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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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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治體系建立在採用總統制的憲政聯邦民主共和國的架構之上。整個體係由三個分支共同分擔權力,分別是立法部門、行政部門與司法部門。立法權由國會行使,國會是一個兩院制機關,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行政部門則由美國總統領導,總統兼任國家元首與政府首腦,負責國家政策的執行;司法部門由最高法院及下級聯邦法院組成,行使司法審查與解釋法律的職責。三權分立的設計旨在防止權力集中,並透過制衡機制確保政府的平衡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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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聯邦體系下,美國五十個州各自擁有制定法律的權力,只要該權力既未賦予聯邦政府,也未被《美國憲法》明確禁止,各州即可行使。每個州皆制定了自己的州憲法,雖然多依循聯邦憲法的基本模式,但在具體細節上有所不同。與聯邦結構類似,各州同樣設有三個部門:由州長領導的行政部門、負責立法的州議會,以及負責審理法律爭議的州司法體系。在地方政府層級,政府則進一步分布於郡或同等級的行政單位之下,並包括市鎮、鄉區、學區及各類特別行政區等組織,形成自上而下的多層次治理體系。
美國的政治文化強調公職人員由人民選舉產生,無論是聯邦、州,甚至地方政府,選舉都是政治參與的核心方式。最顯著的例外是總統選舉,雖然各州選民可直接投票,但總統實際上是透過選舉人團間接產生。選舉人團制度反映了憲法設計者在州與聯邦之間權力分配的考量,也使美國總統選舉具有獨特的運作方式。除總統之外,其他職位幾乎均由直接普選決定,候選人往往需要在單一選區內獲得相對多數票,便可當選,即使未取得絕對過半數亦可。
選舉權是美國政治制度的重要基石,根據《美國憲法》第二十六修正案,幾乎所有年滿十八歲的公民皆享有普選權。雖然如此,不同州在細節上有所差異,例如部分州對於有犯罪前科的公民仍設有限制,導致並非所有成年公民都能參與投票。選舉制度與單一選區設計,使得美國形成了特定的政黨競爭格局。自南北戰爭以來,美國政壇一直由民主黨與共和黨主導。兩黨在不同時期的立場有所調整,但自20世紀中期以來,民主黨普遍傾向於推動自由派與左傾政策,而共和黨則多支持保守派與右傾立場。與許多其他國家的政黨不同,美國的兩大政黨並無一個嚴格統一的中央組織,無法全面控制黨員、當選官員或政策方向。因此,黨內往往存在派系或個別政治人物,可能與該黨的主要立場有所出入,形成政黨內部的多元化與彈性。
雖然美國的政治主要集中在兩大政黨之間,但第三黨或獨立候選人也時常參與選舉,雖少有在全國層級勝出,但仍能在地方選舉或特定議題上產生影響力。由於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的設計,第三黨通常面臨結構性挑戰,難以突破兩黨的主導地位。然而,這些小黨與獨立候選人有時能夠影響主要政黨的政策議程,或在特定的政治局勢下扮演關鍵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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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政府

美國是一個聯邦制的憲政共和國,其政治體系依據《美國憲法》建立,確立了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共享主權的制度。聯邦政府在國防、外交、貨幣與國家重大政策上擁有最高權力,而州政府則在教育、公共衛生與地方事務等領域保有廣泛的自治權。這種權力分配不僅反映了殖民時期以來地方自治的傳統,也形成了美國今日層層分明的政治與行政架構。聯邦政府由三大分支組成,分別是行政部門、立法部門與司法部門,三權相互獨立並彼此制衡。
