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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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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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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治體系建立在採用總統制憲政聯邦民主共和國的架構之上。整個體系由三個分支共同分擔權力,分別是立法部門行政部門司法部門。立法權由國會行使,國會是一個兩院制機關,由眾議院參議院組成;行政部門則由美國總統領導,總統兼任國家元首政府首腦,負責國家政策的執行;司法部門由最高法院及下級聯邦法院組成,行使司法審查解釋法律的職責。三權分立的設計旨在防止權力集中,並透過制衡機制確保政府的平衡運作。

在聯邦體系下,美國五十個州各自擁有制定法律的權力,只要該權力既未賦予聯邦政府,也未被《美國憲法》明確禁止,各州即可行使。每個州皆制定了自己的州憲法,雖然多依循聯邦憲法的基本模式,但在具體細節上有所不同。與聯邦結構類似,各州同樣設有三個部門:由州長領導的行政部門、負責立法的州議會,以及負責審理法律爭議的州司法體系。在地方政府層級,政府則進一步分布於或同等級的行政單位之下,並包括市鎮、鄉區、學區及各類特別行政區等組織,形成自上而下的多層次治理體系。

美國的政治文化強調公職人員由人民選舉產生,無論是聯邦、州,甚至地方政府,選舉都是政治參與的核心方式。最顯著的例外是總統選舉,雖然各州選民可直接投票,但總統實際上是透過選舉人團間接產生。選舉人團制度反映了憲法設計者在州與聯邦之間權力分配的考量,也使美國總統選舉具有獨特的運作方式。除總統之外,其他職位幾乎均由直接普選決定,候選人往往需要在單一選區內獲得相對多數票,便可當選,即使未取得絕對過半數亦可。

選舉權是美國政治制度的重要基石,根據《美國憲法》第二十六修正案,幾乎所有年滿十八歲的公民皆享有普選權。雖然如此,不同州在細節上有所差異,例如部分州對於有犯罪前科的公民仍設有限制,導致並非所有成年公民都能參與投票。選舉制度與單一選區設計,使得美國形成了特定的政黨競爭格局。自南北戰爭以來,美國政壇一直由民主黨共和黨主導[1]。兩黨在不同時期的立場有所調整,但自20世紀中期以來,民主黨普遍傾向於推動自由派左傾政策,而共和黨則多支持保守派右傾立場。與許多其他國家的政黨不同,美國的兩大政黨並無一個嚴格統一的中央組織,無法全面控制黨員、當選官員或政策方向。因此,黨內往往存在派系或個別政治人物,可能與該黨的主要立場有所出入,形成政黨內部的多元化與彈性。

雖然美國的政治主要集中在兩大政黨之間,但第三黨獨立候選人也時常參與選舉,雖少有在全國層級勝出,但仍能在地方選舉或特定議題上產生影響力[2]。由於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的設計,第三黨通常面臨結構性挑戰,難以突破兩黨的主導地位。然而,這些小黨與獨立候選人有時能夠影響主要政黨的政策議程,或在特定的政治局勢下扮演關鍵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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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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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瞰華盛頓特區,背後是白宮

美國是一個聯邦制的憲政共和國,其政治體系依據《美國憲法》建立,確立了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共享主權的制度。聯邦政府在國防外交貨幣與國家重大政策上擁有最高權力,而州政府則在教育公共衛生與地方事務等領域保有廣泛的自治權。這種權力分配不僅反映了殖民時期以來地方自治的傳統,也形成了美國今日層層分明的政治與行政架構。聯邦政府由三大分支組成,分別是行政部門、立法部門與司法部門,三權相互獨立並彼此制衡。

行政部門

美國聯邦政府的行政部門由總統領導,總統既是國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腦,負責執行聯邦法律並管理國家的日常事務。總統由全國選舉產生,但實際上是透過選舉人團間接完成。總統任期為四年,可連任一次,其權力包括簽署或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任命聯邦官員和法官(需參議院批准)、擔任武裝部隊總司令,以及制定外交政策。根據《美國憲法》,總統的權力獨立於立法機關,這意味著他並不需要依附於國會才能行使行政權。然而,憲法同時規定總統的權力必須受到制衡,例如任命官員與簽署條約需要獲得參議院的同意,這確保了行政權不會無限制地擴張。副總統則兼任參議院議長,一旦總統無法履職,副總統便會依序繼任。

總統的角色在美國政治中至關重要,不僅因為其擁有廣泛的行政權力,還因為其作為國家象徵的地位。總統的決策往往對國內政策和國際關係產生深遠影響。例如,總統可以通過行政命令直接制定政策,但這些命令可能受到司法部門的審查。此外,總統的外交權力使其在國際舞台上代表美國,與其他國家簽訂條約(需參議院批准)或進行談判。

行政部門不僅包括總統,還包括副總統、內閣以及眾多聯邦機關內閣由各部門的部長(如國務卿國防部長等)組成,這些部長由總統任命,負責管理特定領域的聯邦事務。此外,聯邦政府還設有諸如聯邦調查局(FBI)、中央情報局(CIA)等獨立機關,這些機關在總統的監督下執行特定的職能。行政部門的獨立性確保其能夠迅速應對國內外事務,但同時也受到其他部門的制衡,以防止權力過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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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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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大廈

美國的立法權由國會行使,國會由參議院眾議院組成,採取兩院制結構。參議院由每州選出的兩名參議員組成,共有100名參議員,任期六年,旨在代表各州的利益。眾議院則根據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席位,共有435名眾議員,任期兩年,反映人口較多的州擁有更多代表權。這種設計確保了小州和大州在立法過程中都能有一定的影響力,體現了聯邦制的平衡原則。

國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法律,這些法律涵蓋稅收、預算、國防、貿易等廣泛領域,還掌握財政預算宣戰權彈劾權。法案需經兩院通過並由總統簽署才能成為法律。如果總統否決法案,國會可以通過三分之二多數推翻否決,這種制衡機制確保了權力的分散。此外,參議院在某些領域擁有特殊權力,例如批准總統任命的聯邦法官和主要官員,以及批准國際條約。相比之下,眾議院在財政法案(如預算和稅收)的發起上擁有優先權。

美國參議院的權力在全球範圍內較為獨特。與許多其他國家的上議院相比,美國參議院的權力比其他國家的上議院強大,不僅在立法中扮演重要角色,還擁有對行政和司法部門的監督權。例如,參議院可以通過彈劾程序審判總統或其他聯邦官員,這種權力在其他國家的類似機關中較少見。國會的兩院制結構及其權力分配,體現了美國憲法對權力分立和制衡的強調,旨在防止任何一個部門獨攬大權。立法機關的權限廣泛,與行政部門之間經常存在互動與摩擦,這正是制衡原則的具體展現。

司法部門

司法部門由最高法院和下級聯邦法院組成,負責解釋《美國憲法》以及聯邦法律和規章。最高法院是美國司法系統的最高機關,由九名大法官組成,這些大法官由總統任命並經參議院批准,終身任職,除非辭職、退休或被彈劾。最高法院的首要職能是審理涉及憲法和聯邦法律的案件,特別是涉及重大爭議或跨州糾紛的案件。此外,最高法院亦能夠推翻國會制定的法律或行政部門的政策,確保法律符合憲法

司法部門的獨立性是美國政治體系的基石之一。聯邦法官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門的直接影響,確保他們能夠公正地解釋法律並解決爭端。最高法院的裁決對全國具有約束力,其判決往往對社會和政治產生深遠影響。例如,自從1803年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確立司法審查原則以來,最高法院的角色逐漸擴大,成為決定憲法爭議的最終仲裁者。最高法院在歷史上通過諸如1954年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等判決,推動了種族平等和其他社會改革。此外,最高法院還負責解決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之間的爭端,確保各部門在憲法框架內行使權力。

下級聯邦法院包括巡迴上訴法院地區法院,這些法院處理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與最高法院不同,下級法院的裁決可以被上訴至更高級別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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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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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州政府

