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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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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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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区划,自东周春秋时代因统治者对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需求而产生。战国时代,早期行政区划制度——郡县制成熟。至秦灭六国,郡县制推广至全国,完成对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的塑造[1]。其后历经多代演变,绵延至今。

历代政府依靠制度化的行政区设置,管理土地、人民,执行日常行政。除了中原王朝外,往往还同时存在着许多边疆民族建立的政权,其行政区划制度各不相同。某一行政区的设置,可历千年,但其管辖范围并不见得相同,即使是同一朝代,也可能会发生变化。

行政区划沿革

制度萌芽、成型

中国行政区划有悠久的历史,今普遍使用的等行政区单位名称甚至可追溯至先秦上古时代。《尚书》中的《夏书·禹贡》记载,大禹的时候,天下分为九州,分别为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梁州雍州豫州。豫州是中心,其他州环绕豫州。

真正的行政区划制度则是萌芽发展于东周春秋时期。此前,西周时期,国家政治实行分封制周天子并不直接管理土地、人口。除王畿之外的土地,被分封给亲属、大臣,建立诸侯国。诸侯国再分封卿大夫。东周时,周天子“王命不行”,诸侯崛起。在地方行政上,出现的划分,早期行政区划制度——郡县制的雏形出现。在对县的研究中,研究者指,分封制的内在矛盾是其演进的原始动力,君主专制是其演进的理论指导,统治者争夺土地、人口是演进的客观物质基础[1]

秦灭六国后,郡县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参见:先秦行政区划。从秦朝起,中国历代王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制度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州、郡时代
  2. 隋唐五代宋辽金时期,道、路时代
  3. 元明清时期,行省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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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郡时期(前221年-583年)

秦朝行政区划分为两级,以郡统县。秦始皇在前221年分全国为36郡,到秦末增加到40多个郡。县共有1000多个,一个郡一般管十几到二三十个县。

到了汉朝,有些郡分封给诸侯王,称为王国。汉朝初年诸侯王掌有王国的实权,一可以有几个郡。从汉景帝汉武帝以后,撤销了诸侯王的统治权,规定一国只能管一郡,王国官吏由朝廷直接任命,郡和国在行政区划制度上已没有了区别,不同的只是名称而已(王国的税收不交给朝廷)。汉武帝时,把全国的郡国分为13个刺史部,另外首都附近的7个郡称为司隶校尉部。这是一种监察区域,并不是行政区域,刺史只负责监察地方长官,不管地方行政。这些刺史部的名称大多以《禹贡》、《职方》里的州名命名,所以当时人常称一部为一西汉后期,全国有103个郡、国。到东汉中期,又在边境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了属国,相当于郡一级的政区。

黄巾起义后,州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成为郡以上的一级政区。这种格局到三国时就固定下来了,维持了大约400年的时间。三国时,曹魏有12州,东吴有4州,蜀汉只有1州。西晋统一时共有19州,173郡国。西晋末年,增设两州,共有21州。之后州的辖区逐步缩小,到了南北朝前期,共有五六十个州。到南北朝末期,州增加到300多个,郡增加到600多个。此时平均一个州只管2个郡,每个郡只管2、3个县。州郡县三级制的意义已经完全丧失了。所以到了后期,只有州刺史和县令长到任理事,郡的太守并不上任理事,实际上已经变成了州县二级制。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年)于是撤销了郡,只剩下州和县。

隋文帝废郡后,由于全国范围太大,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近200个州非常困难。到了隋炀帝时又将州改称郡,模仿汉武帝时的制度,设置了若干监察吏治的官员,分部巡查。但是由于缺少相关的详细资料,具体情况现在已经很难了解了。

道路时期(627年-1276年)

唐朝初年,又将郡改称为州。当时有300多个州,由于朝廷难于管理,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又将全国分为十个道,每个道有时置官,有时不置官,也是监察性的。到了唐玄宗开元年间,改为15道,设置采访处置使,相当于汉武帝时的刺史。另外,玄宗以后,还将一些地位特殊的州改称为。至唐末共有十几个府。安史之乱以后,形成了以掌兵权的节度使作为地方行政长官的制度。一个节度使管几个州,其辖区也叫道,形成了道-州-县三级行政区划制度。全国分为40多个道,每道少则2、3州,多则10多州。原来的采访处置使已经撤销。

