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中国行政区划
维基媒体列表条目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中国行政区划,自东周春秋时代因统治者对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需求而产生。战国时代,早期行政区划制度——郡县制成熟。至秦灭六国,郡县制推广至全国,完成对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的塑造[1]。其后历经多代演变,绵延至今。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3年12月5日) |
历代政府依靠制度化的行政区设置,管理土地、人民,执行日常行政。除了中原王朝外,往往还同时存在着许多边疆民族建立的政权,其行政区划制度各不相同。某一行政区的设置,可历千年,但其管辖范围并不见得相同,即使是同一朝代,也可能会发生变化。
行政区划沿革
中国行政区划有悠久的历史,今普遍使用的县、乡等行政区单位名称甚至可追溯至先秦或上古时代。《尚书》中的《夏书·禹贡》记载,大禹的时候,天下分为九州,分别为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梁州、雍州、豫州。豫州是中心,其他州环绕豫州。
真正的行政区划制度则是萌芽发展于东周春秋时期。此前,西周时期,国家政治实行分封制,周天子并不直接管理土地、人口。除王畿之外的土地,被分封给亲属、大臣,建立诸侯国。诸侯国再分封卿大夫。东周时,周天子“王命不行”,诸侯崛起。在地方行政上,出现县的划分,早期行政区划制度——郡县制的雏形出现。在对县的研究中,研究者指,分封制的内在矛盾是其演进的原始动力,君主专制是其演进的理论指导,统治者争夺土地、人口是演进的客观物质基础[1]。
秦灭六国后,郡县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参见:先秦行政区划。从秦朝起,中国历代王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制度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州、郡时代
- 隋唐五代宋辽金时期,道、路时代
- 元明清时期,行省时代
Remove ads
秦朝行政区划分为郡、县两级,以郡统县。秦始皇在前221年分全国为36郡,到秦末增加到40多个郡。县共有1000多个,一个郡一般管十几到二三十个县。
到了汉朝,有些郡分封给诸侯王,称为王国。汉朝初年诸侯王掌有王国的实权,一国可以有几个郡。从汉景帝到汉武帝以后,撤销了诸侯王的统治权,规定一国只能管一郡,王国官吏由朝廷直接任命,郡和国在行政区划制度上已没有了区别,不同的只是名称而已(王国的税收不交给朝廷)。汉武帝时,把全国的郡国分为13个刺史部,另外首都附近的7个郡称为司隶校尉部。这是一种监察区域,并不是行政区域,刺史只负责监察地方长官,不管地方行政。这些刺史部的名称大多以《禹贡》、《职方》里的州名命名,所以当时人常称一部为一州。西汉后期,全国有103个郡、国。到东汉中期,又在边境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了属国,相当于郡一级的政区。
黄巾起义后,州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成为郡以上的一级政区。这种格局到三国时就固定下来了,维持了大约400年的时间。三国时,曹魏有12州,东吴有4州,蜀汉只有1州。西晋统一时共有19州,173郡国。西晋末年,增设两州,共有21州。之后州的辖区逐步缩小,到了南北朝前期,共有五六十个州。到南北朝末期,州增加到300多个,郡增加到600多个。此时平均一个州只管2个郡,每个郡只管2、3个县。州郡县三级制的意义已经完全丧失了。所以到了后期,只有州刺史和县令长到任理事,郡的太守并不上任理事,实际上已经变成了州县二级制。隋文帝在开皇三年(583年)于是撤销了郡,只剩下州和县。
隋文帝废郡后,由于全国范围太大,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近200个州非常困难。到了隋炀帝时又将州改称郡,模仿汉武帝时的制度,设置了若干监察吏治的官员,分部巡查。但是由于缺少相关的详细资料,具体情况现在已经很难了解了。
唐朝初年,又将郡改称为州。当时有300多个州,由于朝廷难于管理,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又将全国分为十个道,每个道有时置官,有时不置官,也是监察性的。到了唐玄宗开元年间,改为15道,设置采访处置使,相当于汉武帝时的刺史。另外,玄宗以后,还将一些地位特殊的州改称为府。至唐末共有十几个府。安史之乱以后,形成了以掌兵权的节度使作为地方行政长官的制度。一个节度使管几个州,其辖区也叫道,形成了道-州-县三级行政区划制度。全国分为40多个道,每道少则2、3州,多则10多州。原来的采访处置使已经撤销。
北宋初年,取消了节度使的实权,所有的州都直属中央。但是为了便于管理,到了宋太宗时,又在州之上设置了路。宋朝时的路不归一个机构管辖,而是分属好几个机构,分管各自的职权。路的性质介于行政区和监察区之间的一种区划。宋朝时有一个特别的现象。每一个州还有一个郡名。州名是正名,郡名则是别名。郡名大都沿袭唐朝时的旧名,改用新郡名的很少。新的州朝廷往往会赏赐一个郡名,没有郡名的州很少。宋朝时一些重要的州也升为了府,北宋末年已有三十几个府。到了南宋时,加上金朝的府共有50多个,是当时州的总数的1/7强。此外,还有军、监两种地位低于州的州级行政区划。
辽代全境分为5道,州一级的有府、州、军、城四种。金代全境分为20多路,州一级的初期有府、州、军三种,后来把军都升为了州,只剩下府和州。
Remove ads
从元朝开始,开始实行行省制。它的全称为某某等处行中书省,简称某某行中书省或某某行省。元朝的行省制是沿袭自金朝的行尚书省。开始它和金朝一样,只是一种中央政府派遣在外的临时机构。由于长时间的战争,行省也开始干预地方政务,逐渐变成了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区域。元朝初年的行省管辖范围很大,改变也比较频繁。到了中叶,开始稳定下来,将全国分为中书省直辖区(即腹里地区)、宣政院辖地(今西藏),以及10个行中书省。省下有路、府、州、县,路归省管。府和州有的归路管,有的归省管,还有的州归府管。县有的归路管,有的归府管,有的归州管。