美國各州政府的權力來源並非僅僅依憲法明文授予,而是基於各州固有的自治權。根據《美國憲法》,凡未由聯邦政府專屬掌管、且未明確禁止州行使的事項,皆由州政府自行制定法律與政策。這使得教育、家庭法契約法刑法大部分內容,以及州內商業與財產管理等事務,都屬於州政府的職權範圍。雖然州法律不得違反聯邦憲法或國家法律,但在州界內涉及民生與地方治理的事項,基本上皆由州政府主導。

和聯邦政府相似,州政府也由行政、立法與司法三大部門組成,三權分立的設計延續了國家制度的基本精神。州長是州的最高行政首長,由州民普選產生,通常任期為四年,但仍有部分州將任期定為兩年。州長不僅負責執行州內法律,還在政策方向、預算安排與危機應對中扮演關鍵角色。州立法部門方面,除內布拉斯加州採用一院制之外,其餘州皆設有上下兩院。上院通常稱為參議院,下院則依州而異,可能稱為眾議院、代表院或大會。多數州參議員任期為四年,下院議員則為兩年。州議會與聯邦國會相似,負責制定州法律、通過預算,並對行政部門進行監督。司法部門則以州最高法院為核心,下轄多層級法院,處理州憲法與法律的解釋及大多數州內案件。

各州憲法在細節上有所不同,但大體結構與聯邦憲法相近。州憲法通常包含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條款,並具體規範政府的組織形式及運作機制。與聯邦憲法相比,州憲法往往更為繁瑣,對商業、金融、公共設施、教育乃至慈善機關的經營皆有更細緻的規定。這些規範的背後體現了人民主權的原則,各州憲法普遍強調最終權力屬於人民,政府的存在僅為服務公民與維護秩序。美國州政府的一大特色在於公民直接參與立法的制度。許多州允許通過公民提案公投程序,將新法案或已通過的法案提交全體選民表決。除此之外,罷免選舉初選制度也是州層級政治的重要部分,尤其在美國西部的若干州更為普遍。這些制度大多源自二十世紀初進步時代的改革,旨在讓公民能直接影響政策走向,而這一點在聯邦層面並未被採納。

在美國的聯邦制體系下,州司法機關獨立於聯邦法院而存在,各州依據自身法律設計並運作司法系統,不必與聯邦或其他州保持一致。雖然各州制度有所差異,但幾乎所有州法院都設有初審、上訴、終審的三級制度,少數州甚至分設兩個最高法院,分別處理民事與刑事案件[3]。在案件審理方面,全美高達98%的案件均由州法院系統負責處理。美國的案件類型以民事為主,約佔總數的八成,涉及公民權利專利權社會安全保險等範疇。刑事案件則佔兩成,內容包括逃漏稅務搶劫偽造文書以及毒品相關犯罪等。相比之下,聯邦法院則主要處理涉及跨州爭端、聯邦法律、國際條約、憲法、海事法破產法等領域的案件,與州法院的司法範圍有明確區隔[4]。大部分州會依案件性質區分審理層級,輕微違規如交通違章通常由特別司法管轄法院處理,而重大案件則交由具有原屬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審理[5]

歷史上,美國各州政府的自治傳統源自殖民地時代。獨立戰爭前,殖民地由英國王室統治,但內部已建立起若干自治機關。獨立後至憲法制定前,各州實際上處於高度自治狀態。當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召開時,各州代表一方面支持建立強有力的聯邦政府以維持國家統一,另一方面又極力維護自身的權利。最終形成的憲政架構,正是在這兩股力量間的妥協:聯邦政府集中掌管國防與外交,而內部事務則留給各州自行管理。在現代,美國州政府與聯邦政府的職權雖有明確劃分,但在許多領域存在交集。特別是醫療、教育、福利、交通、房地產與城市發展等範疇,聯邦與州的責任常有重疊。多數情況下,這種交疊被視爲合作,州政府在接受聯邦資金補助的同時,遵循一定的聯邦標準與指引。然而,憲法框架仍確保聯邦不得直接剝奪州的立法與行政權限,這種彈性平衡構成了美國政治運作的特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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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

美國的地方政府為多層次體系且具有多種形式,大多數州與領地至少設有兩級地方政府,即(county)與市級政府(municipality)。部分州使用不同的稱呼,例如路易斯安那州將郡稱為「堂區」(parish),而阿拉斯加州則使用「自治市鎮」(borough)作為等同郡級的行政單位。在二十個州中,郡之下還設有「行政鎮區」(civil township)或「鎮」(town)的劃分,這種制度主要分布於美國東北部中西部地區。

依照美國人口普查局的分類,州以下的地方政府主要可分為四種:郡級政府、鎮級政府、市級政府,以及特殊職能政府。根據2010年的數據,美國共有約89,500個地方政府單位,其中包含3,033個郡級政府、19,492個市級政府、16,500個鎮級政府、約13,000個學區,以及37,000個其他特殊職能政府[6]

地方政府的功能與居民的日常生活緊密相關,職責範圍涵蓋警察消防服務、衛生與環境法規、公共健康、教育、交通運輸及住宅等領域。這些機關直接面對社區的需求,確保基礎公共服務的有效運行。此外,美國地方選舉多採取無黨派形式,參選人往往不以政黨身分競選或治理,而是著重於具體的地方事務與社區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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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級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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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諸郡(county)地圖

在美國的政治體系中,郡級政府是州政府底下的重要行政分區,由各州憲法與法規授權設立。雖然名稱與結構在不同州份有所差異,但其基本功能是作為州政府與地方社區之間的中介層級。路易斯安那州將郡稱作「堂區」(parish),阿拉斯加州則稱為「自治市鎮」(borough)。

郡政府的具體權力在全美各州有極大的差異和靈活性。在新英格蘭地區,郡的主要角色僅限於司法區劃,更多行政事務由城鎮直接處理。而在其他州份,郡則負有廣泛的權責,例如房屋規劃、教育管理、交通建設以及公共休閒設施的維護。在康乃狄克州羅德島州以及麻薩諸塞州部分地區,郡政府已完全被廢除,地方服務由城鎮或州政府直接承擔。阿拉斯加州的「非建制自治市鎮」(unorganized borough)面積約佔該州一半,該地區完全沒有郡級政府,由州政府直接提供相關服務。

郡的範圍通常包含若干城市、鎮、村莊或聚落,不同郡之間的組成方式可能大相逕庭。一些大城市,例如費城檀香山舊金山納什維爾丹佛,採取「市郡合一」的模式,市政府與郡政府合併成為一個統一的管轄單位,其轄區僅包含該單一城市。相對地,部分郡如維吉尼亞州阿靈頓郡則不再細分為更小的行政單位。另一些州份則存在「獨立市」,這些城市法律上完全獨立於郡之外,雖然在實際運作上可能與市郡合一的制度相似,但它們在法律上已不屬於任何一個郡。

更為特殊的是紐約市,它劃分為五個行政區(borough),分別是曼哈頓布魯克林皇后區布朗克斯史丹頓島,每個區域同時也是紐約州的一個郡,五個行政區不僅是城市內部的行政單位,負責地方治理(如教育、消防、公園管理等),同時亦作為紐約州的郡,承擔州層面的某些職能(如法院系統和部分行政管理)。這種行政區與郡完全重合的結構在全美是獨一無二的,源於1898年紐約市合併時的歷史安排。

大多數郡都有一個指定的「郡治」(county seat),作為郡政府的行政中心。郡治通常設在郡內的重要城鎮,郡政府機關以及郡議會或監事會的辦公場所也設於此地。在小型郡份,郡級的決策由全體選出的委員會負責;在規模較大的郡份,則由各區域選出的監事代表分區利益。郡議會或監事會的職責範圍十分廣泛,包括徵收州與地方稅收、舉債與分配預算、決定郡政府雇員薪酬、監督選舉事務、規劃並維護道路與橋梁,以及執行國家、州與郡的福利計畫。在部分人口極少的郡份,行政與立法權甚至可能完全集中於單一郡政專員英語Sole commissioner,由其全面主持郡政,並由附屬的委員會輔助管理稅收與選舉。

