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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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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在美國歷史與社會結構中佔據核心位置,並持續塑造其人口組成、文化表現與經濟體系。自殖民地時期以來,美國的人口增長與社會變遷在相當程度上受到外來人口流動的推動。在21世紀,美國仍保持全球規模最大的移民接納國地位,外國出生人口在總人口中所佔比例屢創歷史新高。截至2025年初,美國境內外國出生人口超過5,300萬人,占全國人口約六分之一[1];同時,美國雖僅佔全球人口約百分之四,卻居住著世界上近五分之一的國際移民[2]。移民與其在美出生後代的規模亦在近年明顯擴張,使相關群體的社會與人口比重更為突出,至2024年,移民及其在美國出生的子女人數超過9,300萬,佔美國總人口的28%。對於無證移民(又稱非法移民)的估計因方法與來源不同而存在差異,但多項研究均指出其人數在美國人口結構中具有實質影響,根據美國移民改革聯盟(FAIR)於2025年3月的估計數字,約有1,860萬非法移民居住在美國[3]。

美國移民制度的形成擁有漫長的歷史。19世紀是美國大規模移民潮的起點,第一波包含來自北歐、西歐的新移民,隨後是南歐、東歐、愛爾蘭、東亞等地,並逐步促成族裔與文化的高度多元化。20世紀初期的配額制度以族裔來源為核心原則,例如1924年的《國家來源配額法》,限制南歐、東歐與亞洲移民入境。1960年代《移民和國籍法》實施,它廢除了國家來源配額制,將移民優先順序改為「家庭團聚」和「職業技能」[4],這是美國移民制度上最重要的一次轉變,並改變了移民來源結構,使來自亞洲和拉丁美洲的移民比例大幅增加。此後的數十年間,美國境內的第一代移民人口呈持續成長趨勢,其增幅反映了移民政策、全球化和經濟吸引力等方面的多重影響。由於其歷史原因,美國經常被描述為一個移民國家[5]。
美國移民法律的分類制度規範了各類入境途徑,包括家庭關係、就業與專業技能、難民與庇護、人道保護、多元化簽證抽籤以及各類臨時入境類別。不同類別的比重因年度政策調整與國際形勢而異。官方統計顯示,美國每年接納的合法永久居民主要來源於與公民的家庭關係,其次為就業類別與人道保護項目。除合法移民外,美國亦長期在國際難民安置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自1975年以來美國已經安置了超過350萬名難民,這在所有重新安置難民的國家中是數量最多的,甚至超過了所有其他國家的總和[6]。
移民人口可能屬於不同類別的法律身分,包括歸化公民、永久居民、臨時合法居民與無證移民,各組群體在權利、義務、居留保障與社會融入條件方面並不相同[7][8]。人口調查顯示,歸化公民在外國出生人口中所佔比例逐年上升,反映出長期居留者對法律地位穩定性的需求;而非法移民人口的規模則成為研究與政策辯論的重要議題,其估計值取決於統計方法、行政執行與地區差異[9] 。外國人移民美國的動機橫跨經濟、社會、政治與環境等多重面向。收入差距、勞動市場機會、家庭團聚、安全威脅、政治動盪與氣候條件變化均可能影響跨國移動的規模與方向。相關研究指出,移民在美國勞動市場中的角色具有明顯分層現象,覆蓋高技能與低技能領域,其經濟影響因產業、地區與移民類別不同而呈現複雜結果。人口統計與犯罪研究亦顯示,移民群體的犯罪率整體低於本地出生人口,成為學術界長期關注的議題之一[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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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背景
自17世紀開始,歐洲移民在北美洲的人口流動構成英屬殖民地人口與社會結構的核心部分。移民的規模、來源與身分受到殖民政策、跨大西洋經濟網絡與勞動需求的共同影響,使早期美國社會呈現出顯著的文化多樣性與制度性差異。此時期的移民模式奠定了後來美國人口史的基本特徵,包括歐洲裔人口的主導地位、契約勞工制度的普遍使用與族群結構的區域化分布。
在17世紀,約有四十萬英格蘭移民隨美洲殖民進入北美洲,形成大多數殖民社會的語言與文化基礎。根據後世的姓名學推算,聯邦政府於1790年進行首次人口普查時,白人人口中具有英裔背景者估計佔83.5%,反映了英格蘭移民對北美早期社會的深遠影響[12]。然而,英格蘭移民並非殖民地人口變動的唯一來源。從1700年至1775年獨立戰爭前夕,歐洲移民規模介於35萬至50萬之間,包括來自蘇格蘭、阿爾斯特的蘇格蘭裔和愛爾蘭裔,以及來自德意志諸邦、瑞士及法國胡格諾派等不同地區的移民[13][14],塑造了多語言、多宗教的社會構成,例如賓夕法尼亞便成爲十三殖民地中族群最為多元的地區之一,上述之歐洲移民相繼在當地形成聚居[15]。
契約勞工制度在17至18世紀的殖民社會中扮演關鍵角色。由於殖民地對勞動力的需求龐大,大量歐洲移民以契約方式抵達北美,在固定年限內提供勞動以換取通行費與未來的土地或自由身,研究估計約有35萬移民曾以契約勞工身分入境,佔歐洲移民總數的一半以上。在美國立國前夕的最後幾年,仍有規模可觀的移民進入北美。從1770年到1775年,約有7,000名英格蘭人、15,000名蘇格蘭人、13,200名蘇格蘭-愛爾蘭人、5,200名德意志人和3,900名愛爾蘭天主教徒移居到北美十三殖民地,當時的移民來源組成顯示北美社會逐漸走向族群多元化,英裔移民比例下降而其他歐裔比例相對增加,但英語與英國制度仍保持主導地位。
美國建國後,人口普查為研究早期移民來源提供基礎資料。美國人口普查局於1909年出版《百年人口增長》(A Century of Population Growth)報告,依據1790年普查中所有白人家庭戶主的姓氏語源,對殖民時期美國人口的族裔來源提出初步推估,顯示英裔人口在各州普遍占比最高,佔比從麻薩諸塞州的82%到賓夕法尼亞州的35.3%不等;德裔在賓夕法尼亞等地則形成顯著群體,佔該州總人口約33.3%。此一早期估算方法在當時被視為學術性的嘗試,但在1924年《移民法令》通過後,需要更精確的族裔比例數據以制定「國家來源配額」時,政府認為1909年報告的推估不夠可靠,因此進行了重新審查。
1927年,總統委員會(成員包括國務卿、商務部長和勞工部長)否決了依據1909年報告擬定的配額,並向國會表示可得的統計與歷史資料顯示,該報告的估算難以作為立法依據,只能視為「第一階段的粗略估計」。政府遂與美國學術團體聯合會(ACLS)合作,由語言學家、歷史學家對1790年人口普查中的姓氏進行更為嚴謹的語源分類,以重新估算主要族群來源比例,作為日後移民配額計算的基礎。
1790年《歸化法》將取得美國公民資格的範圍限定為「自由白人」(free white persons),形成美國早期移民歸化制度中明確的種族門檻[17]。此項限制在1860年代南北戰爭後逐步放寬,首先由1866 年《民權法》與1870年《歸化法》擴展至非裔人士;至 1952年,《移民與國籍法》終止亞裔移民長期受到的歸化禁令,使歸化資格不再以種族分類。由於18世紀各國的入籍法律通常較少使用明文的種族條件,因此美國早期的歸化制度在國際環境中具有一定的獨特性[18]。