美國聯邦政府的行政部門由總統領導,總統既是國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腦,負責執行聯邦法律並管理國家的日常事務。總統由全國選舉產生,但實際上是透過選舉人團間接完成。總統任期為四年,可連任一次,其權力包括簽署或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任命聯邦官員和法官(需參議院批准)、擔任武裝部隊總司令,以及制定外交政策。根據《美國憲法》,總統的權力獨立於立法機關,這意味著他並不需要依附於國會才能行使行政權。然而,憲法同時規定總統的權力必須受到制衡,例如任命官員與簽署條約需要獲得參議院的同意,這確保了行政權不會無限制地擴張。副總統則兼任參議院議長,一旦總統無法履職,副總統便會依序繼任。
總統的角色在美國政治中至關重要,不僅因為其擁有廣泛的行政權力,還因為其作為國家象徵的地位。總統的決策往往對國內政策和國際關係產生深遠影響。例如,總統可以通過行政命令直接制定政策,但這些命令可能受到司法部門的審查。此外,總統的外交權力使其在國際舞台上代表美國,與其他國家簽訂條約(需參議院批准)或進行談判。
行政部門不僅包括總統,還包括副總統、內閣以及眾多聯邦機關。內閣由各部門的部長(如國務卿、國防部長等)組成,這些部長由總統任命,負責管理特定領域的聯邦事務。此外,聯邦政府還設有諸如聯邦調查局(FBI)、中央情報局(CIA)等獨立機關,這些機關在總統的監督下執行特定的職能。行政部門的獨立性確保其能夠迅速應對國內外事務,但同時也受到其他部門的制衡,以防止權力過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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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立法權由國會行使,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採取兩院制結構。參議院由每州選出的兩名參議員組成,共有100名參議員,任期六年,旨在代表各州的利益。眾議院則根據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席位,共有435名眾議員,任期兩年,反映人口較多的州擁有更多代表權。這種設計確保了小州和大州在立法過程中都能有一定的影響力,體現了聯邦制的平衡原則。
國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法律,這些法律涵蓋稅收、預算、國防、貿易等廣泛領域,還掌握財政預算、宣戰權與彈劾權。法案需經兩院通過並由總統簽署才能成為法律。如果總統否決法案,國會可以通過三分之二多數推翻否決,這種制衡機制確保了權力的分散。此外,參議院在某些領域擁有特殊權力,例如批准總統任命的聯邦法官和主要官員,以及批准國際條約。相比之下,眾議院在財政法案(如預算和稅收)的發起上擁有優先權。
美國參議院的權力在全球範圍內較為獨特。與許多其他國家的上議院相比,美國參議院的權力比其他國家的上議院強大,不僅在立法中扮演重要角色,還擁有對行政和司法部門的監督權。例如,參議院可以通過彈劾程序審判總統或其他聯邦官員,這種權力在其他國家的類似機關中較少見。國會的兩院制結構及其權力分配,體現了美國憲法對權力分立和制衡的強調,旨在防止任何一個部門獨攬大權。立法機關的權限廣泛,與行政部門之間經常存在互動與摩擦,這正是制衡原則的具體展現。
司法部門由最高法院和下級聯邦法院組成,負責解釋《美國憲法》以及聯邦法律和規章。最高法院是美國司法系統的最高機關,由九名大法官組成,這些大法官由總統任命並經參議院批准,終身任職,除非辭職、退休或被彈劾。最高法院的首要職能是審理涉及憲法和聯邦法律的案件,特別是涉及重大爭議或跨州糾紛的案件。此外,最高法院亦能夠推翻國會制定的法律或行政部門的政策,確保法律符合憲法。
