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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面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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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面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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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1946年初,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名義上的公告疆域行政區域陸地總面積為11,418,194平方公里;1949年末國府遷臺時,爭議地區邊界尚未劃定,排除原蒙古地方面積至9,736,288平方公里。以下是特別行政區地方直轄市總面積的排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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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華民國公告行政區域全國35省、1個特別行政區、2個地方、12個直轄市。

省級行政區面積排名

  • 注意:下表為1949年政府遷臺以前之行政地區資料,詳見歷年出版的《中華民國年鑑》。「蒙古地方面積根據二十九年輯中華民國統計提要之統計為1621201方公里,因蒙古經准獨立,故未列入。」[1]位於臺灣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直轄市當時尚未升格。關於現行之行政區面積請見臺灣行政區面積表
更多資訊 排序, 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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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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