1794年的《傑伊條約》規定,美國人、英國臣民與北美原住民族得以在兩國邊境自由往來,但不包含哈德遜灣公司所管轄的地區。該條約雖在1796年遭美國國會篩除部分內容,但涉及原住民跨境通行權的相關條文在美國法律中仍被視為持續有效,並透過1952年《移民與國籍法》第289條加以重申,使加拿大境內具有「50%或以上原住民血統」人士得以自由入境美國,為原始《傑伊條約》跨境條款的延續[1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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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建國初期,每年移民數量(不含被奴役者)通常少於8,000人,來源以歐洲為主,包括部分在1791年後自加勒比海地區逃離奴隸起義的白人難民[22]。1808年美國國會立法終止合法跨大西洋奴隸輸入,但非法販運仍持續存在。從1820年起,聯邦政府開始以較完整的方式統計抵達人數。19世紀中期至20世紀初的美國歷史中,跨大西洋與跨太平洋人口流動形成了美國史上規模最大的移民潮。隨著交通技術的進步、產業化過程的加速、歐亞大陸的經濟與政治轉型,以及美國對外政策與移民法律逐步成形,流向美國的移民人口呈現多元化趨勢。
自1836年至1914年,約有超過3,000萬歐洲移民抵達美國,成為此一時期人口轉移的核心[23]。初期移民多半因原居地農業歉收、土地取得困難、人口壓力、工業化造成的社會轉型、宗教或政治迫害,或單純追求經濟機會而離開故土[24]。從1870年至1900年間,約有近1,200萬移民抵美,來源仍以德國、愛爾蘭與英格蘭為主。然而至20世紀初,隨著歐洲內部的變遷,來自南歐與東歐的移民逐漸增加,義大利人、波蘭人、俄羅斯猶太人、斯拉夫人等族群在1890年代後大量進入美國,而愛爾蘭與德國移民的比重則開始下降。1907年是歐洲移民抵美的高峰,當年共有1,285,349人入境。到1910年,全美已有約1,350萬外國出生者居住。
許多歐洲移民在東岸入境後留在城市,投身工業、建築業與製造業。亦有許多移民參與了美國中西部與西部的拓荒與開發過程,部分州政府甚至提供土地或工作以吸引新移民。新移民往往選擇遷入已有同鄉社群的地區,使得美國各城市形成語言、宗教與文化上高度多元化的格局。與歐洲移民潮並行的,是來自亞洲的移民潮。自1849年加利福尼亞淘金潮開始,來自中國南部的勞工大量前往美國西岸,參與採礦、農業與鐵路建設。至1882年止,華人移民在美國西部形成重要的勞動力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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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蓬勃發展的美國經濟需要大量移民勞動力,但社會對於移民的反感情緒卻與日俱增。自19世紀中葉起,移民來源地逐漸由北歐與西歐轉向南歐、東歐及亞洲,這些新移民往往較為貧困,大多不諳英語,且多信奉天主教或猶太教。1870年代的經濟長期蕭條令歐裔與華工在勞動市場上競爭更加激烈,加上一些基於種族與文化差異的偏見,反華情緒在加利福尼亞州與洛基山脈地區迅速升高,甚至引發排外運動及暴力衝突。
19世紀末,美國社會普遍出現限制移民的呼聲,擔憂外來人口會破壞美國的種族、經濟與道德基礎。從1870年代至1920年代,聯邦政府陸續頒布一系列法律,限制甚至禁止特定群體入境,並藉此管控將加入美國社會的移民類型。1875年,加州反華浪潮促使國會通過《佩奇法案》,禁止有犯罪前科者、被強迫輸入的亞洲勞工,以及以賣淫為目的輸入的女性入境,實際上主要針對華裔女性[25]。1882年5月,《排華法案》頒布,全面暫停華工入境,使華人成為首批因種族而遭移民限制的群體,並由此產生「非法移民」的概念[26]。同年8月,《移民法》通過,拒絕接納無法自給、貧民、精神病患者及有刑事罪名者等可能威脅國家安全的人士。批評者認為,這些規範將種族主義、階級偏見與族裔歧視制度化,成為國家政策的一部分。
19世紀末,日本、朝鮮、印度與菲律賓移民亦持續進入美國,尤其集中於西岸農業區。隨著排華政策的擴大,法律逐漸將排除對象擴展至更廣泛的亞洲地區。1917年的《移民法》設立「亞洲禁區」(Asiatic Barred Zone),大幅限制南亞、中亞與東南亞人口的入境,並新增如無政府主義者、患有傳染病者等更多排除類別。但日本與菲律賓不在《1917年移民法》的限制之內。日本因1907年的《紳士協約》已自我限制向美移民,而菲律賓為美國殖民地,其居民身分為美國國民,得自由往返。中國雖未列入禁區,但自《排華法》以來事實上已被禁止移民。此外,1917年《移民法》並引入讀寫測驗,要求16歲以上移民以任意語言閱讀簡短文章,以作為篩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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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初期美國移民制度相對寬鬆,對於入境者管制不多。南北戰爭後,各州曾試圖自行立法限制移民,但最高法院於1875年裁定移民事務屬聯邦政府權責。隨後,聯邦政府開始進行更系統性的移民管理。1882年的《移民法》對所有移民徵收人頭稅,並排除被視為瘋人、罪犯,以及可能成為公共負擔者。1885年實施、1887年修訂的《外國契約勞工法》禁止企業以契約方式引進外國工人。隨後,聯邦政府透過《1891年移民法》,開始直接負責審查、批准、拒絕和處理所有尋求進入美國的移民。1891年《移民法》亦擴大了禁止入境類別的清單,禁止多重配偶者、被判犯有道德敗壞罪的人,以及患有令人憎惡或傳染性疾病的人移民。
由於聯邦政府的移民監管義務及其移民法律日益複雜,行政部門要求成立一個專門的聯邦執法機關來監管移民事務。因此,1891年的《移民法》在財政部內設立了移民局局長辦公室(Office of the Superintendent of Immigration),負責監督一支新的美國移民檢查員隊伍、駐紮在美國的主要入境口岸,並建立更明確的官僚體系,包括移民督察、特別調查委員會與拘留制度,爲現今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移民和海關執法局(ICE)等部門之前身。隨著移民人數劇增,聯邦政府建立了一套集中化的港口入境制度。1892年啟用的紐約港埃利斯島移民站成為美國歷史上最具象徵性的入境設施之一[27]。
埃利斯島設有所需的審查、健康檢查、拘留、醫療以及行政空間,其處理量佔美國所有入境人口的多數。移民在抵達時須接受身體檢查、財務與身分審查,如被判定可能成為公共負擔、患有傳染病或觸犯排除類別者,則有可能被拒絕入境或拘留備查。埃利斯島承擔了美國東岸大部分移民的檢查工作,並在1890年代至1920年代的移民高峰期成為全國最繁忙的聯邦移民站。許多社會救助組織在島上設置辦事處,協助入境審查、保證、安置與法律協助,使埃利斯島成為移民、政府與社會機關多方互動的重要場所。