司法部門的獨立性是美國政治體系的基石之一。聯邦法官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門的直接影響,確保他們能夠公正地解釋法律並解決爭端。最高法院的裁決對全國具有約束力,其判決往往對社會和政治產生深遠影響。例如,自從1803年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確立司法審查原則以來,最高法院的角色逐漸擴大,成為決定憲法爭議的最終仲裁者。最高法院在歷史上通過諸如1954年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等判決,推動了種族平等和其他社會改革。此外,最高法院還負責解決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之間的爭端,確保各部門在憲法框架內行使權力。
下級聯邦法院包括巡迴上訴法院和地區法院,這些法院處理大量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與最高法院不同,下級法院的裁決可以被上訴至更高級別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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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府

美國各州政府的權力來源並非僅僅依憲法明文授予,而是基於各州固有的自治權。根據《美國憲法》,凡未由聯邦政府專屬掌管、且未明確禁止州行使的事項,皆由州政府自行制定法律與政策。這使得教育、家庭法、契約法、刑法大部分內容,以及州內商業與財產管理等事務,都屬於州政府的職權範圍。雖然州法律不得違反聯邦憲法或國家法律,但在州界內涉及民生與地方治理的事項,基本上皆由州政府主導。
和聯邦政府相似,州政府也由行政、立法與司法三大部門組成,三權分立的設計延續了國家制度的基本精神。州長是州的最高行政首長,由州民普選產生,通常任期為四年,但仍有部分州將任期定為兩年。州長不僅負責執行州內法律,還在政策方向、預算安排與危機應對中扮演關鍵角色。州立法部門方面,除內布拉斯加州採用一院制之外,其餘州皆設有上下兩院。上院通常稱為參議院,下院則依州而異,可能稱為眾議院、代表院或大會。多數州參議員任期為四年,下院議員則為兩年。州議會與聯邦國會相似,負責制定州法律、通過預算,並對行政部門進行監督。司法部門則以州最高法院為核心,下轄多層級法院,處理州憲法與法律的解釋及大多數州內案件。
各州憲法在細節上有所不同,但大體結構與聯邦憲法相近。州憲法通常包含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條款,並具體規範政府的組織形式及運作機制。與聯邦憲法相比,州憲法往往更為繁瑣,對商業、金融、公共設施、教育乃至慈善機關的經營皆有更細緻的規定。這些規範的背後體現了人民主權的原則,各州憲法普遍強調最終權力屬於人民,政府的存在僅為服務公民與維護秩序。美國州政府的一大特色在於公民直接參與立法的制度。許多州允許通過公民提案與公投程序,將新法案或已通過的法案提交全體選民表決。除此之外,罷免選舉與初選制度也是州層級政治的重要部分,尤其在美國西部的若干州更為普遍。這些制度大多源自二十世紀初進步時代的改革,旨在讓公民能直接影響政策走向,而這一點在聯邦層面並未被採納。
在美國的聯邦制體系下,州司法機關獨立於聯邦法院而存在,各州依據自身法律設計並運作司法系統,不必與聯邦或其他州保持一致。雖然各州制度有所差異,但幾乎所有州法院都設有初審、上訴、終審的三級制度,少數州甚至分設兩個最高法院,分別處理民事與刑事案件[1]。在案件審理方面,全美高達98%的案件均由州法院系統負責處理。美國的案件類型以民事為主,約佔總數的八成,涉及公民權利、專利權、社會安全保險等範疇。刑事案件則佔兩成,內容包括逃漏稅務、搶劫、偽造文書以及毒品相關犯罪等。相比之下,聯邦法院則主要處理涉及跨州爭端、聯邦法律、國際條約、憲法、海事法與破產法等領域的案件,與州法院的司法範圍有明確區隔[2]。大部分州會依案件性質區分審理層級,輕微違規如交通違章通常由特別司法管轄法院處理,而重大案件則交由具有原屬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審理[3]。
