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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大陆时期行政区划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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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行政区划沿革,主要讲述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地方行政制度的变迁过程。
军政府时期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次日湖北军政府成立。七个星期之内,湖南、陕西、江西、山西、浙江、江苏、贵州、安徽、广西、福建、广东等省纷纷响应,陆续宣布脱离清政府独立,并依据《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的规定成立全省性的军政府[1]。今上海、重庆两地则在境内则设立独立的军政府,并不受本省军政府的领导。内地十八省只剩下甘肃、河南、直隶三省效忠清政府。由于起义各省尚未成立起全国性的中央政府,因此各省的地方行政区划由各地方军政府自行制定。
北洋政府时期
南北议和后,清逊帝溥仪于1912年2月正式退位,中华民国获得统治中国的法统,并继承全部清朝领土,新的中央政府——北京临时政府组建。次年(1913年)1月8日,新政府公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各道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各县行政官厅组织令》(以下统称“划一令”),5月又公布《省官制》、《道官制》、《县官制》,将清代的直隶州、直隶厅及州、厅全部改编为“县”,府全部废除,确立了省、道、县三级行政区制度[2]。
民国三年(1914年)1月,大总统袁世凯批准内务部《改定各省重复县名及存废理由清单》,在全国范围内,对重复县名进行了大调整。8月28日,北洋政府在全国各地设置了93个“道”,分为繁要缺、边要缺、繁缺、边缺、要缺、简缺共6类三个等级。其中“繁要缺”是驻扎在省会的首道,地方形势紧要,政务繁杂的道;“边要缺”是地处边陲,形势紧要的道;“繁缺”是辖县较多、财政情况良好的道;“边缺”是边境地区或重要行政据点;“要缺”是境内辖有重要商埠的道;“简缺”是辖县较少、事务较简、财政情况不佳的道。京兆地方及稍后设置的东省特别行政区,因政区特殊,均未设道。又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特别行政区因县级政区较少,均只各设1道。各省一般平均在3~4道,仅甘肃及黑龙江省最多,皆设置了7道。各道管辖县数,一般在10~30县之间,不过也存在了如黑龙江省黑河道辖3县(在设立其他设治局前),陕西省关中道辖40县以上的道的特殊例子。
因为道制的等级与发行行政经费的多寡有关,因此各省纷纷提出等级重新评估的要求,从民国三年(1914年)至四年(1915年)5月之间,内务部先后批准河南省河洛道、江苏省徐海道、广西省苍梧道及镇南道、吉林省依兰道的升等。同一时期内,江苏省淮扬道、浙江省瓯海道、黑龙江省绥兰道、广东省潮循道、山东省东临道的升等要求,因行政管辖区域不大,行政事务也不复杂,均被内务、财政两部驳回。在1年半内,有如此多的道因经费问题而请求升等,引起了北洋政府的注意。内务部及财政部于民国四年(1915年)6月经大总统批准,今后若无特别的情况,不再重新评估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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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时期
民国十七年(1928年)国民革命军北伐后,曾基于军事或行政需要,在部分省分陆续设立“跨省政务委员会”以方便管理或作为少数民族自治诉求的回应:
- 湘鄂临时政务委员会:湖北省、湖南省、汉口市
- 东北政务委员会: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热河省、东省特别区、兴安屯垦区
- 西南政务委员会:广东省、广西省、广州市、云南省、贵州省、琼崖特别行政区
- 北平政务委员会:河北省、热河省、察哈尔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东省特别区、北平市
- 行政院驻平政务整理委员会: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察哈尔省、绥远省、北平市、天津市
- 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察哈尔省、绥远省境内盟旗
- 冀察政务委员会:河北省、察哈尔省、北平市、天津市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以后,中华民国政府于各省份设立跨省级的军政长官公署。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为止,扣除已由中国共产党控制的东北及华北两地,实际尚有东南、华中、华南、西北、西南5个“军政长官公署”:
省级行政区划年表
民国元年(1912年),全国共画分为直隶、奉天、吉林、黑江、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新疆22行省以及外蒙古、内蒙古、青海地方、西藏地方、阿尔泰地区、塔尔巴哈台共28个省级行政区。随后陆续设置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京兆、东省、胶澳商埠、淞沪商埠,废置塔尔巴哈台、阿尔泰区域。至民国15年(1926年),共有32个省级行政区。
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裁京兆地方,直隶省、奉天省改名,特别区及胶澳商埠改设省及特别市,新设宁夏、青海2省及上海、南京、西京、北平、天津5特别市及威海卫行政区,至抗战爆发前,共有39个省级行政区。抗战期间,重庆升为直辖市。抗战胜利以后,威海卫行政区改为省辖市,并自日本接收台湾及东北,东北地区依《东北新省区方案》划设9省3市,翌年初承认外蒙古独立。民国36年(1947年),共有35省12直辖市1西藏地方,民国38年(1949年),以原隶广东省之海南岛及南海诸岛区域改制为海南特别行政区,预备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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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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