與艾利斯島相對應,位於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灣的天使島移民站於1910年啟用,主要檢查來自亞太地區的入境者。與東岸以快速通關為主的模式不同,天使島因配合《排華法案》與其他亞洲排除法的實施,對移民的審查更為嚴格。許多華人、日本人、韓國人與南亞移民在審查期間被拘留數周至數月,部分人因法律限制而最終被拒絕入境。天使島的審查程序要求入境者接受長時間且重複的詳細盤問,以核對其身分與家庭關係,以識破那些透過購買假身份文件企圖入境的申請人,形成美國移民史上著名的「問話制度」(Interrog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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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20年代起,美國移民政策進入一個以限制與控制為核心的時代。此時期的制度設計受到族裔組成、國家安全考量與種族主義觀念所影響,其主要框架由1924年的《移民法令》建立,並在隨後數十年間持續實施,直到1965年全面改革為止。作為美國歷史上限制性最強的移民法之一,此段歷史對美國人口的族裔構成、亞洲移民地位及美國在戰後的國際角色均產生深遠影響,並在長達四十年的時間裏大幅減少了美國的外國出生人口數量[28]。
20世紀初的美國迎來移民來源結構的顯著轉變。1900年,美國外來移民中僅有16%來自東歐與南歐;至1920年,該比例已升至41%。在今日,英裔、德裔、義裔或波蘭裔等白人族群之間的差異常被視為表層文化差異,但在1920年代,這些群體被視為不同的「種族」,並被置於當時流行的優生學種族階序之中。例如,當時頗具影響力的優生學者查爾斯·達文波特將義大利人描述為具暴力犯罪傾向,並認為猶太人具有「強烈個人主義與逐利傾向」,主張政府應避免以「不適合社會的特徵污染我們的國家基因」[28]。
受這種情緒驅使,國會成立了由兩黨成員組成的迪林厄姆委員會,旨在研究新移民帶來的後果。該委員會於1911年發布的報告影響深遠,報告中描述了不同的種族類型,並指出北歐和西歐人優於南歐和東歐人。該報告建議,諸如文化程度測試或基於種族限制年度移民數量的政策,可以優先接納「更高品質」的移民,從而造福國家。與此同時,反對不同宗教與族裔移民的情緒因三K黨在此時期的再度崛起而加劇。三K黨視猶太人與天主教徒為危及國家秩序與道德的群體,在政治上對移民限制形成壓力。另一方面,勞工運動的主要力量——美國勞工聯合會,也出於保護本國勞工的目的,支持對移民實施更嚴格管制[28]。
隨著反對東歐與南歐移民的聲浪升高,國會多次試圖以讀寫測驗排除教育程度較低的移民,並藉此調整移民來源的結構。1917年的《移民法》在推翻伍德羅·威爾遜總統的否決後通過,使讀寫測驗正式成為入境條件。然而,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移民反彈,使讀寫測驗與人頭稅的效果被證明有限。戰後歐洲的流離失所人口與美國短暫的經濟衰退,促使國會在1920年代轉向更嚴格的數量配額制度。
1921年的《緊急配額法》是美國歷史上第一次對移民人數設立數量上限和配額制度的聯邦法律,來自每個國家的年度移民配額,是根據1910年美國人口普查中,該國籍在美國出生的外國人口數量的3%來計算,並將年度移民總額限制於約35萬人之內。該法案首次對歐洲、非洲、澳洲等地(通常被視為東半球國家)的移民實施了數量限制,但法案的影響主要集中在大幅減少來自南歐和東歐國家的移民,尤其是從1890年代開始大量湧入美國的義大利人、斯拉夫人和猶太人[29],同時也維持了對亞洲移民的既有限制。
至1924年國會再度辯論《緊急配額法》時,是否設置配額已無爭議,討論焦點改為如何調整基準年份與比例,最終形成了1924年的《移民法令》,或稱《詹森-里德法案》(Johnson-Reed Act),確立嚴格的年度移民上限與族裔配額制度,其設計目的在於維持美國人口的既有族裔組成。該法律設計了兩階段的配額計算方式。第一階段是於1924年至1927年執行的臨時配額制度,規定每一國籍每年可獲頒發的移民簽證數量為該國籍於1890年在美國出生的外國人口數量中的2%;選擇1890年人口普查數據作為基準,是為了在大量的南歐和東歐移民湧入之前,鎖定美國人口結構,從而達到偏袒北歐和西歐移民,同時大幅限制南歐、東歐移民,並且完全禁止亞洲移民的目的。
第二階段是由1927年7月1日起實行的永久配額制度,並採用所謂的「國籍來源比例公式」(National Origins Formula),目的是計算每個國籍的移民在1920年美國全部白人人口中的比例,然後將這個比例應用於每年150,000人的總移民上限[32][33]。此計算方式將移民自身、移民子女與第三代後裔納入統計,並同時估算殖民時期後裔的族裔來源。根據當時的政府估算,源自大不列顛者約佔美國白人族裔構成的40%以上,其次為德國裔約16%、愛爾蘭裔約11%。這套配額公式亦在1952年的《移民與國籍法》中獲得重申,使美國移民結構長期維持以北歐與西歐裔為主要來源[34]。
雖然國籍配額制度最受關注,但1924年《移民法令》也包含其他重要條款。《移民法令》增訂規定,凡屬於不能歸化之「非白人」族裔,即不得入境美國。由於美國自1790年與1870年起的《歸化法》以「白人」與「黑人」為唯一可歸化類別,此條款重申確立全面排除亞洲移民。鑑於「亞洲禁區」仍然存在,該條款的主要影響是阻止此前未被正式禁止的日本移民。日本和其他亞洲國家獲得了極少的配額,但只有來自該地區的非亞裔人口才能享受這些配額。此舉引起日本政府強烈抗議,被視為《紳士協約》精神的破壞,並成為兩國外交關係緊張的因素之一。
儘管配額制度嚴格,1924年《移民法令》仍容許部分例外,包括美國公民的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宗教人士及學者、外交官及其隨員、短期訪客等。《移民法令》也將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臨時建立的美國簽證政策制度化,規定移民需於海外領事館先行申請簽證、通過體檢及審查,方能赴美。此制度使美國能在源頭控制入境移民數量,也避免移民在港口因配額已滿而被原船遣返。
1930年代的赴美移民模式受到大蕭條的影響,移民大幅下降。在大蕭條前夕的1929年度仍有約279,000名移民入境[35],但到了1933年僅有23,068人移居美國[36]。1930年代初期,在經濟不景的社會環境下,美國甚至出現淨移出現象。此時,胡佛總統領導下的美國政府推行「墨西哥遣返運動」,原意為鼓勵自願返回,但事實上大量遣返行動涉及強制性[37],估計約400,000名墨西哥裔被遣送到尚未從國家革命恢復的墨西哥,其中約半數為美國公民[38]。
在1930年代末至1940年代的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面對大量受到納粹德國迫害的歐洲猶太難民,美國對這些難民接納能力受到配額制度嚴重限制,使許多逃亡者無法入境[39]。戰後,美國先後通過了兩項重要的立法來安置歐洲的流離失所者,包括猶太大屠殺倖存者、東歐難民等,以緩解歐洲國家和盟軍佔領區的人道和政治壓力。1948年《流離失所者法案》首次授權美國在常規移民配額之外,允許大量歐洲流離失所者入境,最初核准了約20萬人。1950年《流離失所者法案修正案》擴大了符合條件的人數、放寬了原始法案中的歧視性規定,並將總計接納人數提高到約41.5萬人。