歷史上,美國各州政府的自治傳統源自殖民地時代。獨立戰爭前,殖民地由英國王室統治,但內部已建立起若干自治機關。獨立後至憲法制定前,各州實際上處於高度自治狀態。當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召開時,各州代表一方面支持建立強有力的聯邦政府以維持國家統一,另一方面又極力維護自身的權利。最終形成的憲政架構,正是在這兩股力量間的妥協:聯邦政府集中掌管國防與外交,而內部事務則留給各州自行管理。在現代,美國州政府與聯邦政府的職權雖有明確劃分,但在許多領域存在交集。特別是醫療、教育、福利、交通、房地產與城市發展等範疇,聯邦與州的責任常有重疊。多數情況下,這種交疊被視爲合作,州政府在接受聯邦資金補助的同時,遵循一定的聯邦標準與指引。然而,憲法框架仍確保聯邦不得直接剝奪州的立法與行政權限,這種彈性平衡構成了美國政治運作的特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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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
美國的地方政府為多層次體系且具有多種形式,大多數州與領地至少設有兩級地方政府,即郡(county)與市政政府(municipality)。部分州使用不同的稱呼,例如路易斯安那州將郡稱為「堂區」(parish),而阿拉斯加州則使用「自治市鎮」(borough)作為等同郡級的行政單位。在二十個州中,郡之下還設有「行政鎮區」(civil township)或「鎮」(town)的劃分,這種制度主要分布於美國東北部與中西部地區。
依照美國人口普查局的分類,州以下的地方政府主要可分為四種:郡級政府、鎮級政府、市政政府,以及特殊職能政府。根據2010年的數據,美國共有約89,500個地方政府單位,其中包含3,033個郡級政府、19,492個市政政府、16,500個鎮級政府、約13,000個學區,以及37,000個其他特殊職能政府。
地方政府的功能與居民的日常生活緊密相關,職責範圍涵蓋警察與消防服務、衛生與環境法規、公共健康、教育、交通運輸及住宅等領域。這些機關直接面對社區的需求,確保基礎公共服務的有效運行。此外,美國地方選舉多採取無黨派形式,參選人往往不以政黨身分競選或治理,而是著重於具體的地方事務與社區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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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的政治體系中,郡級政府是州政府底下的重要行政分區,由各州憲法與法規授權設立。雖然名稱與結構在不同州份有所差異,但其基本功能是作為州政府與地方社區之間的中介層級。路易斯安那州將郡稱作「堂區」(parish),阿拉斯加州則稱為「自治市鎮」(borough)。
郡政府的具體權力在全美各州有極大的差異和靈活性。在新英格蘭地區,郡的主要角色僅限於司法區劃,更多行政事務由城鎮直接處理。而在其他州份,郡則負有廣泛的權責,例如房屋規劃、教育管理、交通建設以及公共休閒設施的維護。在康乃狄克州、羅德島州以及麻薩諸塞州部分地區,郡政府已完全被廢除,地方服務由城鎮或州政府直接承擔。阿拉斯加州的「非建制自治市鎮」(unorganized borough)面積約佔該州一半,該地區完全沒有郡級政府,由州政府直接提供相關服務。
郡的範圍通常包含若干城市、鎮、村莊或聚落,不同郡之間的組成方式可能大相逕庭。一些大城市,例如費城、檀香山、舊金山、納什維爾與丹佛,採取「市郡合一」的模式,市政府與郡政府合併成為一個統一的管轄單位,其轄區僅包含該單一城市。相對地,部分郡如維吉尼亞州的阿靈頓郡則不再細分為更小的行政單位。另一些州份則存在「獨立市」,這些城市法律上完全獨立於郡之外,雖然在實際運作上可能與市郡合一的制度相似,但它們在法律上已不屬於任何一個郡。
更為特殊的是紐約市,它劃分為五個行政區(borough),分別是曼哈頓、布魯克林、皇后區、布朗克斯和史丹頓島,每個區域同時也是紐約州的一個郡,五個行政區不僅是城市內部的行政單位,負責地方治理(如教育、消防、公園管理等),同時亦作為紐約州的郡,承擔州層面的某些職能(如法院系統和部分行政管理)。這種行政區與郡完全重合的結構在全美是獨一無二的,源於1898年紐約市合併時的歷史安排。