北宋初年,取消了节度使的实权,所有的州都直属中央。但是为了便于管理,到了宋太宗时,又在州之上设置了。宋朝时的路不归一个机构管辖,而是分属好几个机构,分管各自的职权。路的性质介于行政区和监察区之间的一种区划。宋朝时有一个特别的现象。每一个州还有一个郡名。州名是正名,郡名则是别名。郡名大都沿袭唐朝时的旧名,改用新郡名的很少。新的州朝廷往往会赏赐一个郡名,没有郡名的州很少。宋朝时一些重要的州也升为了府,北宋末年已有三十几个府。到了南宋时,加上金朝的府共有50多个,是当时州的总数的1/7强。此外,还有军、监两种地位低于州的州级行政区划。

辽代全境分为5道,州一级的有府、州、军、城四种。金代全境分为20多路,州一级的初期有府、州、军三种,后来把军都升为了州,只剩下府和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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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省时期(1276年-1911年)

元朝开始,开始实行行省制。它的全称为某某等处行中书省,简称某某行中书省或某某行省。元朝的行省制是沿袭自金朝行尚书省。开始它和金朝一样,只是一种中央政府派遣在外的临时机构。由于长时间的战争,行省也开始干预地方政务,逐渐变成了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区域。元朝初年的行省管辖范围很大,改变也比较频繁。到了中叶,开始稳定下来,将全国分为中书省直辖区(即腹里地区)、宣政院辖地(今西藏),以及10个行中书省。省下有路、府、州、县,路归省管。府和州有的归路管,有的归省管,还有的州归府管。县有的归路管,有的归府管,有的归州管。

到了明朝明太祖取消了行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又将原来归中书省直辖的地区改为京师直辖的地区,称为直隶明成祖以后,北京周围的直辖区称为北直隶南京周围的直辖区称为南直隶宣德以后,全国分为两直隶,十三布政使司。但是民间一般还是将直隶或布政使司称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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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5年时清朝的关内十八省

清朝初年,沿袭明制,改“承宣布政使司”为“布政使司”,民间仍习惯称为“省”。 康熙初年以前也只有15个省。康熙年间,因湖广分省江南分省新增湖南湖北安徽江苏四省,陕西分出甘肃省。三次分省后,共计十八省,也就是所谓的“关内十八省”或“汉地十八省”。另外在满洲则设置奉天、吉林、黑龙江3个将军辖区。新疆由伊犁将军统辖。外蒙古喀尔喀四部由乌里雅苏台将军库伦办事大臣各分管二部。唐努乌梁海也由乌里雅苏台将军管辖。科布多科布多参赞大臣管辖。内蒙古采用札萨克制与制度管理。西藏置驻藏大臣,青海置西宁办事大臣管理。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次年将原属福建的台湾府升为台湾省。光绪三十二年、三十三年间(1907年)分科布多置阿尔泰,又将奉天、吉林、黑龙江三个将军的辖区改为省。至清末,共有二十二省以及内蒙古、西套蒙古、外蒙古、科布多、阿尔泰、青海、西藏等区域。

元明清以来,省以下的行政区划各个时期都不相同。元朝时省下有路、府、州、县,路归省管。府和州有的归路管,有的归省管,还有的州归府管。县有的归路管,有的归府管,有的归州管。明朝省下设府、州、县。清朝省下设府、、县。明清时的州,清朝的厅有的直属于省,有的归府管。元明时期的州有的有县,有的不辖县。清朝凡是属于府的州一律不管县。也就是说,元明清时期的州实际上就是比较重要的县。此外元明清也有道,但是作为省的派出机构,并不是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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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后

1911年辛亥革命后,汉地各省自清朝独立,即对清廷制定的行政区进行变更。中华民国建立后,在北洋政府时期采用省、道、县三级体制。国民政府时期,采用二级体制。后,为方便管理县,于1932年在省、县之间正式设置行政督察区。在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两岸分治后,行政督察区事实上消亡,未成为正式的行政区单位。