到了明朝,明太祖取消了行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又将原来归中书省直辖的地区改为京师直辖的地区,称为直隶。 明成祖以后,北京周围的直辖区称为北直隶,南京周围的直辖区称为南直隶。 宣德以后,全国分为两直隶,十三布政使司。但是民间一般还是将直隶或布政使司称为省。

清朝初年,沿袭明制,改“承宣布政使司”为“布政使司”,民间仍习惯称为“省”。 康熙初年以前也只有15个省。康熙年间,因湖广分省、江南分省新增湖南、湖北、安徽、江苏四省,陕西分出甘肃省。三次分省后,共计十八省,也就是所谓的“关内十八省”或“汉地十八省”。另外在满洲则设置奉天、吉林、黑龙江3个将军辖区。新疆由伊犁将军统辖。外蒙古喀尔喀四部由乌里雅苏台将军、库伦办事大臣各分管二部。唐努乌梁海也由乌里雅苏台将军管辖。科布多由科布多参赞大臣管辖。内蒙古采用札萨克制与盟旗制度管理。西藏置驻藏大臣,青海置西宁办事大臣管理。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次年将原属福建的台湾府升为台湾省。光绪三十二年、三十三年间(1907年)分科布多置阿尔泰,又将奉天、吉林、黑龙江三个将军的辖区改为省。至清末,共有二十二省以及内蒙古、西套蒙古、外蒙古、科布多、阿尔泰、青海、西藏等区域。
元明清以来,省以下的行政区划各个时期都不相同。元朝时省下有路、府、州、县,路归省管。府和州有的归路管,有的归省管,还有的州归府管。县有的归路管,有的归府管,有的归州管。明朝省下设府、州、县。清朝省下设府、厅、州、县。明清时的州,清朝的厅有的直属于省,有的归府管。元明时期的州有的有县,有的不辖县。清朝凡是属于府的州一律不管县。也就是说,元明清时期的州实际上就是比较重要的县。此外元明清也有道,但是作为省的派出机构,并不是行政区域。
Remove ads
1911年后
1911年辛亥革命后,汉地各省自清朝独立,即对清廷制定的行政区进行变更。中华民国建立后,在北洋政府时期采用省、道、县三级体制。国民政府时期,采用省、县二级体制。后,为方便管理县,于1932年在省、县之间正式设置行政督察区。在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两岸分治后,行政督察区事实上消亡,未成为正式的行政区单位。
中国共产党自1927年开始武装革命后,即在己方控制区(中国共产党革命根据地)划分行政区,建立自己的行政区划制度。其制度与国民政府制度类似,但有所区别。伴随中国共产党取得第二次国共内战胜利,它的行政区划制度被推广至中国大陆全境。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退守台湾、失去中国大陆统治权的中华民国政府,在2005年,最后一次将中国大陆纳入中华民国公告疆域区划。
原中华民国法理疆域行政区划乃1949年前中华民国之区划,尽管目前并不实际统治大陆地区。
中华民国初期,承袭清朝旧制,依当时顺序排列,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了京兆地方、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个地方,胶澳、淞沪等2省级商埠,另保留阿尔泰、塔尔巴哈台、伊犁3地区(后均并入新疆省)。
国民革命军北伐后,改直隶、奉天2省为河北、辽宁,并京兆特别区入河北,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宁夏、青海改建为6个省(川边特别区改建西康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个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东省特别区、威海卫行政区,并先后设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汉口(今属武汉)、广州(后降为省辖市,抗战胜利后再升格)、西京(后降为省辖市,抗战胜利后改称西安并再升格)、重庆(抗战时期设置)等9个特别市。
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台湾光复,台湾成为35行省之一。并在海南岛及南海诸岛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作为建省之准备。1947年,国民政府将东三省划分成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及沈阳、大连、哈尔滨等3个直辖市。
![]() |
![]() |
中华民国公告疆域行政区划 编辑 | |||||||||
35省、1特别行政区、2地方 | 14院辖市 | ||||||||
行政区 | 简称 | 省会或首府 | 行政区 | 简称 | 省会或首府 | 行政区 | 简称 | ||
江苏省 | 苏 | 镇江 | 甘肃省 | 陇 | 兰州 | 南京市 | 京 | ||
浙江省 | 浙 | 杭州 | 宁夏省 | 宁 | 银川 | 上海市 | 沪 | ||
安徽省 | 皖 | 合肥 | 青海省 | 青 | 西宁 | 北平市 | 平 | ||
江西省 | 赣 | 南昌 | 绥远省 | 绥 | 归绥 | 青岛市 | 青 | ||
湖北省 | 鄂 | 武昌 | 察哈尔省 | 察 | 张垣 | 天津市 | 津 | ||
湖南省 | 湘 | 长沙 | 热河省 | 热 | 承德 | 重庆市 | 渝 | ||
四川省 | 川 | 成都 | 辽宁省 | 辽 | 沈阳 | 大连市 | 连 | ||
西康省 | 康 | 康定 | 安东省 | 安 | 通化 | 哈尔滨市 | 哈 | ||
福建省 | 闽 | 福州 → 金门 | 辽北省 | 洮 | 辽源 | 汉口市 | 汉 | ||
台湾省 | 台 | 台北 → 南投 | 吉林省 | 吉 | 吉林 | 广州市 | 穗 | ||
广东省 | 粤 | 广州 | 松江省 | 松 | 牡丹江 | 西安市 | 镐 | ||
广西省 | 桂 | 桂林 | 合江省 | 合 | 佳木斯 | 沈阳市 | 沈 | ||
云南省 | 滇 | 昆明 | 黑龙江省 | 黑 | 北安 | 台北市 | 北 | ||