大多數郡都有一個指定的「郡治」(county seat),作為郡政府的行政中心。郡治通常設在郡內的重要城鎮,郡政府機關以及郡議會或監事會的辦公場所也設於此地。在小型郡份,郡級的決策由全體選出的委員會負責;在規模較大的郡份,則由各區域選出的監事代表分區利益。郡議會或監事會的職責範圍十分廣泛,包括徵收州與地方稅收、舉債與分配預算、決定郡政府雇員薪酬、監督選舉事務、規劃並維護道路與橋梁,以及執行國家、州與郡的福利計畫。在部分人口極少的郡份,行政與立法權甚至可能完全集中於單一郡政專員,由其全面主持郡政,並由附屬的委員會輔助管理稅收與選舉。
事實上,在美國的行政區劃下,多數「郡」擁有比「市」更高的行政層級,涵蓋城市、鎮及其他未建制區域,負責跨區域職能如司法、稅收和公共服務,與漢字文化圈的「縣」在功能和層級上有顯著差異,為反映美國「縣」的較高層級和廣泛職能,部分地區或場合將「county」翻譯為「郡」,以避免與漢字文化圈的行政單位混淆,但在通俗語境中「縣」仍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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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鎮級政府主要存在於東北部與中西部的州份,其組織形式受到州憲法與州法規的授權與規範,作為郡級政府底下的一種小型民政單位(MCD)。這些鎮級政府的設立目的,是在尚未成立市級政府的地域中提供一般的治理服務。目前,印第安納州、俄亥俄州、伊利諾州、密西根州、愛荷華州、明尼蘇達州、威斯康辛州、密蘇里州、堪薩斯州、內布拉斯加州、南達科他州、北達科他州、賓夕法尼亞州和西維吉尼亞州(部分地區)等二十各州設有稱爲「行政鎮區」(civil township)的鎮級政府。在紐約州、威斯康辛州以及新英格蘭地區,這類行政地區則通常被稱為「鎮」(town),而其功能與地位與其他州的「行政鎮區」相近。在許多其他州,「鎮」這一名稱並無特定的法律含義,無論該地是否具備正式的市政法人地位,這僅是一種非正式的稱呼,用來指稱有人口聚居的地點。
鎮級政府的具體職責與權限,因州而異。有些州賦予其一定程度的治理權力,將其歸類為「行政鎮區」,這些單位可能獨立行使職權,也可能作為郡政府的一部分來運作。在另外一些情況下,所謂的「統計鎮區」(survey township)僅僅是一種統計用途上的區劃,並不具備任何治理功能。值得注意的是,新英格蘭六州的鎮,以及紐澤西州與賓夕法尼亞州的行政鎮區,雖然在法律上是有建制的市政法人,但由於其制度並不以人口密度為依據,因此美國人口普查局仍將它們歸入統計鎮區的範疇。與此同時,新英格蘭地區的鎮往往擁有比其他州鎮區更廣泛的權力,其運作範圍有時甚至等同於城市,能夠全面行使在其他州通常分散於郡、鎮、市之間的多種權限。
鎮級政府的運作通常由一個治理委員會(governing board)所監督,但這一機關的名稱會隨州而異。除了治理委員會之外,鎮上往往還會設有書記、受託人或市長等官員,例如在紐澤西州與猶他州的都市鎮區便可見此制度。鎮級政府的常見職位包括太平紳士、估價官與治安官等。隨著20世紀行政體系的發展,許多鎮級政府增設了行政官或監督官,以便更有效率地處理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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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已經從原來的農業社會發展到一個高度城市化的國家,80%左右的公民居住在城鎮或城郊中。所以市政府在美國行政體系中是非常重要的。市政府比州政府和聯邦政府更加直接貼近人民,管理一切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事務,如警務、消防、衛生、醫療健康、教育、公共運輸和房地產等等。
