个项目。这样,这一条就有两个项目,即是:(甲)惩办日本战争罪犯;(乙)惩办国内战争罪犯。我们提出这个项目是有理由的,是反映全国人民意志的。全国人民都要惩办日本战犯。即在国民党内,也有许多人认为惩办冈村宁次等日本战争罪犯和惩办蒋介石等国内战争罪犯一样是理所当然。无论你们说我们是有和平诚意也好,没有和平诚意也好,这两类战犯问题都得谈判,这两类战犯都得惩办。关于叫你们在谈判之前逮捕一批内战罪犯和防止这些战犯逃跑的问题,你们认为“不应有先决条件”。国民党反动卖国政府的先生们,这不是先决条件,这是你们承认惩办战犯一条为谈判基础之后自然产生的要求。叫你们逮捕,是怕战犯们跑掉。当着我们在谈判的准备工作还没有做好的时候,你们如丧考妣地急着要谈判,你们闲得发慌,因此叫你们做一件合理的工作。这些战犯总是要逮捕的,任凭他们跑到天涯海角也是要逮捕的。你们是愿意“缩短战争时间”、“减轻人民痛苦”、“以拯救人民为前提”的大慈大悲救苦救难的人们,你们是有很多的好心眼儿的人们,你们对于这些屠杀几百万同胞的负责者应当没有什么爱惜,从你们愿意以惩办战犯作为一条谈判基础这一点来看,你们似乎也并不很爱惜这些东西。但是既然你们声明叫你们马上逮捕这些东西显得颇有为难之处,那末也罢,你们就防止他们逃跑吧,千万莫叫这些东西跑掉了。先生们,请想一想,当着你们辛辛苦苦地派出代表团和我们讨论惩办战犯问题的时候,战犯们已经跑了,那末,还谈什么呢?你们的代表团先生们的脸上还有什么光彩呢?你们那样多的 “和平诚意”从何表现呢?怎么可以证明先生们是真的愿意“缩短战争时间”、“减轻人民痛苦”、“以拯救人民为前提”,而没有一点儿假呢?此外,该发言人还说了许多废话,这些废话是骗不了任何人的,我们认为没有答复的必要。南京广州奉化上海的假定的象征的国民党反动卖国“政府”(注意,政府二字加上引号)的先生们,如果你们以为我们的这篇声明的态度又有些不够郑重的话,那末,请原谅,我们对你们只能取这种态度。

1949年2月26日,毛为新华社写评论《国民党反动派由呼吁和平变为呼吁战争》说,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都是不赞成去年十二月廿五日中共权威人士所提的那个名单。他们认为那个名单所列战犯只有四十三个,为数太少;他们认为要负发动反革命战争屠杀数百万人民的责任决不止四十三个,而是应该一百几十个。”同日美洲《华侨日报》发表社论(转载于三月三日香港华商报),提议战犯名单增加五名在美的战犯:林语堂、朱世民、陈之迈、赖琏、蒋廷黻,称他们是“在美国积极活动授蒋内战之祸国殃民罪犯”。2月20日,《华商报》头版头条刊出陕北电台广播,称第二批战犯共一百二十八名,预期周内可正式发表,其中军事方面40人、政治方面43人、党务与特工38人、小党派5人、其他2人。2月22日,《华商报》刊出陕北电台2月21日广播曰:“豫北一百万人民要求把四十军正副军长李振清、李晨熙列入战犯予以惩办”;同日又刊出陕北电台2月20日广播曰:“陇东人民要求把马继援列入战犯名单”。3月17日《华商报》称:“各地战犯猬集南京。洪兰友及内政部警总署长唐纵十二日到汉口,即可返南京,民社党副主席徐傅霖十七日到南京”;同日该报又称第四十军军长李振清“把新乡车站内外的电杆枕木道轨等全部破坏”应补列战犯名单。3月20日《华商报》称,旅日华侨于2月27日在东京纪念二·二八大会上通过致“毛主席”电,呈请将屠夫陈仪列入战犯名单,电文指陈仪“野兽般残忍狠毒”,要求中共“加以严惩”。3月31日,《华商报》称“以潘公展方治等战犯为首的主战派大举作反和平的叫嚣”。