1950年代,美國政府亦加強邊境管制,旨在打擊邊境地區的非法移民,包括由艾森豪政府於1954年推動的「濕背行動」(Operation Wetback),主要針對墨西哥非法移民,採取軍事化的邊境掃蕩方式,行動由美國移民及歸化局(INS)與邊境巡邏隊執行,部分合法移民甚至美國公民也遭誤遣[40]。美國國土安全部的統計顯示,1955財政年度(涵蓋1954年7月至1955年6月)共有17,695次「正式驅逐」與232,769次「自願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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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代初,美國國內對移民政策的改革呼聲逐漸高漲。民權運動強調種族與國籍平等,使舊有以國籍為基礎的配額制度被視為落後且歧視性政策。當時,包括希臘、波蘭、葡萄牙與義大利在內的南歐與東歐裔族群抱怨配額限制對北歐移民有利。時任總統約翰·甘迺迪在1963年6月公開表示,舊有配額制度「不可容忍」,推動移民立法改革。同年11月,甘迺迪遇刺後,美國國會開始辯論並最終通過了1965年《移民與歸化法》。該法案由紐約州眾議員伊曼紐爾·塞勒和密西根州參議員菲利普·哈特共同發起,並得到了已故總統的弟弟、麻薩諸塞州參議員泰德·甘迺迪的大力支持。在國會辯論期間,許多專家作證說,改革後的立法不會帶來多少實質性的改變,而採取更加開放的政策更多地被視為解決一個原則性問題。事實上,林登·約翰遜總統在1965年10月簽署該法案時表示,該法案「並非一項革命性的法案。它不會影響數百萬人的生活……它不會重塑我們日常生活的結構,也不會顯著增加我們的財富或權力」。
1965年《移民與歸化法》廢除了自1920年代以來沿用的國籍配額制度,改採以家庭團聚、技術專長及人道主義考量為優先的分類制度。家庭團聚依然是主要考量,使移民能夠攜帶直系親屬赴美。技能優先則鼓勵具有專門技能的人才入境,特別是工程、數學與科學領域(STEM)的人員。這一政策在1980年代進一步加強,美國積極吸引印度、中國等亞洲國家的工程師與科學家,以支援國家在科技與研究領域的發展[41]。美國國家科學院亦一直支持政策制定者制定相關立法,以吸引外國數學家、工程師和科學家移民美國[42]。老布希任內的1990年《移民法》進一步擴大技能移民配額,吸引更多高技術移民[43][44]。1991年,《武裝部隊移民調整法》允許在美國軍隊服役12年以上的外國軍人申請永久居留甚至入籍。
1965年法案直接促使非歐洲國家的移民大幅增加,從而改變了美國人口的種族構成[45]。廢除配額後,越戰及東南亞地區的難民大量赴美,包括來自越南、柬埔寨和寮國的移民。過去因排華及排亞政策而被禁止的亞洲移民重新進入美國,並在數年內迅速增加[46]。此外,冷戰時期的古巴革命與東歐共產政權造成的大規模移民潮,也使美國接納了大量拉丁美洲及東歐移民。1965年至2000年間,超過1,800萬合法移民進入美國,約為前30年間的三倍。在1950年代,超過一半的移民是歐洲人,亞洲人僅佔6%。到20世紀末,歐洲移民比例下降至約16%,亞洲移民增至31%,拉丁美洲與非洲移民比例亦顯著上升。墨西哥是移民來源國中數量最多的國家,約有430萬人入境,其次為菲律賓約140萬人。韓國、多明尼加、印度、古巴及越南亦是主要來源國,各國移民人數在70萬至80萬之間。
1980年代與1990年代,非法移民問題成為美國政治爭議焦點。大部分非法移民透過陸路進入美國,尤其是美墨邊境。自1980年代隆納·雷根執政以來,兩黨總統都不斷增加邊境巡邏人員的數量,並對違反移民法的行為採取更嚴厲的懲罰措施。1986年的《移民改革與控制法》旨在加強執法並創造合法途徑來解決這個問題,並為長期居留的非法移民提供兩項特赦計畫,約有270至300萬非法移民獲得合法身份,成為美國歷史上最大規模的移民合法化政策。1990年的《移民法》對1965年的法案進行了修改和擴展,進一步提高年度合法移民上限至70萬,並引入每年4萬個名額的「多元化移民簽證」(Diversity Visa Lottery),以增加移民來源的多樣性。1990年《移民法》開啟了美國移民史上最大規模的合法移民潮,1990年至2010年間約有2,000萬人合法移民入境[47][48]。
1990年代初的經濟衰退席捲全國,由於新移民願意接受更低工資,與本地工人對低收入職位的競爭加劇,導致反移民情緒上升。1994年,加州通過第《第187號提案》,試圖禁止非法移民使用州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包括公共教育、非急診醫療與其他社會服務,但被聯邦法院裁定違憲而無法實施[49]。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與移民責任法》(IIRIRA)由比爾·柯林頓總統簽署,主要措施包括擴充邊境巡邏隊人力與資源、擴大可驅逐的犯罪範圍、建立快速遣返程序,並禁止非法移民使用大部分聯邦公共福利。同時,柯林頓總統成立的移民改革委員會(Commission on Immigration Reform)[50],由前德克薩斯州眾議員芭芭拉·喬丹擔任主席,建議將合法移民數量從約80萬降至55萬[51],以控制移民規模並強調「移民應符合美國的國家利益」;雖然建議未完全落實,但對1990年代的移民辯論影響深遠。
柯林頓政府於1990年代推行「威懾預防策略」(Prevention Through Deterrence),透過加強邊境管制、封鎖城市口岸並迫使移民改走偏遠危險地區,以期減少非法入境者。社會學家道格拉斯·馬西(Douglas Massey) 的研究指出,這些政策確實在短期內降低了跨境流動性,但並未根本阻止移民,反而促使更多拉美裔人口在美國境內長期定居,導致美國境內拉美裔人口總量增加[52]。美國歷任總統亦常運用反移民言辭以爭取選民支持,無論共和黨或民主黨皆曾利用邊境安全議題來推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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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0年代以來,美國新移民的來源地以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為主,其中墨西哥長期為最大的單一來源國。根據美國國土安全部《移民統計年報》(Yearbook of Immigration Statistics)的資料,1990年代至2000年代期間,來自拉丁美洲的合法永久居民新移民約占總數的40%至50%。拉丁美洲移民尤其來自中美洲「北三角」國家(瓜地馬拉、宏都拉斯、薩爾瓦多)的流入與當地社會經濟困境密切相關。這些地區的移民受到貧困、社會不平等、暴力與犯罪率上升等因素驅動。同時,美國過去的外交政策與經濟干預、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及美國主導的結構性調整政策、以及所謂「毒品戰爭」政策,也被認為加劇了中美洲社會危機,進而促成移民潮。
在委內瑞拉,自2013年尼古拉斯·馬杜羅上台執政以來,專制統治、選舉爭議、經濟崩潰與社會不安,導致數百萬委內瑞拉人逃離家園,其中部分選擇前往美國,成為2010年代以後美國移民潮的重要來源之一。而在尼加拉瓜,奧爾特加政權的專制統治、鎮壓反對派與人權惡化,特別是2018年爆發大規模抗議後,政府採取強硬鎮壓措施,直接推動了赴美移民潮。2024年約有95,000名尼加拉瓜人移民,其中58,000人前往美國,主要是透過「人道主義假釋計畫」(CHNV Humanitarian Parole)[53]。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衛局(CBP)在2022財政年度共記錄到超過57萬次委內瑞拉、古巴與尼加拉瓜移民於美墨邊境的遭遇次數,首次高於來自「北三角」國家的總數。[54]。此外,氣候變遷導致農作失收、乾旱與極端氣候事件,使「乾走廊」地區(涵蓋瓜地馬拉、宏都拉斯、薩爾瓦多、尼加拉瓜)居民被迫移民。2007至2017年間,中美洲移民赴美數量增加約四分之一,其中乾走廊地區居民佔重要比例[55][56]。2008年至2021年,約有 220 萬墨西哥人因氣候因素被迫遷移,主要因乾旱與農業生計受損。