大城市的管理極為複雜。僅從人口上來講,紐約市一個城市就要大於50個州中的41個州。經常有人說,除美國總統外,最艱難的行政職位就是紐約市市長。市鎮政府的職能由州憲章規定,但在很多領域中,城市獨立於州獨自運作。然而在大部分大城市內,因為居民眾多管理極其複雜,同州、聯邦組織合作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市政府的類型全美各地都不同,不過都有一個中央政務委員會(公民投票選岀)、一位行政長官(帶領下屬部門的部長)管理城市事務。市政府大體上可以分成三種:「市長—議會制」、「委員會制」和「議會—經理制」。很多城市的政府都是這幾種制度混合而成的。
市長—議會制(Mayor-Council):是美國最古老的市政府體制,一直到20世紀初期,幾乎所有的美國城市都是通過此方式管轄。結構和州、聯邦政府相仿,市長由民眾投票選出作為行政部門最高長官;負責立法的議會也是民眾選出,代表市內不同的區劃。市長指任市各部門的部長和其他官員,有的時候還需要議會通過。市長有權否決市法令,負責籌劃市運營的預算。議會則負責制定市法令,規定稅率,在不同部門分配資金。隨城市逐漸擴大,議會的席位也隨之添加。
委員會制(The Commission):立法和行政機關合併在一起,人數通常三個以上,由全市居民投票選出。每一位委員監督下屬一或多個部門的經營管理情況。由一位委員擔任主席職位,通常也叫做市長,不過其實際權力和其他委員沒有區別。
議會—經理制(Council-Manager):因為民選岀的官員不一定有專業的能力來處理城市中複雜多樣的問題,所以就僱用一位「經理」來解決這些事務。市經理必須擁有岀色的管理能力,能夠行使大部分行政權力,包括執法、分配撥款等等。
此體制正為越來越多的美國城市選用。民眾選舉岀一個小型議會,負責制定法律;同時僱用一位行政長官(即市經理)來管理城市事務。經理負責籌劃預算,監督大部分下屬部門。一般來說沒有任期限制,只要議會對其工作滿意,就可以一直幹下去。
以上涉及的各層政府並沒有涵蓋美國行政的方方面面。美國人口調查局(商務部的下屬)統計,全美有超過84955個地方政府單位。
美國成立初期,很多工作都是民眾自己進行的。隨著社會發展,很多任務也慢慢轉移到政府肩上,美國人也越來越依賴於政府的職能。殖民地時期,即使在大城市內警察和消防員也很罕見,政府不負責安裝路燈、清掃街道等工作。民眾都是各自為政,自我保護財產安全。
到了現代,這些工作一般都是政府的某些部門來處理。即使是在很小的村鎮,公安、消防、福利、衛生等事務也是由政府組織。因此造成美國國內各地的管轄權劃分極不統一。
政治文化

美國大多數公立學校會講授《獨立宣言》、《美國憲法》、《權利法案》以及美國開國元勳的文章,讓學生了解指導美國政治經濟社會的理念。核心內容有:
- 公民有責任去了解和支持政府,參與選舉,納稅以及服兵役等義務。
- 反對政治腐敗。
- 民主政府對公民負責,而公民可以藉由選舉替換議員代表、總統。
-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 宗教自由,政府不能支持或是偏向任何宗教。
- 言論自由,政府不能立法限制公民言論自由。
美國的公民和政黨經常出於對這些理念以及如何運用,因著不同理解而爭辯不休,同樣也有人會公開反對全部這些理念。
美國成立之初,經濟基本上都是私人經營組成,州政府將福利問題放給私人企業或地方機關去處理。美國政府很大程度上是支持私人自由競爭的,拒絕對公民進行大規模福利補貼,不過大蕭條的慘痛經歷對這兩種理念都造成了衝擊。結果是美國在意識形態上選擇了資本主義的道路,與歐洲的社會民主主義形成鮮明對比。
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美國的外交政策是孤立主義及門羅主義,避免捲入外國力量間的衝突。當地位躍至超級大國後,這種政策就被拋棄了,國際主義、新自由主義及新保守主義主導美國的外交政策,不論那一個政黨。在任總統和其智囊團的觀點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美國的外交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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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