贵州省 | 黔 | 贵阳 | 嫩江省 | 嫩 | 齐齐哈尔 | 高雄市 | 高 | ||
河北省 | 冀 | 清苑 | 兴安省 | 兴 | 海拉尔 | ||||
山东省 | 鲁 | 济南 | 新疆省 | 新 | 迪化 | ||||
河南省 | 豫 | 开封 | 海南特别行政区 | 琼 | 海口 | ||||
山西省 | 晋 | 太原 | 西藏地方 | 藏 | 拉萨 | ||||
陕西省 | 陕 | 西安 | 蒙古地方 | 蒙 | 库伦 | ||||
注1: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以前,共计有35省、1特别行政区、1地方(不含蒙古地方)、12院辖市。后因1953年政府撤回对外蒙古独立的承认,以及台北和高雄分别于1967年及1979年脱离台湾省升格为直辖市,始成本表之2地方14直辖市。现今之新北、台中、台南等直辖市在2005年本行政区划停止适用前尚未升格。另外香港及澳门因外国殖民统治及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故未有建制。 |
Remove ads
Remove ad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此外,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指出,“这些派出机构在实践中被称作行政公署或盟、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三类,其职责是代表设立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行使各项职权,而不是一级独立的政权机构,因而不是一级行政区划[11]。”
- 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12]。”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规定直辖市、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13],确立了“市管县”体制。但上述决定于1987年被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已有新法代替”为由决定废止[1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规定,“对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111件法律,除已由新法规定废止的11件以外,对其余的100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这些法律已经不再适用,但是过去根据这些法律对有关问题做出的处理仍然是有效的”,因此1987年11月24日以前由直辖市、较大的市领导的自治县,仍有明确法律依据[14]。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规定了“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市辖区、县”[9]。但1987年11月24日以后新出现的直辖市、较大的市领导自治县之情形,除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外,则因上述《决定》被废止而失去了法律明文依据。
- 目前仅重庆市辖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共4个自治县。重庆直辖市设立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虽已废止[14],但根据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重庆直辖市管辖原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原属四川省黔江地区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此划归重庆市管辖[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行政区划分为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其中,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4类;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4类;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8类;乡级行政区包括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街道办事处、区公所7类[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仅授权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10]。但实务中,部分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设置了街道办事处。对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豫行终2692号判决书中认为,“根据《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有权报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而西华县政府不符合上述条件,其设立的街道办事处从法律上只能认定为西华县政府的派出机构,该街道办事处所做出的行为后果则应由西华县政府承担。本案中,虽然河南省人民政府、省民政厅有关文件同意西华县政府设立街道办事处,但由于上述文件与《组织法》的规定相冲突,故即使县政府设立了街道办事处,也不能产生《组织法》上的法律后果,仍应作为事实上的派出机构对待[18]。”
Remove ads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