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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 (行政區劃)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特有的地级行政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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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蒙古語:ᠠᠶᠢᠮᠠᠭ,漢語拼音字母:aimag,鮑培轉寫:ayimaγ,西里爾字母:аймаг)又稱艾馬克。清代蒙古將其作為旗以上的監察區,不負責行政事務;至民國時,與旗演變為中國蒙古族地區特有的行政區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改為內蒙古自治區直轄的地級行政區單位,相當於其他省和自治區的「地區」。各盟不設國家機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管理機構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盟工作委員會和各盟行政公署。盟下轄區域包括若干個縣級行政區(縣、旗、縣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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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蒙古各部自古就有會盟習俗,清代初年沿用舊時的「楚固拉干」(蒙古語:ᠴᠢᠭᠤᠯᠭᠠᠨ,漢語拼音字母:Qûûlgan,衛拉特語多譯為「丘爾干」)為盟,與旗形成盟旗制。清廷規定,每三年各盟選出之盟長都要在指定地點「簡稽軍實,巡閱邊防,清理刑名,編審丁冊」,盟長僅負責協調各旗之間的軍事和司法關係,而沒有行政權力。崇德年間,清廷派員參加漠南蒙古各部的會盟,但會盟地點和名稱尚不固定,康熙年間多倫會盟後此制度擴展到漠北,同時清廷停派大臣參加,改由蒙古王公輪流出任盟長,乾隆年間清廷給內外蒙古十盟會盟長頒發印信,印文中以會盟地作為盟名,後又對厄魯特蒙古各盟賜名。[1]道光以後,內札薩克蒙古設六盟;喀爾喀蒙古設四盟;科布多設三盟,青海蒙古各部設二盟;新疆境內厄魯特蒙古各部設五盟。
民國初年外蒙古獨立後,蒙古人民共和國改革其行政區劃,將原先的「盟」(čiɣulɣan)改為「部」(ayimaɣ),並重新劃分,1946年被中國承認後一般譯為「省」。而中國國民政府所能控制的塞北四省境內,其漢語名稱未隨著蒙古語而改變,「盟」在內蒙古沿用至今。民國19年(1930年)5月,國民政府在南京召開蒙古會議,與會各盟旗代表決議要求蒙古盟、部、旗法制化,成為蒙古地區合法地方行政組織,翌年政府公布《蒙古盟部旗組織法》,使蒙古盟旗制度在中華民國法律上取得與省縣同等與合法地位。國民政府後續制定《蒙古自治原則八項》,並一度在蒙古成立自治政務委員會,後取消該會,並將轄區依省界劃分,成立「綏遠省境內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及「察哈爾省境內蒙古各盟旗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分別負責辦理部分盟旗地方自治事務。[2][3]隨著1947年中共主導的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和1949年國民黨於內戰戰事失利,中華民國政府對各盟旗陸續䘮失實際控制。該組織法在2006年被立法院決議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盟屬於地方自治政權,存在相應的人民政府或人民委員會。
1958年4月起,盟虛級化成為自治區政府的派出機構,歸類為地級行政區。此後,盟的行政管理機構稱「行政公署」,盟也不再設本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政協及其常務委員會,而是設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該盟工作委員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該盟工作委員會。盟人大工委不具有選舉、罷免盟行政公署官員的權力,行政地位上與「地區」類似。截至2005年,僅存三個盟:錫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和興安盟。
內蒙古各盟列表
現存的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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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設盟情況
參見
注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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