美墨邊境非法移民問題一直是政策與社會辯論的核心議題。2000年代初期,美墨邊境每年逮捕人數高達百萬以上,主要來自墨西哥。2007年至2011年,來自墨西哥的非法移民人口從約700萬下降至610萬,部分原因包括2008年環球金融危機及多州實施嚴格的邊境管制。2010年,墨西哥出生移民的淨流入趨於停滯甚至呈負增長。到了2010年代中期,美墨邊境非法移民的墨西哥移民比例下降,但來自中美洲與南美洲尤其「北三角」國家的移民激增。許多美國大城市(如紐約、洛杉磯、芝加哥、舊金山、休士頓、西雅圖、波特蘭等)實施庇護城市政策(sanctuary city),各地政策有所差異,主要是限制地方政府協助執法或驅逐非法移民,不主動配合聯邦移民與海關執法局(ICE)的拘留要求,這類政策在全國範圍內引發持續的法律與政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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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律與政策框架
美國移民法律建立在若干基本原則之上,包括家庭團聚、吸納對美國經濟有價值的技能移民、提供人道主義保護以及促進族裔多樣性[66]。美國移民政策主要由《移民與國籍法》(INA)規範。該法最初於1952年編纂成文,自此之後經過多次重大修訂。美國的移民政策包含兩個核心層面:一是促進外國公民進入美國的合法移民流動,二是針對非法或不符合條件的移民進行執法與驅逐。國會授權聯邦政府的移民職能,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所規定的職責,主要由行政部門及相關機關執行[66]。
美國長期區分永久移民與臨時移民。永久移民(permanent immigration)類別反映出國家利益導向的入境原則,包括家庭團聚、對美國勞動市場的貢獻、原籍國多樣性以及人道主義援助。《移民與國籍法》規定多種取得合法永久居留(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LPR)身份的途徑,例如家庭或雇主擔保移民、多元化移民簽證、難民身份及庇護申請等。獲得永久居留資格者,若符合《移民與國籍法》要求,可申請入籍成為美國公民。臨時移民(temporary immigration)則是指為特定目的及有限期限而准許外國公民入境及逗留,包括旅遊、就學、臨時工作及外交任務等,涵蓋約二十多個簽證類別。這些入境方式通常具有明確期限與條件,且不自動擁有永久居留權[66]。
美國行政部門可依據法定或行政權限,允許某些非公民以有限時間在美國居留,這些入境或居留人士可能並未透過INA規定的永久或臨時途徑入境,否則將面臨驅逐。此類政策包括臨時保護身份(Temporary Protected Status,TPS)、移民假釋(parole)以及童年入境者暫緩遣返手續(Deferred Action for Childhood Arrivals,DACA)等。這些措施通常針對受災或戰亂國家公民,或在特殊人道背景下的兒童與青年。
《移民與國籍法》同時授權移民執法,包括限制未經授權者入境以及驅逐非法居留或違反法規的外國人。移民執法職能涵蓋邊境執法、內部執法、拘留與驅逐等範疇。部分受驅逐影響者可能被遣返回原籍國,另有部分人士可透過永久救濟或臨時保護措施獲得豁免。執法程序旨在平衡國家安全、公共利益與個人合法權益,並透過法律程序確保合規審查與救濟途徑[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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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移民簽證制度是外國公民合法入境的重要法律框架,涵蓋永久與臨時兩大類簽證。無論是申請成為合法永久居民的移民,還是以非移民身份透過臨時途徑入境,外國公民均需先在美國駐外領事館獲得簽證。簽證授予申請人前往美國入境口岸的資格,並在入境時向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申請入境許可。簽證的取得要求申請人符合特定簽證類別的資格條件,並經領事官員審核[66]。
根據《移民與國籍法》,領事官員可基於三個主要條款拒發簽證[66]。其一為第221(g)條,表示領事官員因資料不足無法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簽證資格。其二為第 212(a)條,規範入境不合格者的各種理由,包括健康狀況、刑事紀錄、國家安全或恐怖主義風險、可能成為公共負擔、非法工作、缺乏有效入境文件、過去非法入境或違反移民法、無法取得公民資格或曾被遣返等。其三為第214(b)條,僅適用於非移民簽證申請人,假設其具有移民傾向,除非申請人能證明與原籍國有足夠的聯繫而返回國內,否則簽證可能被拒,該條款是非移民簽證拒發的最常見原因。領事官員在審查簽證申請時,需依據《移民與國籍法》規定決定申請人是否存在不合格因素。若申請人因特定原因被拒,可在滿足條件後向國土安全部(DHS)申請豁免,並再次提出簽證申請。
依據《移民與國籍法》,每年美國可授予最多675,000張永久移民簽證,涵蓋不同類別,其中48萬為家庭擔保移民,包括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和一定數量的優先家庭擔保移民(優先移民),14萬為就業移民,5.5萬為多元化簽證移民名額,這些名額限制包括主申請人的隨行配偶和子女。除此之外,美國公民的配偶、父母及21歲以下子女的入境不受年度數量限制。為避免少數國家壟斷合法永久移民名額,《移民和國籍法》進一步規定,家庭擔保優先移民和職業移民設有「每國上限」(per-country limit),任何單一國家不得超過總配額的7%。該措施導致部分國家積壓大量申請,尤其是墨西哥、印度、中國、菲律賓等人口大國,形成移民簽證排期現象(visa backlog),等待時間可能長達數十年。除此之外,每年總統需與國會協商,設定難民入境數額,以透過美國難民接收計畫(USRAP)安置難民。其他人道主義保護措施,如庇護(asylum)、臨時保護身份(TPS)及其他合法居留計畫,雖不受年度簽證上限限制,但會有特定資格與限制[66]。