事實上,在美國的行政區劃下,多數「郡」擁有比「市」更高的行政層級,涵蓋城市、鎮及其他未建制區域,負責跨區域職能如司法、稅收和公共服務,與漢字文化圈的「」在功能和層級上有顯著差異,為反映美國「縣」的較高層級和廣泛職能,部分地區或場合將「county」翻譯為「郡」,以避免與漢字文化圈的行政單位混淆,但在通俗語境中「縣」仍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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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級政府

美國的鎮級政府主要存在於東北部與中西部的州份,其組織形式受到州憲法與州法規的授權與規範,作為郡級政府底下的一種小型民政單位英語Minor civil division(MCD)。這些鎮級政府的設立目的,是在尚未成立市級政府的地域中提供一般的治理服務。目前,印第安納州俄亥俄州伊利諾州密西根州愛荷華州明尼蘇達州威斯康辛州密蘇里州堪薩斯州內布拉斯加州南達科他州北達科他州賓夕法尼亞州西維吉尼亞州(部分地區)等二十各州設有稱爲「行政鎮區」(civil township)的鎮級政府。在紐約州、威斯康辛州以及新英格蘭地區,這類行政地區則通常被稱為「鎮」(town),而其功能與地位與其他州的「行政鎮區」相近。在許多其他州,「鎮」這一名稱並無特定的法律含義,無論該地是否具備正式的市政法人地位,這僅是一種非正式的稱呼,用來指稱有人口聚居的地點。

鎮級政府的具體職責與權限,因州而異。有些州賦予其一定程度的治理權力,將其歸類為「行政鎮區」,這些單位可能獨立行使職權,也可能作為郡政府的一部分來運作。在另外一些情況下,所謂的「統計鎮區英語Survey township」(survey township)僅僅是一種統計用途上的區劃,並不具備任何治理功能。值得注意的是,新英格蘭六州的鎮,以及紐澤西州與賓夕法尼亞州的行政鎮區,雖然在法律上是有建制的市政法人,但由於其制度並不以人口密度為依據,因此美國人口普查局仍將它們歸入統計鎮區的範疇。與此同時,新英格蘭地區的鎮往往擁有比其他州鎮區更廣泛的權力,其運作範圍有時甚至等同於城市,能夠全面行使在其他州通常分散於郡、鎮、市之間的多種權限。

鎮級政府的運作通常由一個治理委員會(governing board)所監督,但這一機關的名稱會隨州而異。除了治理委員會之外,鎮上往往還會設有書記、受託人或市長等官員,例如在紐澤西州與猶他州的都市鎮區便可見此制度。鎮級政府的常見職位包括太平紳士估價官治安官等。隨著20世紀行政體系的發展,許多鎮級政府增設了行政官或監督官,以便更有效率地處理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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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政府

美國的市級政府(municipal government)是地方治理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根據州憲法和法規授權組織及建制的地方政府,目的在於為特定範圍內的人口中心提供全面的治理。市級政府的存在通常對應於一個明確劃定的社區或城鎮,而非僅僅是郡轄區中的某個行政劃分。市級政府包括被稱為城市(city)、自治市(borough)(阿拉斯加州除外)、鎮(town)(明尼蘇達州與威斯康辛州除外)以及村(village)的各種地方政府。這一概念大致相當於美國人口普查局所定義的「建制地方」(incorporated places),但新英格蘭地區的鎮並未被納入此統計範疇,同時在官方數據中也不計入不具實際治理功能的聚落。

全國範圍內的市級政府在治理架構上呈現多種形式,但幾乎所有城市都設有由選民選出的中央議會,並由一位地方行政長官(通常是市長)以及多個部門主管來管理城市事務。在美國西部與南部,市級政治往往採取無黨派形式,候選人與政黨的正式聯繫並不如國家或州級選舉那樣明顯。市級政府的組織形式大致可分為三類:市長—議會制(mayor-council)、委員會制(commission)以及議會—經理制(council-manager)。這三種模式是最為純粹的形式,但隨著城市規模與治理需求的變化,許多城市在實際運作中採取了兩種或三種制度的混合體制,以兼顧政治代表性與行政效率。

市長—議會制是美國最古老的城市治理形式,在20世紀前幾乎所有城市都採用這種制度。它的結構類似於州政府與聯邦政府,由選舉產生的市長擔任行政部門的首長,並由選舉產生的議會組成立法部門,代表不同社區或選區的居民。市長通常擁有任命城市各部門首長及其他官員的權力,有時需要議會同意,同時也有權對議會通過的地方法規英語Local ordinance行使否決權。此外,市長常常負責編製城市財政預算。而議會則負責制定城市法規、決定財產稅稅率並將資金分配至各個城市部門。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張,議會成員不再僅僅代表單一社區,而是往往涵蓋更大的範圍。

委員會制則將立法與行政的職能合併於一個由三名或以上官員組成的機關。這些委員會成員由全市選舉產生,每位委員負責監督一個或多個城市部門的運作。除了各自的分工,委員會共同制定城市的政策與規則,確保市政運作統一而連貫。委員會中的一人會被選為主席,通常被稱作市長,但其權力與其他委員並無實質差別。此制度在強調集體決策與責任共享方面具有特色,但也可能因缺乏集中領導而在決策效率上受到限制[7]

議會—經理制則是應對20世紀以來城市問題日益複雜而產生的制度設計。根據此制度,市議會的規模通常較小,負責制定城市法令與整體政策。這一制度的核心理念,是將大部分行政權力,包括執法與公共服務的管理,交由一位受專業訓練並具備行政經驗的市政經理(city manager)來執行,來落實政策與負責城市日常運作。市政經理不僅編製預算,還負責監督多數部門,並在專業能力上承擔城市治理的責任。城市經理通常並沒有固定任期,只要議會對其表現感到滿意,便能繼續留任。這一制度強調行政效率與專業化,因而被大量城市採納。

非建制地區

在美國的地方政府體系中,「非建制地區」(unincorporated area)通常是指位於郡轄區範圍內,但不屬於任何下層市級政府管轄的土地。這些地區不設有正式建制的市或鎮政府,居民只需向郡、州以及聯邦政府繳納稅款,而不需額外承擔市政層級的稅收。這樣的安排使得非建制地區的治理模式與建制市鎮有所不同,內華達州天堂市便是最著名的例子之一[8]拉斯維加斯賭城大道等大型賭場與娛樂設施,實際上並非位於拉斯維加斯市內,而是位於天堂市和溫徹斯特這兩個非建制地區之內。大多數州份允許郡政府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權,因此,郡委員會通常可以在非建制地區行使與市議會或鎮議會相似的權力,負責地方治理事務。然而,在部分州份,這些權力則被賦予鎮區。

與此相關的「非建制社區」(unincorporated community)則是一種泛稱,指的是某一地理範圍內,居民基於共同的社會認同而形成的聚落,但並未擁有正式的市或鎮的法律地位。非建制社區的類型大致可分為兩種。其一是位於已建制市鎮內部或跨越多個市鎮的社區,例如麻薩諸塞州的海恩尼斯村,它是巴恩斯特布爾內的一個非建制村落;又如新罕布夏州的因特韋爾,則位於巴特利特康韋兩鎮交界處。這類社區雖然沒有獨立的建制地位,但仍然屬於市鎮政府的範圍之內。其二則是完全位於任何市鎮管轄範圍之外的聚落,這些社區完全屬於非建制狀態。明尼蘇達州的霍夫蘭、田納西州的納特布希以及亞利桑那州的尤卡都是典型例子,這些地方多為人口稀少的鄉村聚落。

非建制社區有時會被劃入「人口普查指定地區」(CDP),這是由美國人口普查局為統計目的所劃定的區域,並不具有任何法律地位。它通常涵蓋一個被官方認定卻尚未建制的社區,以及其周邊的居住區域,有時還可能包括其他規模較小的非建制社區。人口普查指定地區的設立主要是為了提供準確的人口與經濟數據,幫助理解非建制地區的人口分布與發展情況,而非賦予這些地方正式的行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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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職能政府