中国共产党自1927年开始武装革命后,即在己方控制区(中国共产党革命根据地)划分行政区,建立自己的行政区划制度。其制度与国民政府制度类似,但有所区别。伴随中国共产党取得第二次国共内战胜利,它的行政区划制度被推广至中国大陆全境。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退守台湾、失去中国大陆统治权的中华民国政府,在2005年,最后一次将中国大陆纳入中华民国公告疆域区划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原中华民国法理疆域行政区划乃1949年前中华民国之区划,尽管目前并不实际统治大陆地区

中华民国初期,承袭清朝旧制,依当时顺序排列,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22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了京兆地方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个地方胶澳淞沪等2省级商埠,另保留阿尔泰塔尔巴哈台伊犁3地区(后均并入新疆省)。

国民革命军北伐后,改直隶奉天2省为河北辽宁,并京兆特别区入河北,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宁夏青海改建为6个省(川边特别区改建西康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个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东省特别区威海卫行政区,并先后设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汉口(今属武汉)、广州(后降为省辖市抗战胜利后再升格)、西京(后降为省辖市抗战胜利后改称西安并再升格)、重庆抗战时期设置)等9个特别市。

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台湾光复台湾成为35行省之一。并在海南岛南海诸岛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作为建省之准备。1947年,国民政府将东三省划分成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及沈阳大连哈尔滨等3个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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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十五年中华民国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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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民国的行政区域以及领土纠纷
中华民国公告疆域行政区划 编辑
35、1特别行政区、2地方 14院辖市
行政区 简称 省会或首府 行政区 简称 省会或首府 行政区 简称
江苏省 镇江 甘肃省 兰州 南京市
浙江省 杭州 宁夏省 银川 上海市
安徽省 合肥 青海省 西宁 北平市
江西省 南昌 绥远省 归绥 青岛市
湖北省 武昌 察哈尔省 张垣 天津市
湖南省 长沙 热河省 承德 重庆市
四川省 成都 辽宁省 沈阳 大连市
西康省 康定 安东省 通化 哈尔滨市
福建省 福州金门 辽北省 辽源 汉口市
台湾省 台北南投 吉林省 吉林 广州市
广东省 广州 松江省 牡丹江 西安市
广西省 桂林 合江省 佳木斯 沈阳市
云南省 昆明 黑龙江省 北安 台北市
贵州省 贵阳 嫩江省 齐齐哈尔 高雄市
河北省 清苑 兴安省 海拉尔
山东省 济南 新疆省 迪化
河南省 开封 海南特别行政区 海口
山西省 太原 西藏地方 拉萨
陕西省 西安 蒙古地方 库伦

