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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地方
历史行政区划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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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地方为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曾名义上设置的行政区划之一,成立于1928年;中华民国国民革命军北伐后,蒙古地方与西藏地方同为中华民国同以“地方”为名的特别行政区划,相当于省级行政区。行政院也设置直接对口部会蒙藏委员会。此外,比照省政府的蒙古盟旗行政机关则为设于塞北四省的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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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蒙古主义 | |||
蒙古地方的制订与北洋政府的外蒙古区划相当,而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从未实际控制该地区。该地区约有173万平方公里[注 1]。以面积言,蒙古地方为原中华民国公告疆域行政区划的第二大,仅次于新疆省,其辖下有4部2地区及116旗4牧场36佐领[注 2]等次区划。不过蒙古地方因地形关系与《中俄蒙协约》内禁止汉人移民等因素,其行政区域内人口并不多,1936年拥有约61.6万人口。[1]
北洋皖系徐树铮于1919年任西北筹边使兼西北边防军总司令。同年10月出兵外蒙古,迫使外蒙古在1919年11月17日正式取消自治。1921年3月蒙古人民革命后,大蒙古国恢复独立。蒙古君主八世哲布尊丹巴活佛逝世后,在苏联、第三国际与蒙古人民党的支持与行动下,蒙古政府于1924年11月26日宣布废除君主立宪制,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改首都库伦城名为乌兰巴托,以1911年作独立纪元,允许苏联红军驻军。故在中国国民政府的“蒙古地方”区划制定之前,蒙古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就已事实上与中国分离,但当时的中国、英国、美国及日本等主要国家政府皆未承认。
1945年10月20日,外蒙古依照《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换文之规定,进行独立公投。1946年1月5日国民政府接受公投结果,正式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独立地位。[2][3]
1953年2月1日,联合国大会第六届会议通过第505号决议。同年2月24日,中华民国以苏联未履行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为由,在立法院废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并拒绝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
1961年联合国安理会166号决议通过,蒙古加入联合国。目前与其面积几乎相同的蒙古国已成为联合国会员国之一,也获得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承认。
2002年10月3日,中华民国外交部的公告再度承认蒙古为独立国家。[4]2005年原公告行政区划停止适用后,2006年《蒙古盟部旗组织法》正式被中华民国废止。[5]2012年5月21日,中华民国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发表新闻稿正式否认外蒙古为中华民国固有领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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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范围

名义上,蒙古地方的范围即1913年中俄声明确定的清末库伦办事大臣、乌里雅苏台将军与科布多参赞大臣管辖区域(外喀尔喀四部、科布多与唐努乌梁海)。首府为库伦(今名乌兰巴托)。实际上,苏联的两个卫星国(蒙古和图瓦)的面积较中国方面主张的外蒙古范围要大。当时蒙古人民共和国与中国之间事实上的边界控制线西起阿尔泰山分水岭,经戈壁沙漠一线到东部的大兴安岭和哈拉哈河为止,而图瓦人民共和国统治着蒙古高原西北介于萨彦岭至唐努山之间的狭长地带。总的来说,区域大约相当于今蒙古国大部分地区,俄罗斯联邦所属图瓦共和国全境。
就1931年颁定的《蒙古盟部旗组织法》而言,蒙古地方包含车臣汗部、土谢图汗部、三音诺颜部、札萨克图汗部、三音济雅哈图盟、唐努乌梁海。不过事实上,中华民国虽于蒙古地方设治,但实际统治时间短暂(主要在1919年至1921年),蒙古除了多次独立外,也长期受俄国影响并被苏联控制。1920年代初,蒙古人民共和国成立之际就废除了清代蒙古遗留的旧行政区,逐步改革为现代蒙古国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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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未能实际统治其主张的蒙古地方,但名义上仍沿用盟(汗部)、旗为区划,1928年至2004年间,区划也多有更动。依中华民国主计处单位原有的《中华民国各省县行政区域代码》[注 3]而言,蒙古地方划分克鲁伦巴尔和屯盟、汗阿林盟、齐齐尔里克盟、札克毕拉色钦毕都尔诺尔盟、三音济雅哈图左翼盟、三音济雅哈图右翼盟及唐努乌梁海等。另以1940年代-1950年代间的中华民国行政区划划分来看,详细的蒙古地方全区划如下:
以上各盟旗之代号均已在2005年10月3日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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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间的态度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司法院释字第328号解释
1924年蒙古人民共和国成立,1928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北伐成功,名义上宣称蒙古为其领土。中华民国政府开始时不同意在法律上承认外蒙古维持独立的现状。1945年8月,苏联对日本宣战。一百五十万苏军在蒙古集结后进攻中国东北、朝鲜等地的日本关东军。其间外蒙古提供后勤并派军队参加苏军对日军在内蒙古的作战。为继续取得同盟国对中国战区的支持,以及避免苏联援助中共和在东北驻军不撤走,8月14日,经过与苏联两个多月的谈判,中华民国政府同意雅尔塔协定相关内容。宋子文、王世杰等在时任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的授权下与苏联政府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同意“苏联出兵击败日本后,在苏联尊重东北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干涉新疆的内部事务;不援助中共”等条件下,允许将依公正之公投的结果决定是否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10月20日公民投票结果显示,97.8%的公民赞成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独立。[7]
1946年1月5日,中华民国承认外蒙古的独立。国民政府公告说:“外蒙古人民于1945年10月20日举行公民投票,中央曾派内政部次长雷法章前往观察,近据外蒙古主持投票事务人员之报告,公民投票结果已证实外蒙古人民赞成独立,兹照国防最高委员会之审议,法定承认外蒙古之独立,除由行政院转饬内政部将此项决议正式通知外蒙古政府外,特此公告。” [8]
然而到了1953年2月24日,依联合国通过的“控苏案”,甫已撤退至台湾的中华民国立法院废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拒绝承认外蒙古独立的事实,称《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五〇五》是外交上的“重大胜利”。从此又片面宣称蒙古为中华民国领土。国民大会秘书处自民国68年(1979年)5月至民国80年(1991年)10月所编的《会议实录》所附的《中华民国全图》都宣称中华民国疆域包括蒙古地方。[9]都自称中华民国公告疆域行政区划像秋海棠。但是1961年蒙古加入联合国,中华民国放弃使用否决权。
直到1990年代,中华民国在台湾民主化和本土化。1993年民进党籍立委对此首度提出挑战,向司法院就领土定义声请释宪,指出上述说法无视于国际法中“对国家承认是无条件且不得撤销”之惯例。[10]而司法院作出的回复则为领土问题为政治议题,非司法院所能解释。
2012年5月21日,中华民国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发表新闻稿,表示“民国35年我国宪法制定公布时,蒙古(俗称外蒙古)独立已为我政府所承认,因此,当时蒙古已“非”我国宪法第4条所称的‘固有之疆域”。虽“于民国42年提经立法院决议废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但并未完成宪法领土变更之程序”。[6]“国际法上国家之承认,原则上属于‘无条件与不可撤回的’,当时承认之相关要件迄今仍存在”,否定外蒙古为中华民国法理领土,说明“‘蒙古国’为我政府所承认之国家”,证实已彻底扬弃对外蒙古的主权声索。[6]
2017年9月15日,中华民国政府裁撤蒙藏委员会,降为文化部蒙藏文化中心。外交部及大陆委员会亦承接蒙藏会部分职能。[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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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实际统治中国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10月16日与蒙古人民共和国建交。实际和法理上都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及其继承政权的主权国家地位。
现状
2002年,中华民国行政院和立法院将《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实施细则》内的“外蒙古”(蒙古地方旧称)有关条文移除,明订“大陆地区”仅为“中共控制之地区”,并在修订的《编印我国大陆地区地图注意事项》中要求将蒙古与中国大陆的边界(即中蒙边界)以国界标示[注 5]。中华民国在外交部网站的各国介绍中加入蒙古国[12],蒙古国亦为其政府所承认之国家[6]。2002年台湾于蒙古国首都乌兰巴托设立代表处,而蒙古亦于2003年在台北市设立代表处。2005年10月3日台湾又弃用法理上各省(市)县(市)行政区域代码[13]。政府也不再发行“中华民国全图”[14][15]。
目前台湾市面上所发售的中国地图和世界地图,均已将蒙古排除在中国之外作为独立国家标示[16][17],教科书亦然。包含外蒙古在内的“中华民国全图”(俗称“秋海棠”)则已相当罕见或不再发行。民间也普遍视蒙古国为主权国家。
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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