在美國的地方治理體系中,特殊地區英語Special district (United States)(special districts)是根據各州法律設立的地方政府單位,獨立於州、郡與市等一般地方政府。這些特殊職能政府主要用來提供某些特定服務,例如供水消防公園管理交通運輸,彌補一般地方政府未能涵蓋的領域[9]。這些特殊政府通常具備獨立的行政與財政權,因此被視為獨立的政府單位。其設立與運作依據各州法律規範,並在特定章程或創設文件中明確規定職能範圍。

特殊地區可能以「區」、「局」、「委員會」或「管理機關」等不同名稱出現,具體稱呼取決於州法律的設計。這些機關的共同特徵是它們專注於某一項公共服務,並透過獨立預算與管理機制推動業務,它們的資金來源可能包括物業稅使用者付費英語User pays發行債券或者州和聯邦補助,這使它們能夠減輕一般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紐約與紐澤西港務局是美國最著名的特殊地區例子之一,它是紐約州和紐澤西州之間的跨州合作機關,旨在促進兩州的貿易和交通運輸。它負責管理紐約大都會區的關鍵基礎設施,包括機場(如甘迺迪國際機場拉瓜迪亞機場)、港口、橋梁、隧道以及公共運輸系統(如哈德遜河捷運),在九一一事件中倒塌的世界貿易中心,便是由該機關擁有及營運。

除此之外,學區也屬於一種遍佈全國各地的特殊職能政府。學區專責管理包括小學中學在內的公立教育機關,在州法律的授權下,享有充分的行政與財政自主權,因此具備獨立於其他地方政府的地位。學區不僅負責教育設施的運營,也掌握財政來源,如透過稅收來支撐教育支出,確保能為地方居民提供穩定的基礎教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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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合併領地

美國擁有多處未合併領地,分布於加勒比海太平洋地區,共計16座島嶼[10]。這些地區不屬於任何州份的管轄範圍,並且並未依照國會通過的《組織法》建立正式的地方政府。居住於這些領地的居民可以投票選舉自己的地方政府成員,其中部分地區還能選出代表前往美國國會,但僅能以觀察員身分參與,並不具備正式表決權。美國的未合併領地包括長期有人居住的美屬薩摩亞關島北馬里亞納群島波多黎各美屬維京群島,以及一些無人定居的離島,如貝克島豪蘭島賈維斯島強斯頓環礁金曼礁中途島納瓦薩島巴美拉環礁威克島等。這些領地在美國的政治架構中佔有特殊位置,既與聯邦緊密相連,又未被完全納入正式州份體制之中。

在所有未合併領地中,美屬薩摩亞具有獨特地位。該地是唯一擁有土著居民的領地,並由當地政府管理。雖然美國國會從未通過《組織法》來為其建立制度化的治理結構,但美屬薩摩亞於1967年自行制定憲法,並自此實行自治,實施相對較大的地方自主權[11]。與此同時,其他有常住人口的領地如波多黎各,則在政治地位問題英語Political status of Puerto Rico上持續引發爭論。波多黎各居民數度舉行公投,討論是否追求成為美國州份或走向獨立,但任何地位上的轉變最終都需經由美國國會的批准方能實現[12]

未合併領地的居民身份問題長期以來備受關注。美國最高法院在近代判例中確認投票乃美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然而領地居民並不享有完整的投票權[13]。即使如此,他們仍須遵守聯邦法律,並且必須登記加入全國兵役登記制度。這種矛盾使部分學者批評領地居民事實上被視為「二等公民」,因為他們承擔了公民義務,卻無法平等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法律上對這些不平等待遇的解釋,主要源自1901年的「島嶼案例英語Insular Cases」(Insular Cases)判決。這一系列最高法院案例常被認為反映了當時美國的帝國主義思維以及帶有種族偏見的觀點,至今仍為學界與社會輿論所爭議。這種不平等的政治參與機制,也影響到從美國本土遷居至領地的公民。若一名在五十州內享有完整投票權的公民搬至領地居住,便須放棄這項基本權利。這一情況不僅限制了領地居民對聯邦政治的影響力,也進一步凸顯出美國未合併領地在憲政體系中的特殊與尷尬地位[13]

選舉

選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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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00名議員的參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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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35名議員的眾議院

美國的選舉制度具有鮮明的聯邦特徵,既結合了《美國憲法》規定,又具有各州自行立法的差異性,使其選舉過程既統一又分散。與英國及其他議會制國家不同,美國的選舉並非依據政黨名單進行,而是由合資格選民直接投票給特定候選人[14]。雖然政黨在選舉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投票的基本單位是候選人本身,而非整體黨派名單。例外情況主要出現在部分地方政府選舉,它們可能採取不同的方式。

在美國的聯邦體制下,選舉分為聯邦、州以及地方三個層級。聯邦層級的選舉包括國會(參議員與眾議員)與總統選舉;州層級涉及州長、州議會及其他行政職位,如州務卿州檢察長;地方層級則涵蓋市長、市議會、郡級與鎮級政府的官員,具體職位因州法而異,例如某些州涉及學區或特殊區的選舉。聯邦選舉每兩年舉行一次,眾議員全部改選,參議員約三分之一改選,總統選舉則每四年一次。州和地方選舉的頻率與職位則依各州法律規定。

國會議員無論參議員或眾議員,均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員每州選出兩名,任期六年,選區為全州範圍;眾議員則依各州人口分配選區,共有435席,任期兩年,每十年根據人口普查重新劃分選區。這一直接選舉制度確保了國會議員對選民的直接問責。總統的產生採用間接方式,透過選舉人團制度完成。選舉人由各州選民投票選出,代表其州投票選舉總統。選舉人數量依各州國會席位總和(參議員加眾議員)分配,華盛頓特區另有三名選舉人,總計538人,候選人需獲270票以上當選。大多數州採用「贏者全拿」制度,即普選票最多的候選人獲得該州全部選舉人票,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加州則採用比例分配。這一制度源於建國初期,設計初衷期望選舉人能獨立行使判斷,但在現代實踐中,選舉人通常由政黨挑選並承諾支持該黨的候選人。極少數情況下,若選舉人違反承諾,則被稱為「失信選舉人」。2020年最高法院對奇亞法洛訴華盛頓州案英語Chiafalo v. WashingtonChiafalo v. Washington)的判決確認各州可強制選舉人遵守承諾。值得注意的是,在1913年《憲法》第十七修正案通過之前,美國參議員並非由選民直接選舉,而是由各州議會選出。這一制度在19世紀常因州議會的腐敗(如賄選)或僵局導致參議員席位空缺,引發進步時代的改革呼聲,於是第十七修正案將參議員選舉改為直接選舉,增強了民主參與並削弱州議會的權力。

選舉法律

美國選舉的法律基礎同時受到憲法與州法的規範。《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二條以及若干修正案確立了聯邦選舉的基本框架,例如選舉頻率、總統選舉方式與國會的結構等。而州法則涵蓋更為具體的執行細節,包括黨內初選制度、選民資格的具體規定、州選舉人團的運作方式以及州與地方各級選舉的管理。由於美國各州在憲政架構下享有高度自治,因此不同州之間的選舉細則差異頗大。

選舉權的規範亦由憲法與聯邦、州法律共同確立。根據《美國憲法》,所有年滿18歲的美國公民普遍享有投票權。然而,部分州對於有重罪前科者的投票權實施限制,導致不同州份間的選舉權範圍存在差異[15]。在選舉權的擴展過程中,歷史上的多項憲法修正案扮演了關鍵角色,例如第十五修正案保障不因種族而剝奪投票權,第十九修正案則確立女性投票權,而第二十六修正案將投票年齡確立為18歲,這些皆奠定了現代美國選舉制度的基礎。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的非建制領地與哥倫比亞特區在選舉參與上受到限制。哥倫比亞特區雖能參與總統選舉,但在國會中僅能選出一名無表決權的眾議院代表。而波多黎各、關島等其他領地僅能在當地選舉中選出地方官員,並同樣僅能派出無表決權代表進入國會,反映了美國領地在憲法框架下所處的不完全政治地位。