1949年4月1日,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同国民政府代表团的北平和谈北平开始[14]。由于中共不承认1946年制宪国民大会及其所制宪法的合法性,故南京方面仍采1946年之前的“南京国民政府”之称谓,其代表团称“国民政府代表团”。中共八项条件的头一条即惩办战争罪犯问题成为谈判的争议焦点之一,双方就此进行了反复磋商,中共方面也做了一定让步。1949年4月8日毛泽东在复李宗仁电中称,[15]

中国共产党对时局主张,具见本年一月十四日声明。贵方既然同意以八项条件为谈判基础,则根据此八项原则以求具体实现,自不难获得正确之解决。战犯问题,亦是如此,总以是否有利于中国人民解放事业之推进,是否有利于用和平方法解决国内问题为标准,在此标准下,我们准备采取宽大的政策。本日与张文白先生晤谈时,即曾以此意告之。

1949年4月10日,《华商报》称北平七家大学教授要求惩办战犯张耀明。4月15日双方代表团商定《国内和平协定(最终修正案)》,其序言及第一条中有关战争罪犯问题的内容如下:

……基于上述情况,南京国民政府曾于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一月一日向中国共产党提议举行停止国内战争恢复和平状态的谈判。中国共产党曾于同年一月十四日发表声明,同意南京国民政府上项提议,并提议以惩办战争罪犯,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依据民主原则改编一切反动军队,没收官僚资本,实行土地改革,废除卖国条约,召集没有反动分子参加的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接收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及其所属各级政府的一切权力等八项条件为双方举行和平谈判的基础,此八项基础条件已为南京国民政府所同意。因此,中国共产党方面和南京国民政府方面派遣自己的代表团,授以举行谈判和签订协定的全权。双方代表于北平集会,首先确认南京国民政府应对于此次国内战争及其各项错误政策担负全部责任,并同意成立本协定。

第一条
第一款 为着分清是非,判明责任,中国共产党代表团与南京国民政府代表团双方(以下简称双方)确认,对于发动及执行此次国内战争应负责任的南京国民政府方面的战争罪犯,原则上必须予以惩办,但得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项 一切战犯,不问何人,如能认清是非,翻然悔悟,出于真心实意,确有事实表现,因而有利于中国人民解放事业之推进,有利于用和平方法解决国内问题者,准予取消战犯罪名,给以宽大待遇。
第二项 一切战犯,不问何人,凡属怙恶不悛,阻碍人民解放事业之推进,不利于用和平方法解决国内问题,或竟策动叛乱者,应予从严惩办。其率队叛乱者,应由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负责予以讨平。

第二款 双方确认,南京国民政府于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将日本侵华战争罪犯冈村宁次大将宣告无罪释放,复于同年一月三十一日允许其他日本战犯二百六十名送返日本等项处置,是错误的。此项日本战犯,一俟中国民主联合政府即代表全中国人民的新的中央政府成立,即应从新处理。

由于《国内和平协定》未能得到南京政府的批准,惩办战争罪犯一事在南京方面也就不了了之了。

1949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军委关于太原善后处理工作致电徐向前、周士第、罗瑞卿、彭德怀,指出中央军委同意宣布梁化之孙楚王靖国戴炳南4人为战犯,缉拿治罪;其中梁化之已于4月24日城陷时自焚身亡,宣布为战犯有助于中共太原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迅速没收其家产。8月9日,《华商报》称:“另一战犯朱晖日于昨下午由广州来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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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俘战犯与特赦

在战犯名单宣布后,陆续有名单上的人员被中共方面俘虏。这些战犯后被送至抚顺战犯管理所北京战犯管理所等地收押。

1955年底,公安部提出一个战犯标准,即在国共内战中“犯有严重战争罪行的国民党军队将、校级军官,国民党政府省主席和厅(局)长级官员、国民党、三青团中央委员、省(市)党部书记长和委员,以及特务系统的处、站长以上人员,可列为战犯。但是,也有符合这个标准而地方已判刑的,未算战犯,而作为一般反革命份子处理”[16]:13

自1950年代起,包括名单中所列战犯在内,部分战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赦。至1975年,在押战犯均获得特赦。

战犯问题的法律解决

1988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称,“对去台人员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大陆犯有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对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定的精神,决定对其当时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1989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称:

一、对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二、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犯有罪行,并连续或继续到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后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不再追诉。其中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也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对于去台湾以外其他地区和国家的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所犯的罪行,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精神和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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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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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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