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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虛位國家代表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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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簡稱中國國家主席、國家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5],為禮儀性和象徵性的國家代表[1][6],地位從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共同行使職權,是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排名第二的正國級職務[註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主席的主要職能是根據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的決定簽發主席令和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和外交活動。國家主席也是國家機構之一,國家主席機構處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從屬地位[7]。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家主席是不掌握實權的國家代表[1][8]。國家主席不領導任何國家機關,不承擔行政、立法、軍事權力與責任,僅負責簽署全國人大及常委會通過的法令。不過自江澤民以來的國家主席,由於均同時擔任中共中央總書記和中央軍委主席[9],而成為實際的最高領導人。
國家主席職務自1954年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後開始設立。1968年文化大革命期間,時任國家主席劉少奇被罷免後開始缺位,1975年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第二部《憲法》廢除此一職務。1982年通過的第四部《憲法》恢復主席和副主席設置[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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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機構設置
歷任主席
沿革
規章制度
在世前任主席
注釋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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