選舉資金

美國選舉高度依賴資金,尤其在聯邦層級的大型競選活動中。成功的競選往往需要龐大的財政支持,其中電視廣告支出占有極大比例[16]。籌集資金有各種方式,以往從民眾手中籌集小額募捐通常較為困難[17],但網際網路的興起改變了這一局面[18],例如民主黨人霍華德·迪恩2004年總統選舉黨內初選中開創了利用網上平台籌款的先河。儘管如此,兩大政黨仍主要依賴富豪及機關(如政治行動委員會超級PAC英語Super PAC)的資助。歷史上,民主黨主要依賴工會募捐,而共和黨則仰賴商界與企業捐款。自1980年代起,民主黨吸引更多商業捐款(尤其科技與金融業),在某些選舉週期(如2008年2020年)的總募款額超過共和黨,但共和黨在其他週期(如2010年2014年英語2014 United States elections)表現強勁,兩黨募款優勢因時而異。

這種對大額政治資助的依賴引發不少爭議,促使國會頒布法律限制捐款對選舉的影響,如1971年的《美國聯邦競選法》和2002年的《兩黨競選改革法英語Bipartisan Campaign Reform Act》。反對者引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主張政治捐款屬於言論自由的一部分,批評限制措施違反憲法權利。美國最高法院在多起案件中支持此觀點,例如1976年的巴克利訴瓦萊奧案英語Buckley v. ValeoBuckley v. Valeo)確立捐款為言論自由,2010年的聯合公民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允許企業與個人無限額捐款給超級PAC,2014年的麥卡沃恩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英語McCutcheon v. FECMcCutcheon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取消個人捐款總額上限。支持限制的一方則認為,大額捐款可能損害選舉公平性。在美國,將政治捐款視為言論自由的法律觀點中尤為突出,導致其選舉財務法規相較於英國、加拿大或德國更為寬鬆。例如,加拿大禁止企業與工會直接捐款,德國則要求嚴格公開並設低額上限。美國常見的大額籌款在其他國家可能被視為不當影響或類似賄賂行爲。

政黨

政黨政治

《美國憲法》在制定時並未正式處理政黨問題,主要原因在於開國元勳普遍反對政黨的存在。然而,在喬治·華盛頓總統卸任後不久,政黨便迅速成為美國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環,並逐漸形成所謂的「兩黨制」。在這一制度下,兩個主要政黨長期主導著美國的選舉與政治議程,對國家的政策走向產生深遠影響。

在美國的黨派選舉中,候選人通常由某一政黨提名,或以獨立身分參選。各州在候選人提名的方式上擁有相當大的自主權,因此候選人如何獲得出現在選票上的資格,往往因州而異。主要政黨的候選人一般會透過黨內初選黨大會產生,而小黨候選人或獨立候選人則必須經由提名程序,收集大量簽名才能獲得參選資格。這種制度設計事實上強化了兩大政黨的優勢,使其能長期保持對政治舞台的控制。自1852年以來,美國的總統大選從未由兩大政黨以外的候選人勝出;自1856年起,美國國會的控制權也始終掌握在民主黨與共和黨之間。

從20世紀初的大蕭條新政時期起,民主黨逐漸定位為偏向中間偏左的政黨,強調政府在經濟與社會政策中的積極角色。隨著1960年代民權運動的推進,民主黨在社會議題上的自由派取向更加明顯。相對而言,共和黨則逐步發展為中間偏右的政黨,強調自由市場、個人責任與有限政府,並在保守派與宗教群體中具有深厚基礎。然而,兩黨內部並非單一意識形態,往往包含不同派系與立場,形成多元的內部動態。

民主黨與共和黨的長期對立,鞏固了兩黨制在美國政治中的基礎。多項制度性因素強化了美國的兩黨制。首先,單一選區相對多數選舉制度(即「得票最多者勝出」)依據杜瓦傑法則,自然傾向於形成兩黨制,與一些實行多席選區或比例代表制的民主國家形成鮮明對比。其次,19世紀出現的「政黨選票」制度,即由政黨印製候選人名單並分發給選民,進一步鞏固了主要政黨的影響力。隨後,隨著各州陸續採用澳大利亞式的不記名統一選票制度,州立法機關得以制定更嚴格的選票准入英語Ballot access法規,例如要求新興政黨在極短時間內收集大量簽名,從而大幅增加小黨參選的難度。這些制度設計,進一步確保了民主黨與共和黨的主導地位,美國的政黨政治因此形成一種長期穩定卻高度競爭的格局。雖然第三黨如綠黨自由意志黨等偶爾在地方或州層級取得有限席位,但在全國層面選舉的影響力依舊極為有限。

歷史上,美國曾出現過多個第三黨,但大多未能持續超過十年。一些第三黨是由具個人魅力的政治人物發起,例如西奧多·羅斯福的「進步黨」(俗稱「公牛黨」)與羅斯·佩羅美國改革黨;另一些則在特定地區擁有一定影響力,如美國社會黨明尼蘇達民主—農民—勞工黨威斯康辛進步黨英語Wisconsin Progressive Party紐約州保守黨等。此外,仍有部分小黨長期參選,即使鮮有贏得公職,也藉此推廣其關注的議題,例如自由意志黨自然法則黨英語Natural Law Party (United States)和平與自由黨等。

近年來,美國最成功的第三黨候選人來自羅斯·佩羅創立的美國改革黨。1996年總統大選中,佩羅代表改革黨贏得約8%的全國普選票。1998年,傑西·文圖拉(Jesse Ventura)代表美國改革黨當選明尼蘇達州州長,成為改革黨首位贏德州長職位的候選人,但改革黨在2000年後因內部分裂逐漸失去影響力。另一表現突出的第三黨是自由意志黨,根據2020年數據,其在全國擁有約600-800個地方選舉職位,如市議會和學區委員會成員,但尚未贏得聯邦或州級重要職位。

波多黎各作為美國未合併領地,擁有獨立的政黨系統,與美國本土的民主黨和共和黨無直接隸屬關係。主要政黨包括波多黎各新進步黨(PNP)、波多黎各人民民主黨(PPD)和波多黎各獨立黨(PIP)。新進步黨主張波多黎各成為美國第51州,強調完全融入美國;人民民主黨支持維持現有自治領地地位,強調地方自治;獨立黨則推動波多黎各完全獨立,脫離美國管轄。

政黨組織

與許多國家強調中央集權的政黨不同,美國的主要政黨缺乏強勢的中央組織,無法集中決定政黨立場與政策,也無法對黨內成員進行獎懲或開除。政黨委員會或全國黨代表大會固然能為某些候選人背書,但最終能否成為正式候選人,往往由參加初選的選民決定。因此,即使民選官員背離黨的立場、跨黨派投票,他們也不必過於擔心遭受黨的制裁,這種現象使美國政黨展現出高度的鬆散性與靈活性。這種鬆散結構部分源於美國聯邦制的歷史根源,以及19世紀以來初選制度的發展,旨在防止權力過度集中,並促進基層民主參與。

在美國,政黨的主要功能集中於籌款與選舉。民主黨全國委員會(DNC)與共和黨全國委員會(RNC)是各自政黨的最高層級機關,但其職能並非指導政策或管理黨員,而是為選舉提供資金與資源。除此之外,各政黨還設有專門的競選委員會,例如民主黨國會競選委員會(DCCC)和參議院競選委員會英語Democratic Senatorial Campaign Committee(DSCC),以及共和黨全國國會委員會英語National Republican Congressional Committee(NRCC)和全國參議院委員會英語National Republican Senatorial Committee(NRSC),協助不同層級的候選人參選,然而這些委員會也無權直接干預候選人的競選活動。特別是在總統選舉時,候選人成為事實上的黨魁,他的個人聲望往往影響到下層候選人的選情。而在中期選舉中,選民的投票傾向則常被視為對現任總統施政的公投[19][20],例如2022年中期選舉被廣泛解讀為對拜登政府表現的評價。

