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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大陆时期行政区面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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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面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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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1946年初,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名义上的公告疆域行政区域陆地总面积为11,418,194平方公里;1949年末国府迁台时,争议地区边界尚未划定,排除原蒙古地方面积至9,736,288平方公里。以下是特别行政区地方直辖市总面积的排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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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民国公告行政区域全国35省、1个特别行政区、2个地方、12个直辖市。

省级行政区面积排名

  • 注意:下表为1949年政府迁台以前之行政地区资料,详见历年出版的《中华民国年鉴》。“蒙古地方面积根据二十九年辑中华民国统计提要之统计为1621201方公里,因蒙古经准独立,故未列入。”[1]位于台湾台北新北桃园台中台南高雄直辖市当时尚未升格。关于现行之行政区面积请见台湾行政区面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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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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