要獲得永久居民身份,準移民需要經過多個聯邦部門和機關的申請及審批流程。如果申請人身在美國境內,則需透過身份調整申請永久居民身份,通常是從某些非移民(臨時)身份調整為永久居民身份。如果申請人身處美國境外,則需在美國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所有基於家庭的移民和大多數基於職業的移民都需要親屬或雇主分別代表他們提出申請。申請將提交給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並由其進行裁決。在美國境外代表簽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首先由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進行裁決,然後轉交至申請人所在國的國務院領事事務局進行移民簽證處理。大多數移民申請都需要繳費。獲得永久移民簽證或其他可合法居留資格(如庇護或難民身份)的人,可申請綠卡成為合法永久居民(LPR)。入境美國後,持移民簽證者會即時成為合法永久居民。合法永久居民在美國居住五年(或部分情況三年)後,可申請入籍成為美國公民,但申請公民並非強制要求。合法永久居民可合法就業,並在遵守移民法律的前提下永久居住於美國[66]。
所有簽證申請人均須提交照片、指紋及個人背景資料。申請人將被比對多個資料庫及數據來源以進行安全審查。部分申請永久或特定非移民簽證的人士需接受身體及心理檢查。簽證面試通常要求申請人親自接受領事官員的面談,以判定其是否符合簽證資格,申請人不可對領事官員的批准或拒發簽證決定作司法上訴。此外,《移民與國籍法》設有民事執法條款(第274C條),用以處理涉及移民文件欺詐的個人或組織,這些條款獨立於驅逐(deportation)或入境不合格(inadmissibility)程序。美國刑法亦將故意製作或使用偽造移民文件(如簽證或邊境通行證)列為刑事犯罪。
家庭擔保移民(Family-sponsored immigration)又稱親屬移民,是美國移民制度中的核心組成部分,旨在透過親屬關係促進家庭團聚。其制度架構分為不受年度配額限制的直系親屬類別(immediate relatives),以及受年度配額與國別上限限制的家庭優先類別(preference immigrants)。根據美國國土安全部統計,自2014財政年度至2023財政年度,親屬移民約占所有獲得合法永久居民身分者的64%[66]。
美國法律將直系親屬定義為美國公民的配偶、未滿21歲且未婚的子女,以及年滿21歲的美國公民之父母。直系親屬類別不受年度數量限制,只要申請人符合健康、安全、文件與經濟能力等一般移民資格條件,即可取得移民簽證並進入合法永久居民程序,但申請人仍須接受美國領事官員審查,並完成所有標準程序,包括身體檢查、財務證明與背景調查。雖然直系親屬簽證無年度上限,但申請者須由符合年齡要求的美國公民提出請願,並提供家庭關係證明與經濟擔保。
家庭優先類別涵蓋其他非直系親屬的移民,包括美國公民的成年子女(已婚或未婚)、成年美國公民之兄弟姊妹,以及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與未婚子女。與直系親屬不同,家庭優先類別受到年度上限226,000個名額的限制,且受制於每一國籍不得超過該配額7%的原則。此外,衍生受益人(即陪同主申請人入境的配偶與子女)亦計入配額,這使得實際分配至主要申請人的名額常因家庭成員的加入而減少。例如在2022財政年度,歸類為美國公民兄弟姊妹的40,973名獲簽者中,僅有14,952名為真正的兄弟姊妹,其餘人數為其配偶與子女。
美國國會在設計家庭優先制度時建立了一套複雜的年度名額計算方式,以平衡移民總量。法律先設定一個家庭移民的理論總額480,000人,再從中扣除前一年發放的直系親屬簽證數量與因特殊原因獲得「假釋入境」(parole)的人數,最後再加上前一年未被使用的就業移民名額。不過,由於直系親屬簽證數量在多數年度均超過254,000以上,家庭優先制度常因觸及最低保障配額而維持在法律規定的底線,即226,000人。此種制度設計使得家庭移民總量在實務上可超越480,000人的名義總額上限[66]。
家庭擔保移民的程序始於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提交請願書,並提供關係證據。請願人還須符合最低收入要求,並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經濟擔保書,以確保被擔保人在美國不會成為政府救濟的主要依賴者。法律規定請願人需要證明具備長期財政基礎,承諾一旦家庭成員成為永久居民後將負擔其基本生活需求。獲擔保的家庭成員則須接受醫學檢查、疫苗接種、文件審查與安全背景調查,其過往的移民或刑事紀錄亦將被納入評估,以確認其符合《移民與國籍法》對移民資格的全面要求。
家庭優先制度中各類別名額的分配採年度滾動計算,並允許將其他類別未使用的名額轉移至下一年度。第一優先為美國公民的未婚成年子女,名額為23,400個加上第四優先未使用的名額。第二優先為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與子女,其中A類為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與未成年子女,B類為合法永久居民的未婚成年子女,合計最高可達114,200個名額,並可使用第一優先未用名額(A類占至少77%)。第三優先為美國公民的已婚成年子女,名額為23,400個加上第一與第二優先未用名額。第四優先為成年美國公民的兄弟姊妹,名額為65,000個,加上前三類未使用的名額。由於衍生受益人計入各類別名額,實際到達主要申請人的名額會依家庭規模而浮動[67]。
美國的就業移民制度(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EB)旨在吸引具備專業成就、技術能力或投資資本的外國人士,並透過永久或臨時方式使他們得以在美國工作與居留。現行制度分別提供多種非移民工作簽證類別(臨時工作簽證)與五類永久就業移民優先項目。就業移民的設計結合了配額限制、雇主擔保程序及勞動力市場測試,以確保移民不會對美國勞工造成不利影響,同時促進國家經濟利益。在2022財政年度,透過就業優先類別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新移民占所有獲得合法永久居民身分者的26.5%[66]。
美國永久就業移民制度每年設定14萬人的全球整體上限,該數字包含主申請人、其配偶與未成年未婚子女,因此實際可供主申請人使用的名額較低。當上一財政年度有未使用的家庭優先類別移民配額時,會將其併入下一年度的就業移民總額。隨後,總額再依比例分配至五個優先類別。同時,各類別均受制於每國不得超過7%之配額上限,以避免任何單一國家在年度名額中占比過高[66]。
美國永久就業移民分為五個主要類別。第一優先類別(EB-1)為具備傑出能力的專業人士,包括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運動領域成就卓越的個人,傑出教授與研究人員,以及跨國企業的特定高層主管或經理人。第二優先類別(EB-2)涵蓋持有高等學位的專業人士與在科學、藝術或商業方面具有特殊能力者。第三優先類別(EB-3)包括具備至少兩年訓練或經驗的技術工人、持有學士學位的專業人士以及目前國內短缺的其他非技術工人,其中後者受限於每年1萬個名額。第一至第三類別分別各占總配額的28.6%,並可承接上一類別未使用的名額。
第四優先類別(EB-4)為特殊移民,包括宗教人士、宗教機關的其他工作者、某些在海外長期為美國政府機關服務的雇員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依特定法律規定符合資格的其他人士。此類別約占全球配額的7.1%,其中5,000名額保留給宗教工作者,另有100名額為國際媒體播音員。第五優先類別(EB-5)為投資移民,於1990年設立,旨在透過促進就業與投資來支持美國經濟發展,符合資格者須投入至少105萬美元,或在農村、高失業地區或基礎建設項目中投入至少80萬美元,並創造或保留至少10個全職職位,此類別同樣占總配額的7.1%,其中至少3,000名額屬於鄉村或高失業地區的優先投資項目。