美國政黨的鬆散性還表現在選民的政黨認同上。選民可以自由註冊加入民主黨或共和黨,但這種身份並不賦予特別的權利或義務,也不會限制選民的投票選擇。選民甚至可以隨時變更政黨登記。這意味著政黨會員資格在美國相對寬鬆,與英國或其他實行嚴格黨紀的國家不同。當某人決定參與競選時,他的政黨身份才真正凸顯出來,因為他需要在多數州經過初選以獲得黨的提名。初選類型因州而異,包括封閉初選(僅限註冊黨員投票)、開放初選(允許非黨員參與)以及半開放初選,這進一步削弱了黨中央對提名過程的控制力。黨內委員會可能會支持某位候選人,但最終能否出線取決於參與初選的選民投票,這使得黨中央難以完全掌握候選人提名權。某人即使在初選獲勝後背離黨的立場,政黨也無權開除其黨籍。這使得美國政黨更像是鬆散的「選舉機器」,主要透過地方支部、委員會與議會黨團在選舉時才展現功能,而在非選舉時期則顯得十分低調。儘管如此,政黨在非選舉時期仍會從事一些輔助活動,例如透過智庫基金會進行政策研究,如共和黨的傳統基金會或民主黨的美國進步中心

在聯邦層級,雖然兩大政黨都設有全國委員會,但委員會主席並不是真正的黨魁。全國委員會成員的構成因黨而異,但多由州級代表與黨內重要人士組成。他們的主要職能是籌款、協調選舉策略,尤其是總統選舉的資源分配,而不是控制黨內成員的行動。因此,美國政黨的「領導人」並非固定,而往往取決於誰能夠凝聚多數人的支持。實際上,總統、國會兩院領袖等高階官員才是黨派的事實領導人,但他們的權威也依賴於黨內成員的自願追隨,而非強制性的黨紀。全國委員會在總統選舉年還負責組織全國黨代表大會,制定黨綱(雖然黨綱對候選人無強制約束力),並處理如民主黨超級代表的提名爭議。

在國會選舉中,兩大政黨各自擁有專門的「國會山委員會」(Hill committee),負責組織和支援競逐國會議員席次的候選人。例如,民主黨國會競選委員會為眾議院民主黨候選人提供數據分析和廣告支持,以確保在國會中爭取更多席位,而不是制定政策或維護黨內一致性。至於在州與地方層級,兩大政黨都依據各州法律設有分部,這些分部的組織結構與職能會隨州法不同而有所差異,例如加州黨組織因其龐大選舉規模而更為複雜,而人口較少州份如懷俄明州則相對簡單。地方黨部在基層選舉中發揮關鍵作用,如動員選民和協助初選運作,這強化了政黨在地方層面的靈活性。

21世紀以來,隨著美國政治極化英語Political polariz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的加劇,一些學者指出美國政治日益「全國化」。即使是地方公職選舉,候選人與政黨也往往聚焦於全國性議題,並與總統大選產生緊密聯繫。這種趨勢削弱了地方事務的獨立性,使得政黨組織的運作更大程度上與全國政治氣氛相互影響[21][22]

壓力團體

在美國政治體系中,壓力團體(或稱特殊利益團體)代表特定選民群體的利益,積極推動有利於其利益的政策。這些團體涵蓋廣泛的領域,從商業組織到勞工團體,再到宗教或族裔團體,各有其關注的議題。例如,商業組織傾向於支持降低公司稅率和限制罷工權利的政策,因為這些措施有助於提升企業利潤並減少勞動爭議的影響。相對地,勞工團體則積極推動最低工資立法和集體談判的保護,以確保工人的權益得到保障。除了經濟相關的團體,其他私人利益團體則關注更廣泛的政策議題,這些議題往往與其組織的價值觀信仰密切相關。例如,教會可能推動與宗教自由道德相關的立法,如反對墮胎或支持宗教教育英語Religious education。族裔團體則可能專注於移民政策英語Immigration to the United States種族平等或文化保護等議題。這些團體的活動範圍超越經濟利益,試圖影響社會政策的方向。它們通常透過與國會議員的直接溝通、參與聽證會或動員其成員進行草根運動,來實現其目標。

隨著政治環境的演變,壓力團體的數量和影響力不斷增長,尤其是在聯邦層面的遊說活動中。它們不僅影響國會和聯邦機關的政策制定,還透過政治行動委員會(PAC)參與選舉資金的運作,試圖塑造美國的政治格局。根據聯邦選舉法規,政治行動委員會對候選人的直接捐款金額受到限制,例如個人或團體對單一候選人的捐款上限受到嚴格規定。然而,政治行動委員會在獨立支出方面則不受限制,可以自由花費資金來宣傳某種觀點或支持特定候選人的當選。例如,它們可能製作廣告、組織活動或發起宣傳運動,以影響選民的選擇。根據2008年的數據,美國有4,292個政治行動委員會在運作[23]

隨著壓力團體的數量快速增長,越來越多的組織在華盛頓特區設立辦公室,直接向國會和聯邦機關進行遊說。這些團體不僅與政府部門互動,還積極尋求普通公民的財務和道義支持。許多壓力團體專注於狹窄的議題,甚至單一議題,例如環境保護槍支權利醫療改革。這些議題對公衆往往具有較大吸引力,能夠激發公衆的參與熱情。然而,這也導致壓力團體與政黨在爭奪資金、時間和支持方面形成競爭。政黨通常代表廣泛的意識形態和政策立場,而壓力團體的單一議題焦點使其能更精準地動員支持者,這種競爭關係使美國的政治參與更加複雜。

壓力團體在政治資金方面的影響力隨著選舉成本的上升而持續擴大。現代選舉活動,特別是聯邦層面的國會和總統選舉,費用極為高昂,包括廣告、競選活動和選民動員等開支。根據公開數據,2020年美國選舉的總支出超過140億美元,其中壓力團體通過政治行動委員會和其他管道提供了大量資金。然而,這種對大額捐款的依賴引發了廣泛爭議。許多美國民眾認為,企業、工會或政治行動委員會等利益團體的影響力過大,普通公民難以與之抗衡。這種觀點認為,政治資金的集中可能導致政策偏向特定群體,削弱民主的公平性。

由專業經濟學家組成的美國經濟學會進行過一項調查,顯示無論政治立場如何,大多數經濟學家認為壓力團體在政治過程中的普遍存在和影響力,往往為這些團體及其支持的政客帶來利益,而非整體社會的福祉[24]。這種觀點反映了對壓力團體可能扭曲公共政策的擔憂。例如,企業可能通過遊說獲得稅收減免或監管寬鬆,而勞工團體則可能推動有利於工會的勞動法規。這些活動雖然合法,但被批評為優先考慮特定利益而非廣泛的公共利益

宗教團體

雖然《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建立條款明文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於建立國教的法律」,但由於歷史與人口結構的原因,宗教團體,特別是基督教團體,仍然在政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這些團體經常以政治壓力團體的形式出現,並成為政黨聯盟中的一部分。

在近幾十年裡,保守的福音派基督徒尤其活躍於共和黨內部[25]。他們不僅在選舉中展現出強大的組織與動員能力,也在政策制定過程中發揮深遠影響。這種影響往往轉化為與道德及個人行為相關的法律制定,使宗教信念滲透至公共政策領域[26]。在一些宗教保守派人口比例較高的州份,當地的法律亦反映了這種宗教與政治的結合。例如,州政府在酒精銷售與賭博方面的法規往往更為嚴格,以符合保守基督徒英語Conservative Christianity的道德觀念和價值觀。

歷史

政治文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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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制憲會議的情景油畫

美國的政治文化源自殖民時期的經驗與美國獨立戰爭。殖民地時期,美洲社會相比歐洲具有相當獨特性,因為其相對廣泛的選舉權已授予擁有財產的白人男性,並且選舉產生的議會在地方治理上具有一定的權力與活躍度。這些民選議會負責處理土地分配、商業補貼、稅款徵收、救濟貧困、酒館管理及學校設置等公共事務。同時,殖民地的法院制度十分活躍,私人訴訟極為普遍,這不僅讓殖民地居民獲得法律與公共事務的經驗,也使得不同的利益團體,如商人、地主、小農、工匠,以及各宗教與族群群體,能在地方治理中發揮影響力,而這些權力在英國本土則多半由王室貴族家族國教會所掌握。最終,美國人逐漸傾向於共和主義的政治價值,強調平等權利、公民美德,並強烈反對腐敗、奢侈與貴族化。