很多美國制憲元勳當初都痛恨政黨這個理念,因為政黨更關心怎樣和對手競爭,而不是為國家著想。他們希望個體的公民能夠投票給個體的競選者,免受某些組織的影響,但歷史的發展卻完全沒有遵循他們的意志。到了18世紀90年代時,國內已經產生出了不同的治國理念,人們都在想方設法和自己政見相同的人聚集在一起來贏得更加廣泛的支持。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的追隨者將自己稱作「聯邦黨」。這些人希望建立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保障商業生産貿易的繁榮。而托馬斯·傑弗遜的追隨者稱自己為「民主共和黨」。他們支持建立一個非集權的農業共和國,聯邦政府僅擁有有限的權力。到1828年,聯邦黨作為一個組織已經消失,後為輝格黨所取代,此黨是因為反對安德魯·傑克遜而成立。
另一方面,「民主共和黨」變為現在的民主黨,由安德魯·傑克遜於1828年創立,此便產生了美國的兩黨爭霸現象,一直延續到了今天。因此美國儘管歷史不長,但其政黨的歷史卻很古老。
1850年代中,奴隷制成為美國政治舞台的中心問題,社會分歧很大,尤其是在關於西部新域是否應該允許奴隸制的問題上分裂更是極端尖銳。輝格黨採取了騎墻的態度,與民主黨一樣南北的議員對此的取態很大差異。結果導致直接滅亡,1854年被共和黨所取代。共和黨在當時的美國是十分成功和進步主義的政黨,當時的主要政策就是要限制美國國土上所有的奴隸制,這在當時政治議題上十分成功。六年後,亞伯拉罕·林肯贏得1860年大選,共和黨第一次登上了政治舞台的中心位置。當時的環境下,政黨的地位很高,是統治著全國的政制機關,因此黨派的理念就成為了大多數普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對某黨的忠誠由父輩傳給子輩,黨派活動(包括大型宣傳活動、正裝行進活動、火炬遊行等等)是很多社區群體社交生活的一部分。
然而到了1920年代,這種全民皆黨的熱鬧現象就已經很大程度上消失了。市鎮管理進行了改革,改善了行政機關的文職事務,通過了一系列反腐敗法案,為了抵消國家大會上政客的強大勢力,還建立了總統大選的初選制度。這些都有助於淨化了美國的政治環境,但同時也讓政治活動變得沉悶了許多。1980年代後,政黨惡鬥經常出現:民主黨指責共和黨煽動民粹主義,提倡小政府、向大企業減稅及全面市場經濟將讓美國帶入無可預期的險境中;共和黨指責民主黨提倡的多元文化主義及社會福利會讓美國破敗沒落,重蹈昔日歐洲覆轍,到時世界將無法抵擋邪惡勢力。政黨惡鬥成為常態後,政治鬥爭在華盛頓特區及各州也日趨激烈。而現在美國政黨生態中,民主黨是進步主義的政黨,共和黨是保守主義的政黨。
究竟為什麽兩黨制會在美國發展起來,主要有以下原因。大多數官員都是從單一代表制的地方區劃中選舉出來的,而這種制度叫做「最多票數當選法」(又稱「第一過杆制」),也就是說誰得到最多的選票就獲勝,並不按比例計算。這種制度對兩強爭霸的局面起到了推動作用:一家政黨執政,另一家在野;如果在野的黨派聯合起來,就有可能下次擊敗當前的執政黨。有的時候第三黨也會衝出來,贏得自己一席之地,並保持一段時間。近年來美國最成功的第三黨候選人是羅斯·佩羅的美國改革黨,1996年總統大選時曾贏得8%的選票。佩羅自己在1992年總統大選時贏得了19%的選票,不過當時改革黨還未成立。另一個表現不俗的小黨派是美國自由黨,目前在全國擁有超過400個選舉出的官職。傑西·文圖拉1998年當選明尼蘇達州州長,成為第一個贏德州層官職的改革黨人。其他還有兩位無黨派人士擁有州層官職:參議員詹姆士·傑佛玆(James Jeffords)和眾議員伯尼·桑德斯,兩人都是佛蒙特州的(佛蒙特只有一個眾議院席位)。大多數小黨派生存很困難,因為兩個大黨經常採用這些小黨最受選民歡迎的某些主張,從而奪走小黨派的選民。
波多黎各有自己單獨的政黨,主要有波多黎各新進步黨、波多黎各人民民主黨和波多黎各獨立黨。