注1: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以前,共计有35、1特别行政区、1地方(不含蒙古地方)、12院辖市。后因1953年政府撤回对外蒙古独立的承认,以及台北高雄分别于1967年1979年脱离台湾省升格为直辖市,始成本表之2地方14直辖市。现今之新北台中台南直辖市2005年本行政区划停止适用前尚未升格。另外香港澳门因外国殖民统治及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故未有建制。
注2:浙江省政府于1949年5月23日杭州市迁至定海县1950年5月16日国军撤离定海县而裁撤;1951年9月重设于大陈岛1955年2月因撤离大陈岛而裁撤(详见大陈岛撤退
注3福建省政府于1949年8月从福州市迁移到金门县,于1956年7月改为战地政务而虚级化,至1992年方恢复省政府建制,但仍为虚级省。
注4台湾省政府于1957年6月30日台北市迁移到位于南投县中兴新村。1998年,中华民国修宪实施精省,台湾省虚级化(实际上是“省”全面虚级化)。资料来源
注5云南省政府于1950年昆明市迁至泰国曼谷,于1951年5月短暂的收复许多县份,并成立西南行署。最后于同年7月撤离并于10月26日废除西南行署,至此无实际领有该地。
注6新疆省政府办事处于1949年迪化市迁至台北市四维路52巷31号办公,于1992年1月16日裁撤。
注7:“蒙古地方”即外蒙古。因雅尔达协定中国政府被迫与苏联商定由外蒙古人民独立公投决定;1946年1月5日,根据前一年外蒙古人民投票结果,国府承认外蒙古独立。之后却在1953年苏联援助中国共产党、干涉中国内政为由,单方面毁约并宣布拒绝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独立。1955年,中华民国否决蒙古加入联合国之提议,认为外蒙古是中华民国领土的一部分;而在1961年,中华民国代表团因苏联威胁将否决部分非洲小国的入联案,不得已未否决其再次要求加入联合国之提议,即从行动上默认其独立事实。2002年后重新承认蒙古国为主权国家,并设立驻蒙古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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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以省、地、县、乡四级架构为主[2],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333个地级行政区、2843个县级行政区和38602个乡级行政区[3]。其中,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份、5个民族自治区、4个直辖市以及2个特别行政区[4][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全国划分为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6个地区,并将4个直辖市和广州列为国家中心城市[6][7];将沈阳南京武汉深圳成都西安列为区域中心城市[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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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行政区划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分为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自治县;县、自治县分为民族乡。此外,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指出,“这些派出机构在实践中被称作行政公署或盟、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三类,其职责是代表设立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行使各项职权,而不是一级独立的政权机构,因而不是一级行政区划[11]。”

更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行政区划层次架构, 省级行政区 ...
  1. 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12]。”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规定直辖市、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13],确立了“市管县”体制。但上述决定于1987年被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已有新法代替”为由决定废止[1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规定,“对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111件法律,除已由新法规定废止的11件以外,对其余的100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这些法律已经不再适用,但是过去根据这些法律对有关问题做出的处理仍然是有效的”,因此1987年11月24日以前由直辖市、较大的市领导的自治县,仍有明确法律依据[14]。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规定了“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市辖区、县”[9]。但1987年11月24日以后新出现的直辖市、较大的市领导自治县之情形,除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外,则因上述《决定》被废止而失去了法律明文依据。
  2. 目前仅重庆市辖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共4个自治县。重庆直辖市设立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虽已废止[14],但根据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重庆直辖市管辖原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原属四川省黔江地区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此划归重庆市管辖[15]

民政部登记行政区划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行政区划分为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其中,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4类;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4类;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8类;乡级行政区包括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街道办事处、区公所7类[16]

更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行政区划层次架构, 省级行政区 ...
  1. 其中,河南省直辖1个县级市;湖北省直辖3个县级市、1个林区;海南省直辖5个县级市、4个县、6个自治县(海南所有的县级市、县、自治县均为省直辖,地级市不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12个县级市(新疆直辖县级市实际上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17]
  2. 内蒙古自治区的与地区相同、与县相同、苏木与乡相同、民族苏木与民族乡相同、嘎查与村相同,均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的自治旗与自治县相同,属于民族自治地方。
  3. 地区、盟、街道办事处、区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的观点,只是上级行政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独立的政权机构,因而不是一级行政区划[11]。但鉴于民政部将上述派出机关作为一类行政区划进行登记[16],故仍将地区、盟、街道办事处、区公所列于此表内。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仅授权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10]。但实务中,部分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设置了街道办事处。对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豫行终2692号判决书中认为,“根据《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有权报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而西华县政府不符合上述条件,其设立的街道办事处从法律上只能认定为西华县政府的派出机构,该街道办事处所做出的行为后果则应由西华县政府承担。本案中,虽然河南省人民政府、省民政厅有关文件同意西华县政府设立街道办事处,但由于上述文件与《组织法》的规定相冲突,故即使县政府设立了街道办事处,也不能产生《组织法》上的法律后果,仍应作为事实上的派出机构对待[18]。”
  5. 县级市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地级市代管[19]
  6. 其中,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共2个地区行政公署[20][21]。除伊犁州外的其他所有自治州均直辖县、自治县、县级市。关于伊犁州下辖地区的法律依据等问题,请参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地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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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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