共和主義與古典自由主義是美國建國的兩大核心思想。美國政治思想的基礎性文件包括《獨立宣言》(1776年)、《美國憲法》(1787年)、《聯邦黨人文集》與《反聯邦黨人文集英語Anti-Federalist Papers》(1787年—1790年代)、《權利法案》(1791年),以及林肯南北戰爭期間發表的《蓋茲堡演說》(1863年)。這些文件不僅塑造了美國的政治文化,也奠定了日後政治爭論的基礎。

美國政治文化中有若干核心信條,首先是「被治理者的同意」,政府的權威與合法性必須依賴人民透過自由與公正選舉所表達的意願。其次是「公民義務」與「共和美德」,這包括理解並支持政府、參與選舉、繳納稅款、反對政治腐敗,甚至承擔軍事服務[27]民主制度則確保政府對公民負責,人民可以透過選舉更換代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則強調任何公民不享有特權,政府官員亦須與普通人一樣受法律制約[28]宗教自由意味著政府既不支持也不壓制任何宗教,而言論自由則保障公民能以非暴力方式表達意見,形成「思想市場英語Marketplace of ideas」。

在美國建國初期,經濟以農業和小型私人企業為主,福利問題大多交由私人或地方來解決。然而,與英國及其他工業化國家相似,美國在大蕭條之後,自由放任的經濟理念逐漸失去支持,1930年代至1970年代的財政政策多採取凱因斯主義的共識模式[29][30]。1980年代「雷根革命」後,自由放任的理念重新成為美國政治中的強大力量[31]二戰後,美國的國家福利雖有大幅擴張,但至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末,其規模仍大致維持在國內生產總值的20%左右[32][33]。在對外政策方面,美國在二戰前普遍奉行「避免捲入外國糾紛」的不干涉主義。但二戰後,隨著美國成為超級大國,其對外立場轉向國際主義,尋求盟友以遏制共產主義,並推動經濟合作。

進入21世紀後,現代自由主義現代保守主義之間的爭論持續激烈,政治對立與分裂愈加明顯,許多選舉雖然結果接近,但往往伴隨激烈爭鬥。2016年,美國在《經濟學人智庫》的民主指數中被評為「有缺陷的民主國家」,評級下降的原因包括政治極化加劇,導致社會分裂與立法僵局,以及對政府機關的信任下降和政府運作效率低下的問題[34][35][36]。根據V-Dem民主指數英語V-Dem Democracy Indices,美國在2023年被評為全球第27個最具選舉民主的國家,同時也是第3個最具參與性的民主國家,顯示其制度仍具有較高的公民參與度[37]

美國公立學校的公民教育教授《獨立宣言》、《美國憲法》、《權利法案》及開國元勳的文章,旨在培養學生參與民主社會的能力。核心內容包括:公民有責任了解政府、參與選舉、納稅及支持志願兵役;反對政治腐敗,確保政府透明;民主政府對公民負責,公民可通過選舉更換總統及議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公平正義;宗教自由與政教分離,政府不得偏袒任何宗教;尊重言論自由,政府不得立法限制公民表達。此外,課程強調權力分立及聯邦制,確保權力平衡與地方自治。

政黨政治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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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時的兩黨與中間派比率,可以見到民主黨是美國第一大政黨,但中間選民(無黨派)也有很大比例,可以決定政局。

美國政黨政治的歷史可以追溯到開國時期。《美國憲法》從未正式提及政黨的議題,這主要是因為開國元勛如亞歷山大·漢彌爾頓詹姆士·麥迪遜喬治·華盛頓均反對政黨,他們視為政黨為可能引發內部衝突與停滯的派系,他們希望個體的公民能夠投票給個體的競選者,免受某些組織的影響[38]。然而,美國兩黨制的雛形卻從華盛頓的顧問圈子中浮現,其中包括漢彌爾頓和麥迪遜。到1790年代,關於國家未來發展的不同觀點已然成形,持有相同治國理念的人群聚一堂。亞歷山大·漢彌爾頓的追隨者組成聯邦黨,支持強大的中央政府,以促進工商業利益。另一方面,托馬斯·傑弗遜的追隨者則形成民主共和黨,偏好權力分散的農業共和國模式。

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這兩個政黨的對立奠定了美國初代政黨政治的基礎,史稱第一政黨體系時期。聯邦黨主張強化聯邦權力,推動國家經濟發展,而民主共和黨則強調州權與農業優先。這種分歧不僅反映了經濟與社會結構的差異,也影響了國家政策的制定。到1828年,聯邦黨作為組織已然消失,首先被國家共和黨取代,隨後又轉變為輝格黨。與此同時,民主共和黨演變為民主黨,由安德魯·傑克遜領導,主張將選舉權擴大到普通(白人)男性。這一轉變標誌著美國政黨政治進入第二政黨體系的新階段,民主黨強調平民主義與擴張選民基礎,而輝格黨則試圖維持更保守的經濟政策。

進入1850年代,輝格黨因奴隸制度是否應擴張至西部新領土的議題而瓦解,這一爭議撕裂了黨內團結,最終導致輝格黨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共和黨,該黨反對奴隸制度擴張,其首位成功當選總統的候選人是亞伯拉罕·林肯。共和黨的興起與南北戰爭的爆發密切相關,象徵著美國政黨政治在國家危機中的重塑,並進入第三政黨體系時期。此後的150多年,民主黨與共和黨成為美國兩大主要政黨,雖然它們的政策、支持基礎與相對實力經歷了顯著變化,但兩黨制的基本框架持續至今。

南北戰爭結束後,重建時期(1865年—1877年)與鍍金時代(1870年代—1900年代)是美國政黨政治的重要時期。在南方邦聯戰敗後,共和黨因成功維護聯邦並領導軍事勝利而成為主導政黨,常被稱為「偉大舊黨」(the Grand Old Party)[39]。共和黨在全國範圍內佔據優勢,而民主黨則在「南方基地」(即堅定支持民主黨的南部地區)維持強勢,透過壓制性的種族隔離政策阻止新獲得選舉權的非裔美國人投票。民主黨強調州權,這一原則成為種族隔離主義者的核心理念。在全國層面,民主黨反對銀行與關稅制度,其聯盟還包括城市的天主教徒,形成多元化的支持基礎[40]

進步時代(1896年—1917年)標誌著美國政黨政治的另一轉折,進入第四政黨體系時期。進步主義旨在清理腐敗、振興民主,並以科學方法解決社會問題。改革包括市政改革(改善城市治理)、公務員制度改革(以功績制度取代裙帶關係)、反腐敗法案(規範選舉與捐款)、總統初選(削弱黨內領袖對全國黨大會的控制),以及反壟斷法、勞工保護(如童工法規)和婦女參政運動(最終促成1920年憲法第十九修正案)。進步領袖橫跨兩黨,包括共和黨的西奧多·羅斯福羅伯特·M·拉福萊特查爾斯·埃文斯·休斯,以及民主黨的威廉·詹寧斯·布萊恩伍德羅·威爾遜阿爾·史密斯。兩黨在這一時代共同推動社會變革,奠定了現代美國民主與社會政策的基礎。

新政時期(1933年—1938年)則為美國政黨政治帶來了戲劇性轉變。這是由民主黨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設計的一系列計劃,大幅擴大聯邦政府的權力和規模,旨在應對大蕭條帶來的經濟與社會危機,包括提高最低工資、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及其他聯邦服務。這些措施創造了美國政治勢力的重大轉移,羅斯福組成廣泛的新政聯盟,支持者包括農民、北部城市居民、勞工組織、歐洲移民、自由派、知識分子與改革者。此後,民主黨因此成為美國政壇的主導政黨,控制著總統職位至1952年,並在大多數時間控制著國會兩院,其優勢一直持續到1960年代末。這一時期史稱第五政黨體系時期。