美國政治尤其就國家層面上來說,最為緊要之處乃錢財,電視廣告需要尤多。一般很難從民眾手中籌集資金,不過共和黨在這方面倒有一些成功的例子,如霍華德·迪恩在網際網路上的政治宣傳攻勢。受此情況所困,兩個黨派必須依賴富豪和一些機關的資助。歷史上來講,民主黨依賴工會募捐,共和黨依賴商業募捐。不過自從1984年以來,民主黨贏得的商業募捐已經超過工會募捐(但工會募捐仍遠高於共和黨),總募捐金額一直較共和黨多。這種嚴重依賴政治資助人的現象引起巨大爭議,也觸發議會頒佈了法律限制政治捐款對選舉活動的影響。不過反方引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來抨擊這些法律限制言論自由(美國各界經常運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反對某些法律約束言論自由,這個現象幾乎是美國所獨有的,最高法院亦多次裁定,),批評其約束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力。即使法律不會被推翻,也必須在兼顧第一修正案的情況下小心翼翼起草條文,結果造成管轄範圍與英國、法國或加拿大的相應法律相比十分有限。有些人指出,美國常見的政治籌款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可被視為貪污賄賂。
政黨組織

美國的政黨是屬於柔性政黨,與其他一些國家相比,美國的政黨內部組織非常鬆散,原則上是一部「選舉機器」(通過黨地方支部、委員會及議會黨),平時不發生太大功能,只有在各級選舉時才組織運作。尤其是兩個大黨在全國層次上根本沒有正式的組織來控管會員、活動、政策制定等事宜,由州層次的組織負責管理此類事務。所以如一個美國人說自己是民主黨或共和黨,這其中的意義和一個英國人說自己屬於工黨或保守黨等剛性政黨是有很大不同的。
美國選民可以自由註冊成為某個黨派的成員,可以自由投票給某個黨派,不過這些都無法限定選民的選擇,也不會帶給該選民針對該黨派任何特殊的權利或義務。選民可以今天參加一個當地的某黨會議,明天又參加另外一個黨的。同樣地,登記的選民也可以依法、依程序「隨時」變換政黨。
當某人決定競選時,他/她的黨派身份就變得正式起來。在大多數州內,這就意味著他/她想要獲得某個黨派的提名,並參加初選來競選某個職位。接下來各黨派內負責選舉的委員會就會選擇究竟同意哪一位候選人來獲得提名。不過最後的結果還是要參加初選的投票者來決定,而且想要知道誰會去投初選的票是非常困難的。
這種體制就造成美國各政黨內部的中央組織都十分軟弱,也幾乎沒有一個共同的意識形態指導,只有在一些大小問題上意見是相同的而已。只要某個人在初選中一旦勝出,無論他/她是否過河拆橋、是否突然變臉公開反對此黨派的政策,這個黨派也根本沒有辦法阻止其獲得正式黨員的身份,亦即不能「開除」其黨籍。
在聯邦層次上,兩個大黨都有自己的全國委員會,功能是籌款、組織宣傳活動,尤其是準備總統大選,掌握提名總統候選人及調撥競選資金的權力,兩黨的全國委員會主席(即其他國家的黨魁或黨主席)均並非政黨的最高領導人。委員會的成員構成都不同,但都主要由州層黨派的代表、附屬組織和其他黨派重要人士組成。不過全國委員會並沒有權力去指導黨派內個人的行動。
因此,雖然每個黨都有一個主席,但這個主席並不真正是此黨派的「領導」,一般也很難說誰掌握著美國政黨中的領導權。通常那些遊說其他會員追隨自己領導的人可以視作是黨派的領導。不過經常來講,官居高位的人是實際上的黨派領導人,比如美國總統、上下兩院的領袖等。而且說是「領導」,也要別人自願跟隨才可以,無法強求。
兩黨都有單獨的委員會負責選舉工作。最重要的委員會要算「國會山委員會」(Hill committees),負責選舉岀競逐國會的議員。
全國性質的大黨在五十個州都有自己的分部,根據各州法律不同隨之更換組織結構和工作職能。
政治利益集團
各個利益團體都分別支持能夠使自己獲利的政策。如商業組織希望減少稅收,限制雇員罷工的權利;工會則希望能夠制定工薪下限,保護勞資雙方的集體協定。其他的團體如教會或少數民族組織就更注重那些會影響其信仰、文化傳統等方面的政策。
近年來聲勢逐漸擴大的政治利益團體是政治行動委員會。由很多獨立的團體組織而成,通常在某個問題或一系列問題上有相同的意見,向國會或總統提供政治宣傳活動所需的資金。政治行動委員會在向聯邦候選人直接提供的資金數量上是有法規限制的。但並沒有法規約束其獨立宣傳自己的理念或宣傳某一位候選人。如今美國已有幾千個政治行動委員會組織。
隨著政治宣傳活動耗資越來越巨大,政治利益團體提供的贊助也越來越多。這種現象讓很多美國人感覺到,由於這些商業大集團或政治行動委員會財大氣粗,普通的公民想要抵抗其影響力是幾乎不可能的。
國際組織
下方是美國參與的國際組織: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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