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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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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地方為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曾名義上設置的行政區劃之一,成立於1928年;中華民國國民革命軍北伐後,蒙古地方與西藏地方同為中華民國同以「地方」為名的特別行政區劃,相當於省級行政區。行政院也設置直接對口部會蒙藏委員會。此外,比照省政府的蒙古盟旗行政機關則為設於塞北四省的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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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地方的制訂與北洋政府的外蒙古區劃相當,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從未實際控制該地區。該地區約有173萬平方公里[註 1]。以面積言,蒙古地方為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的第二大,僅次於新疆省,其轄下有4部2地區及116旗4牧場36佐領[註 2]等次區劃。不過蒙古地方因地形關係與《中俄蒙協約》內禁止漢人移民等因素,其行政區域內人口並不多,1936年擁有約61.6萬人口。[1]
北洋皖系徐樹錚於1919年任西北籌邊使兼西北邊防軍總司令。同年10月出兵外蒙古,迫使外蒙古在1919年11月17日正式取消自治。1921年3月蒙古人民革命後,大蒙古國恢復獨立。蒙古君主八世哲布尊丹巴活佛逝世後,在蘇聯、第三國際與蒙古人民黨的支持與行動下,蒙古政府於1924年11月26日宣佈廢除君主立憲制,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國,改首都庫倫城名為烏蘭巴托,以1911年作獨立紀元,允許蘇聯紅軍駐軍。故在中國國民政府的「蒙古地方」區劃制定之前,蒙古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就已事實上與中國分離,但當時的中國、英國、美國及日本等主要國家政府皆未承認。
1945年10月20日,外蒙古依照《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換文之規定,進行獨立公投。1946年1月5日國民政府接受公投結果,正式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的獨立地位。[2][3]
1953年2月1日,聯合國大會第六屆會議通過第505號決議。同年2月24日,中華民國以蘇聯未履行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為由,在立法院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並拒絕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
1961年聯合國安理會166號決議通過,蒙古加入聯合國。目前與其面積幾乎相同的蒙古國已成為聯合國會員國之一,也獲得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的絕大多數國家承認。
2002年10月3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的公告再度承認蒙古為獨立國家。[4]2005年原公告行政區劃停止適用後,2006年《蒙古盟部旗組織法》正式被中華民國廢止。[5]2012年5月21日,中華民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新聞稿正式否認外蒙古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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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範圍

名義上,蒙古地方的範圍即1913年中俄聲明確定的清末庫倫辦事大臣、烏里雅蘇臺將軍與科布多參贊大臣管轄區域(外喀爾喀四部、科布多與唐努烏梁海)。首府為庫倫(今名烏蘭巴托)。實際上,蘇聯的兩個衛星國(蒙古和圖瓦)的面積較中國方面主張的外蒙古範圍要大。當時蒙古人民共和國與中國之間事實上的邊界控制線西起阿爾泰山分水嶺,經戈壁沙漠一線到東部的大興安嶺和哈拉哈河為止,而圖瓦人民共和國統治著蒙古高原西北介於薩彥嶺至唐努山之間的狹長地帶。總的來說,區域大約相當於今蒙古國大部分地區,俄羅斯聯邦所屬圖瓦共和國全境。
就1931年頒定的《蒙古盟部旗組織法》而言,蒙古地方包含車臣汗部、土謝圖汗部、三音諾顏部、札薩克圖汗部、三音濟雅哈圖盟、唐努烏梁海。不過事實上,中華民國雖於蒙古地方設治,但實際統治時間短暫(主要在1919年至1921年),蒙古除了多次獨立外,也長期受俄國影響並被蘇聯控制。1920年代初,蒙古人民共和國成立之際就廢除了清代蒙古遺留的舊行政區,逐步改革為現代蒙古國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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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未能實際統治其主張的蒙古地方,但名義上仍沿用盟(汗部)、旗為區劃,1928年至2004年間,區劃也多有更動。依中華民國主計處單位原有的《中華民國各省縣行政區域代碼》[註 3]而言,蒙古地方劃分克魯倫巴爾和屯盟、汗阿林盟、齊齊爾里克盟、札克畢拉色欽畢都爾諾爾盟、三音濟雅哈圖左翼盟、三音濟雅哈圖右翼盟及唐努烏梁海等。另以1940年代-1950年代間的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劃分來看,詳細的蒙古地方全區劃如下:
以上各盟旗之代號均已在2005年10月3日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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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間的態度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司法院釋字第328號解釋
1924年蒙古人民共和國成立,1928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北伐成功,名義上宣稱蒙古為其領土。中華民國政府開始時不同意在法律上承認外蒙古維持獨立的現狀。1945年8月,蘇聯對日本宣戰。一百五十萬蘇軍在蒙古集結後進攻中國東北、朝鮮等地的日本關東軍。其間外蒙古提供後勤並派軍隊參加蘇軍對日軍在內蒙古的作戰。為繼續取得同盟國對中國戰區的支持,以及避免蘇聯援助中共和在東北駐軍不撤走,8月14日,經過與蘇聯兩個多月的談判,中華民國政府同意雅爾達協定相關內容。宋子文、王世傑等在時任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的授權下與蘇聯政府簽訂《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同意「蘇聯出兵擊敗日本後,在蘇聯尊重東北的主權、領土完整;不干涉新疆的內部事務;不援助中共」等條件下,允許將依公正之公投的結果決定是否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10月20日公民投票結果顯示,97.8%的公民贊成蒙古人民共和國的獨立。[7]
1946年1月5日,中華民國承認外蒙古的獨立。國民政府公告說:「外蒙古人民於1945年10月20日舉行公民投票,中央曾派內政部次長雷法章前往觀察,近據外蒙古主持投票事務人員之報告,公民投票結果已證實外蒙古人民贊成獨立,茲照國防最高委員會之審議,法定承認外蒙古之獨立,除由行政院轉飭內政部將此項決議正式通知外蒙古政府外,特此公告。」 [8]
然而到了1953年2月24日,依聯合國通過的「控蘇案」,甫已撤退至臺灣的中華民國立法院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拒絕承認外蒙古獨立的事實,稱《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五〇五》是外交上的「重大勝利」。從此又片面宣稱蒙古為中華民國領土。國民大會秘書處自民國68年(1979年)5月至民國80年(1991年)10月所編的《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都宣稱中華民國疆域包括蒙古地方。[9]都自稱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像秋海棠。但是1961年蒙古加入聯合國,中華民國放棄使用否決權。
直到1990年代,中華民國在台灣民主化和本土化。1993年民進黨籍立委對此首度提出挑戰,向司法院就領土定義聲請釋憲,指出上述說法無視於國際法中「對國家承認是無條件且不得撤銷」之慣例。[10]而司法院作出的回覆則為領土問題為政治議題,非司法院所能解釋。
2012年5月21日,中華民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新聞稿,表示「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雖「於民國42年提經立法院決議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但並未完成憲法領土變更之程序」。[6]「國際法上國家之承認,原則上屬於『無條件與不可撤回的』,當時承認之相關要件迄今仍存在」,否定外蒙古為中華民國法理領土,說明「『蒙古國』為我政府所承認之國家」,證實已徹底揚棄對外蒙古的主權聲索。[6]
2017年9月15日,中華民國政府裁撤蒙藏委員會,降為文化部蒙藏文化中心。外交部及大陸委員會亦承接蒙藏會部分職能。[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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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實際統治中國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10月16日與蒙古人民共和國建交。實際和法理上都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及其繼承政權的主權國家地位。
現狀
2002年,中華民國行政院和立法院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實施細則》內的「外蒙古」(蒙古地方舊稱)有關條文移除,明訂「大陸地區」僅為「中共控制之地區」,並在修訂的《編印我國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中要求將蒙古與中國大陸的邊界(即中蒙邊界)以國界標示[註 5]。中華民國在外交部網站的各國介紹中加入蒙古國[12],蒙古國亦為其政府所承認之國家[6]。2002年台灣於蒙古國首都烏蘭巴托設立代表處,而蒙古亦於2003年在台北市設立代表處。2005年10月3日台灣又棄用法理上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13]。政府也不再發行「中華民國全圖」[14][15]。
目前台灣市面上所發售的中國地圖和世界地圖,均已將蒙古排除在中國之外作為獨立國家標示[16][17],教科書亦然。包含外蒙古在內的「中華民國全圖」(俗稱「秋海棠」)則已相當罕見或不再發行。民間也普遍視蒙古國為主權國家。
注釋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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