部分就業移民類別要求雇主向美國勞工部提出申請永久勞工證(PERM),按照當局制定的條款和條件對美國勞動力市場進行測試,證明該職位不存在能勝任工作的美國勞工,且僱用外國人不會對美國勞工的工資與工作條件造成負面影響。取得永久勞工證後,雇主方可向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提交移民申請。另一些類別則無須永久勞工證,而是由雇主直接提出申請,或由外國專業人才以自我申請方式進行。申請人最後一步需向美國駐外領事館遞交移民簽證申請,或在美國境內以合法身分提出調整身份申請。若選擇領事程序,簽證申請必須在移民申請獲批後提出;若屬調整身份,則需視配額是否為「立即可用」而定。
多元化移民簽證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鼓勵來自移民數量較少的國家與地區之公民移民美國,從而提升移民群體的多元性。該簽證制度在1990年代初因應美國移民來源集中化的趨勢而建立,並自此成為美國永久移民體系中唯一以隨機選取方式分配簽證的專門渠道。
多元化移民簽證制度由1990年的《移民法》創設,並於1990年代初期正式實施[66]。法律每年預留55,000個移民名額,透過電腦隨機抽籤方式分配給過去五年累計向美國移民少於50,000人的國家之公民。名額中有最多5,000個須依1997年通過的《尼加拉瓜調整與中美洲救濟法案》予以扣除,使實際可用的年度多元化移民簽證名額約為50,000個。制度初期的名額分配有明顯政策傾向,早期受益者多來自西歐,尤其在前3年將至少40%的簽證專門分配給愛爾蘭,旨在補償1980年代以來愛爾蘭移民減少的現象。隨著制度趨於成熟,多元化簽證的分配逐漸採取區域比例模式,使名額主要流向撒哈拉以南非洲、東歐與南亞地區的申請者。
申請多元化移民簽證的基本資格包括具備高中教育程度或同等學歷,或在申請前五年內擁有至少兩年從事需要兩年訓練或經驗的職業工作經歷。符合資格的國家與地區會因年度移民數量而調整,並由國務院每年公布可參加抽籤的「合資格國家」名單。主申請人的配偶與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作為衍生受益人一併申請並取得永久居民資格。由於申請者遠多於名額,制度以抽籤方式決定哪些申請人可進入下一階段。被選中者必須在該財政年度結束前完成全部簽證程序,包括安全審查、體檢與面談。若在該年度結束前未完成程序,即使已抽中資格亦無法獲得簽證,並失去該年度的資格。
多元化移民簽證制度的運作直接受到聯邦政府政策的影響。2020年川普政府發布的移民入境限制令,實質上使當年度的多元化簽證制度停擺,約有43,000名中籤者無法在該財政年度內完成簽證核發程序,並因此喪失移民資格[67]。部分受影響者隨後提起聯邦訴訟,例如戈麥斯訴川普案(Gomez v. Trump),主張行政命令阻礙合法程序並要求保留簽證名額。拜登政府於2021年撤銷相關禁令,部分地方法院亦曾下令保留簽證名額,但2024年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推翻地方法院裁定,認為法院無權要求國務院在法定年度之外繼續核發簽證,換言之簽證名額不能跨越年度保留,導致受影響者難以重新取得簽證。
美國的難民與庇護制度旨在為因迫害或有充分理由畏懼迫害而無法返回原居國的人提供保護,兩者皆基於「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群體成員身分或政治見解」等五項受保護理由,但在程序、地域與入境方式上有所區別[66]。
難民一般居於原籍國境外,且因迫害或有充分理由畏懼迫害而無法或不願返回原居地。美國的難民處理採「境外甄選」模式,由美國國務院人口、難民與移民局(Bureau of Population, Refugees, and Migration, PRM)統籌難民入境計畫,並與其他部會協調設定年度優先次序。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負責面談申請人並作出最終資格判定。難民申請通常由「過渡國」提出,即申請人暫居於其原籍國以外的第三國。其是否獲准入境取決於多項因素,包括面臨的危險程度、是否屬於美國指定的特別關注群體,以及是否擁有在美家屬[66]。
難民入境制度雖受年度上限限制,但沒有固定的法定數字,而是由總統依《移民與國籍法》授權,在諮詢國會後設定年度「難民上限」(refugee ceiling),具體數量隨時代和國內外政治形勢而變化。九一一事件後,難民入境數量一度顯著下降,但於加強安全審查後逐步恢復。歐巴馬政府時期時期難民入境人數增加,而川普政府時期則大幅下降,例如2017財政年度的上限為11萬人,川普上任後的2018財政年度即降至4.5萬人,2020財政年度則設定為1.8人,實際入境僅11,814人[67]。拜登政府於2021財政年度將上限自川普設定的1.5萬人提升至62,500人,並自2022至2024財政年度連續設定為12.5人,同時設立針對部分伊拉克、阿富汗與敘利亞人道個案的新增「P-2優先類別」(Priority 2),2024財政年度的實際入境人數達到100,034人。川普第二次上任後,將2026財政年度的難民上限設爲7,500人,為史上最低[68]。按法律規定,難民在入境一年後必須申請調整身份為合法永久居民(LPR),且調整人數不受配額限制。
庇護對象在法律上與難民相同,但申請者已身在美國境內,或於美國邊境與入境口岸提出保護請求。根據《移民與國籍法》,不論其當前移民身分為何,均可提出庇護申請,但須符合若干程序限制。未進入遞解程序者可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提出「主動庇護」(affirmative asylum)。若個案進入遞解程序,則可在隸屬司法部的移民審查行政辦公室(EOIR)的移民法院提出「防禦性庇護」(defensive asylum),作為抗辯遞解的途徑。庇護核准沒有年度上限,也不存在地區分類。獲得庇護者在一年後可申請調整為合法永久居民,調整人數同樣不受配額限制[66]。
除主要類別的永久移民途徑外,《移民與國籍法》亦設置若干其他取得合法永久居民(LPR)身分的途徑。這類制度每年所占比例相對較小,但在移民法架構中具有特定功能,主要包括免除遞解、U非移民身份與T非移民身分。
免除遞解(Cancellation of removal)屬移民法庭基於酌情權所提供的救濟措施,適用於處於遞解程序中的合法永久居民與非永久居民。對非永久居民而言,獲准免除遞解即同時取得永久居民身分。依據規定,非永久居民申請人須證明已在美國連續實體居住至少十年,具備良好品格,未曾被判定特定列舉之刑事罪行,並需證明其被遞解將對其父母、配偶或子女(須為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造成「特殊且極為異常的困難」。每個財政年度中,非永久居民的免除遞解核准名額上限為4,000人[66]。
U非移民身分(U nonimmigrant status),通常稱為「U簽證」(U visa),是提供給協助執法機關調查或起訴家庭暴力、性侵害、人口販賣及其他特定犯罪的受害人[69]。申請人須提出請願並證明曾因符合條件的犯罪行為而遭受重大身心傷害,持有有關犯罪活動之資訊,並已在調查或起訴中提供、正在提供或可能提供協助。申請須經由執法或移民官員出具證明,以確認其在案件中的合作。具備U身分的受益人以及符合資格的直系親屬,在持續維持此身分三年後,可申請調整為永久居民。《移民與國籍法》對U簽證的主申請人設有每年10,000人的名額限制,但並未限制其後調整為永久居民的人數[66]。
