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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區

亞洲國家使用的行政區劃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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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區,或稱專員區[1][2],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制度中,介於(第一級行政區[a])和(第二級行政區[a])之間的一種准區劃形式[b]抗日戰爭期間,中共政權既開始使用「專區」作為固定的區劃術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專區」推廣至除東北、內蒙古、西藏外[c]中國大陸全境,直至1970年改稱地區為止。中文對南亞地區的印度介於邦與縣或巴基斯坦介於省與縣之間一種行政區劃形式亦譯作「專區」。

歷史

專區源自國民政府時期建立的行政督察區,專區即指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指導工作的區域。抗日戰爭第二次國共內戰期間,中共政權在其控制的根據地,自行設置行政區,以便管理。有行政區、專區、分區等行政單位的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專區得到保留,並推廣至全國[2]。當時,專區或屬省、或屬行署區(又稱行政區,為省級或副省級行政區)[c]山東省政府公文中[3],又將省屬專區稱為「直屬專區」。

1950年1月,政務院通過《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其中第13條規定:「各省得根據需要劃為若干專員區,各設專員一人,並得設副專員一至二人。專員公署為省人民政府委員會之派出機關。」[b]

在1950年代,全國行政區劃有過多次調整。其後,隨著行署區在1950年代的撤銷或合併為省,專區改屬省,成為四級行政區劃體系中的第二級行政區,屬於虛級。介於省級行政區之間。

專區的行政管理機構為專區行政公署,簡稱「專區行署」;最高行政長官稱為「專區行署專員」。1970年代以後,官方和媒體對「專區」改稱為「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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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級行政區

專區直接管轄的行政區為縣、市和其他縣級行政區,其直接管轄的市稱為「專轄市」;與專區行政地位相同的分區稱為「專級行政區」(參見地級行政區)。

數量

1949年,全境共有185個專區,包括8盟、12分區、4行政區、3行署、1礦區、1特區、1臨時行政委員會以及55個與「專區」同行政地位的「市」(專級市,參見:地級市)共計270個「專級行政區」。

另有研究者統計,1950年時,全國共有190個專區。1953年時,因專區合併,減少至152個[c]

1949年至1965年專區及同行政地位的行政區數量列表
年份 合計


















臨時
行政
委員

1949年 215 185 8 4 12 3 1 1 1
1952年 212 187 3 13 1 1 1 1 1 1 3
1953年 178 152 1 3 14 7 1
1956年 188 140 3 8 29 1 4 1 2
1959年 159 119 7 29 4
1961年 176 135 7 29 3 2
1962年 187 148 7 29 3
1963年 189 151 7 29 2
1964年 187 146 7 29 3 2
1965年 205 168 7 29 1

專區列表

更多資訊 專區名稱, 設立及撤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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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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