1960年代,新政聯盟的瓦解是美國政黨政治的關鍵轉折點。由民主黨總統林登·約翰遜推動的1964年《民權法案》與1965年《選舉法案》,開始令南部白人種族隔離主義者脫離民主黨。理察·尼克森的「南方戰略」加速了這一過程,將南部白人吸引至共和黨,並且往後數十年內在美國南部形成堅實的共和黨保守派根據地。1980年,民主黨人卡特敗於共和黨候選人隆納·雷根,雷根以小政府、自由貿易與減稅為競選主題,主張這些政策將刺激經濟成長,並透過「滴漏效應」惠及中下階層。共和黨此時被形容為依賴三個支柱:主張社會保守主義基督教右翼、支持小政府財政保守主義,以及強硬的反共軍事政策

1990年代至今,美國進入政治極化時期。伴隨意識形態分歧與政治極化的加劇[41][42],美國政壇出現更多「黨派分類」現象,即自由派共和黨人與保守派民主黨人逐漸減少[43]。美國政黨對立加劇,民主黨批評共和黨的小政府、企業減稅和市場經濟政策可能加劇經濟不平等財政赤字;共和黨則批評民主黨的多元文化主義社會福利計劃可能增加財政負擔並削弱經濟競爭力,類似歐洲高福利國家的挑戰。根據國會表決投票排名,共和黨向右傾斜的幅度大於民主黨向左傾斜[44]。共和黨策略家紐特·金里奇引入強硬的競爭策略[45],改變了國會中將對手視為合作夥伴的傳統規範,強調擊敗對方的重要性[46]卡爾·羅夫則主張選舉勝利來自激勵黨派核心支持者,而非吸引中間搖擺選民,並採取攻擊對手強項的策略,例如在競選廣告中質疑對手的兵役紀錄[47]。兩黨在此期間均出現爭議性說法,例如共和黨對班加西事件的指控[47],以及民主黨對共和黨政策的誇大詮釋,反映了政治話語的日益對立。

第一次川普總統任期(2017年—2021年)進一步改變了共和黨的方向[48]。共和黨從雷根時代強調自由貿易和減稅的傳統保守主義,轉向民粹主義經濟民族主義,持續推動減稅(如2017年《減稅與就業法案》)但反對全球化,採取保護主義政策(如對中國加徵關稅、退出TPP)。川普強調草根訴求,吸引工人階級選民,關注反移民和美國製造業復興。其政府反對跨性別權利(如禁止跨性別人士參軍),但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場較為模糊。共和黨基層逐漸以白人藍領和鄉村選民為主,而部分傳統商業階層轉向支持民主黨。與此同時,民主黨失去部分工人階層支持,轉而吸引更多高教育程度選民。兩黨均產生了具有相當爭議的指控,例如共和黨對2020年總統選舉結果的質疑(國會山莊騷亂),以及民主黨對俄羅斯干預2016年總統選舉的強調(通俄門事件)。

選舉史

在美國殖民時期與獨立戰爭後的年代,投票方式與今日截然不同。當時的選民並非秘密投票,而是公開到投票場所,直接表明自己支持的候選人。秘密投票被視為「懦弱」或「不光明正大」的行為[49]。最初,各州法律規定只有擁有財產者才享有投票資格,但隨著民主化的進程,至1828年安德魯·傑克遜當選總統時,幾乎所有白人男性都已獲得投票權[49]

19世紀後期,投票逐漸採用紙張選票的方式。然而,由於選民人數擴大,其中不少人不識字或拼寫錯誤,往往導致選票作廢。這促使各政黨自行印製「政黨選票」並發放給支持者,選民只需將整份政黨名單投入票箱,或直接交給選舉官員即可[49]。這種方式雖方便,但使得選民無法分開選擇不同政黨的候選人,即所謂的「分裂投票」受到限制。1859年以前,美國各地並沒有由政府提供的官方選票,所有選票均由政黨印製[49]。在城市中,選民往往需要穿越對立政黨支持者的群眾才能到達投票地點,而這些人群有時會以阻撓甚至恐嚇的方式干擾選舉。除非干預行為「明顯」且「足以恐嚇普通人」,否則這類阻止投票的情況大多被容忍。19世紀中期的數十年間,僅因選舉日的騷亂就造成至少89人喪生[49]

直至19世紀末期,美國各州才逐步採用源自澳洲的不記名投票制度[49]。儘管有人憂慮此舉會使國家充滿「卑劣之徒」,但不記名投票最終成為全國標準。此制度的最大改變在於保障選民的隱私,避免因公開投票而導致政治任用成為政黨酬庸。同時,由政府統一印製的官方選票也取代了政黨自行發放的名單,確立了較為公平的選舉機制。

投票權的擴張在美國歷史中有幾個重要節點。1792年至1856年間,白人男性的財產資格逐步取消,更多人能參與政治[50]。1868年,第十四修正案規定所有在美國出生或歸化的個人均為公民,理論上保障了非裔美國人的投票權,但在美國南部《吉姆·克勞法》的限制下,多數非裔仍被剝奪投票資格。1920年,第十九修正案通過,女性在全美各州獲得投票權。1960年代,隨著《民權法》的推行以及最高法院的裁決,納稅或財產要求被正式廢除,少數族裔的選民登記與投票權獲得更有效的保護。1971年,第二十六修正案通過,將投票年齡下調至18歲,使更多年青人能夠參與政治生活。

批評與爭議

美國政治系統長期以來面臨多方面的批評與爭議,這些問題涉及代表性不足、民主制度設計的缺陷以及文化與經濟精英對政策的影響。尤其是自2000年代以來政治極化加劇的背景下,這些爭議反映了公眾對政府是否有效代表和服務美國人民利益的質疑。

美國的非建制領地(如波多黎各、關島)及華盛頓特區的居民在聯邦層面的代表權不足,成為一大爭議。這些地區的公民無法在國會中擁有投票權的代表,且在總統選舉的選舉人團中也缺乏充分參與。此外,某些州對重罪犯剝奪投票權,進一步限制了部分群體的政治參與。同時,女性、非裔、拉美裔、原住民、LGBT群體在政治代表性上處於相對劣勢,這種結構性不平等引發了對民主公平性的質疑。根據研究,這些群體在國會和州級立法機關中的比例遠低於其人口比例,顯示出政治系統未能充分反映美國的多元人口結構。

另一個重要的批評是,美國政治是否過度受到經濟和文化精英的影響。部分觀點認為,少數經濟精英通過政治捐款和遊說活動,塑造了有利於其利益的政策,例如稅收減免或放鬆監管。這種現象在2010年最高法院對聯合公民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的判決尤為顯著,該案允許無限額的政治捐款,進一步加劇了財富對政治的影響。同時,部分民眾擔憂傳統價值觀正在被削弱,例如家庭結構或宗教信仰,引發了關於文化變遷與政治影響的激烈爭論。

美國政治制度的結構性問題也引發了對民主有效性的質疑。參議院的席位分配給予人口較少的州更大權重,例如懷俄明州(人口約58萬)與加利福尼亞州(人口約3900萬)各有兩名參議員,這導致小州的利益在立法中被放大。同樣,選舉人團制度使總統選舉的結果可能與全國普選票不一致,例如在2000年和2016年的總統選舉便發生過這種情況。不公正劃分選區和「贏者全拿」投票制度進一步加劇了代表性失衡,導致立法和最高法院裁決可能與多數民眾意願脫節。根據2020年劍橋大學班奈特公共政策研究所的「全球民主滿意度」研究,58.2%的受訪者對其政府系統表示不滿,這是自1995年有記錄以來首次超過半數[51]

近年來,政治極化的加劇使這些爭議更加突出。昆尼皮亞克大學於2022年8月的民調顯示,69%的民主黨人和共和黨人認為美國民主正面臨崩潰的危險。例如2020年總統選舉後對選舉結果的爭議,這進一步削弱了對民主程序的信任,部分人士相信(儘管缺乏證據)少數族裔選民存在大規模選舉舞弊,阻礙共和黨勝選,這種觀點加劇了政治對立。與此同時,美國缺乏全民醫療或單一支付醫療系統,依賴雇主提供的營利性私人醫療保險,與其他已開發國家的醫療模式形成對比,引發了關於公平性和可及性的爭議。

參見

參考文獻

參考書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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