T非移民身分(T nonimmigrant status),通常稱為「T簽證」(T visa),適用於嚴重形式人口販賣的受害者。申請人須證明自身為嚴重人口販賣的受害者,且因該犯罪行為或因將參與相關調查或起訴而在美國境內(含領土或港口)。申請人亦須依執法機關要求協助調查或起訴人口販賣相關行為,除非因年齡或心理因素而無法遵從。另須證明若被移除將面臨異常且嚴重的傷害。申請人需符合法律可受理資格,或取得不可入境事由的豁免。持有T身分者通常可在美停留四年,並於三年後申請調整為永久居民。T身分之主申請人每年限額為5,000人,持有T身分者轉調整為永久居民之年度名額亦為5,000人[66]。
美國聯邦政府可依據法定授權或行政酌情權,允許特定非公民進入或逗留在美國境內。此類人員可能原本未經合法方式入境,或面臨被遞解的可能。酌情許可措施包括臨時保護身分(TPS)、延遲強制離境(DED)、移民假釋(immigration parole),以及童年抵達者暫緩驅逐辦法(DACA)。這些措施均屬臨時性,不提供專屬的永久居留途徑[66]。
臨時保護身分(Temporary Protected Status,TPS)旨在因應外國發生內亂、暴力或自然災害等特殊狀況,使其國民無法安全返回原居地的情況。《移民與國籍法》授權國土安全部部長以6、12或18個月為一期指定特定國家之人士擁有臨時保護身分,國會亦可立法賦予。至2024年9月爲止,美國境內約有110萬名TPS持有人。截至2025年12月1日,共有12個國家被指定為TPS對象,包括緬甸(有效期至2026年1月26日[70])、薩爾瓦多、衣索比亞、海地、黎巴嫩、索馬利亞、南蘇丹(有效期至2026年1月5日[71])、蘇丹、敘利亞、烏克蘭、委內瑞拉與葉門[72]。
符合臨時保護身分資格之申請人須在美國境內,並依《聯邦公報》公告中載明的期限提出申請,公告同時規定申請人須於指定日期前已在美連續居住。TPS持有人可獲得工作許可,且在維持身分期間不會因移民身分而遭拘留或被移除。臨時保護身分本身不提供獲得合法永久居民身分的專屬途徑,但並不阻止受益人若符合條件時依其他移民途徑取得合法身分。居於美國境外者不得申請TPS。
延遲強制離境(Deferred Enforced Departure,DED)屬總統基於行政部門憲法權限所採取的措施,而非源自特定法定條文。延遲強制離境為特定地區國民提供臨時性的免遣返保護,其適用取決於行政部門在外交、人道與移民執行等因素之間的酌情平衡。政府會宣布延遲強制離境的適用期限,並可依實際形勢延長。截至2025年12月1日,部分黎巴嫩(有效期至2026年1月25日[73])、賴比瑞亞(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74])與香港居民(有效期至2027年2月5日[75])可在美國擁有延遲強制離境保護。符合資格者可申請工作許可,但無需申請延遲強制離境,在遞解程序中即自動適用。
符合延遲強制離境資格的個人,如需離開美國,一般必須事先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申請並取得俗稱「回美證」的「預先假釋」(Advance Parole)文件,否則離境後可能無法重新入境並喪失受保護資格。延遲強制離境保護本身並不提供取得永久居民身分的直接途徑,但受益人仍可在延遲強制離境有效期間透過其他符合移民法的途徑取得綠卡,例如家庭移民、就業移民或庇護等。
《移民與國籍法》授權國土安全部按個案酌情處理,以「緊急人道理由」或「重大公共利益」將外國人「移民假釋」(Immigration Parole)進入美國,期限由主管部門界定。假釋可在境內或境外提出申請,並不構成對美國的正式入境。假釋受益人可取得工作許可,但假釋本身通常不提供取得永久居民身分的專屬途徑。假釋到期後,受益人須離境,或若符合資格,得以取得合法身分;亦可再申請延伸假釋。
近年假釋被用於特定地區的人士,例如拜登政府曾為烏克蘭、古巴、海地、尼加拉瓜與委內瑞拉國民特別而設的假釋程序,使其能合法抵達美國並獲臨時居留與工作資格,該方案涉及數十萬人。川普政府於2025年3月宣布終止包括「人道主義假釋計畫」(CHNV Humanitarian Parole)在內的此類大規模假釋程序,並計劃於2025年4月24日起撤銷現有受益人的假釋及工作許可。2025年4月14日,麻薩諸塞聯邦地區法院的一位法官對該終止命令下達暫時禁制令,阻止立即撤銷所有受惠者之合法身份[76]。2025年5月30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發布命令,撤銷麻薩諸塞聯邦地區法院於同年4月14日作出的初步禁制令。最高法院的決定使國土安全部得以繼續終止CHNV假釋計畫下所授予的假釋資格,並撤銷基於該假釋所核發的工作許可[77]。
童年抵達者暫緩遣返計畫(Deferred Action for Childhood Arrivals,DACA)是歐巴馬政府於2012年以行政措施建立,使特定無合法身分且在童年時來美的年輕人可獲得為期兩年免於遣返的暫時保護,並且取得工作許可證。要符合童年抵達者暫緩遣返的資格,申請人須符合2012年6月15日國土安全部備忘錄所設下的年齡、入境時間、居住、教育與刑事紀錄等標準。申請人必須在2007年6月15日未滿31歲、在美國實際居住、於該日五年前即已進入美國,並自首次入境後持續居住;此外,申請人必須於16歲前入境。截至2024財政年度末,共有537,730名有效的DACA受益人。與TPS、DED與假釋相似,DACA持有人可申請工作許可,但沒有專屬的永久居民途徑。
該計劃長期受到法律訴訟挑戰。2023年9月13日,美國德克薩斯南區聯邦地區法院裁定童年抵達者暫緩遣返計畫(包括2022年版本的最終規則)違法,但允許現有受益人續期,並未終止該計畫。川普政府於2017年宣布終止該計畫,此舉在多個州政府、教育機關與民間團體提出的訴訟下遭到阻止。相關案件最終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於2020年6月18日作出判決。法院以多數意見認定,國土安全部在撤銷DACA時未能遵守《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要求,其決定屬於「武斷且反覆無常」。判決並未就行政部門是否具有終止DACA的實質權限作出實質性裁定,而是基於程序不當而使撤銷措施無法即時生效。由於該裁決,DACA得以暫時維持。2025年1月17日,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就DACA最終規則作出裁定。根據該命令,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將在現行法規下繼續受理並處理DACA的續期申請及其工作許可申請。同時,移民局仍接受首次申請,但暫不予以處理。現有的DACA資格與相關工作許可文件在到期前依然有效,除非特殊情況下被終止。
參見
參考文獻
延伸閲讀
外部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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