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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选举
臺灣(中華民國)選舉概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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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在台湾可追溯至1930年代。目前的选举制度与架构则来自《中华民国宪法》及《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其中“人民之权利义务”相关章节载明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此外,该法并在总统、国会、地方自治制度及选举等相关章节,提供台湾选举的母法根源。此外,中华民国于2003年底成为东亚第一个立法保障公民投票权的国家,依公民投票法进行的公民投票亦属广义选举与直接民权之一环。直接民选的国家元首与国会及公投被支持者视为中华民国主权独立自主、政治自由民主、社会开放进步、政府依法行政、全民监督政府施政与公仆表现的重要象征与方式。[1][2][3]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20岁以上,以及在投票地居住达4个月以上,就可以投立委票及政党票,居住达6个月以上可以投总统及副总统票、立委票及政党票。在海外居住的选民可申请返回台湾投票。[4]
台湾选举现况简介
当前台湾选举依照相关法律(如《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以及中华民国中央选举委员会的定义[5],分为2大领域、11项种类。
中华民国冻结部分宪法,而适用《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的总统选举首次于1996年举行。
中华民国总统及副总统的选举是一起选举,因此正式名称为“总统、副总统选举”。其适用制度法源除了宪法之外,最主要就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1995年制定,2023年最后一次修正。该法的重点于:
- 总统选举机关:总统、副总统选举由中央选举委员会主管并指挥、监督省(市)、县(市)选举委员会办理之。
- 选举人(拥有投票权):包括在国内及现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公民,均得为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人,但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公民行使选举权,需返国为之。
- 总统候选人及副总统候选人资格: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六个月以上且曾设籍十五年以上之选举人,年满四十岁,得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回复中华民国国籍、因归化取得中华民国国籍、大陆地区人民或香港、澳门居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不得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第20条)
- 候选人除了以上的通则外,为了避免候选人过多,影响选情。该法还规定总统候选人必须要有主要政党推荐。而主要政党定义为:最近任何一次总统、副总统或立法委员选举(取其一),其所推荐候选人得票数之和,应达该次选举有效票总和百分之五以上。二个以上政党共同推荐一组总统、副总统候选人者,各该政党推荐候选人之得票数,以推荐政党数除其推荐候选人得票数计算之。
- 除此,为了救济无主要政党推荐的总统候选人仍可选举,该法规定该候选人可由公民连署提出。总统选举的公民连署定义为:连署人数于第二项规定期间内,已达最近一次立法委员选举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一点五者。此连署的连署人必须具名,且须造册[6]。
立法委员选举为台湾的国会议员选举,由公民直选选出立法委员。其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定义下唯一的“中央公职人员选举”。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中所定义的“地方公职人员”范围:直辖市长、直辖市议会议员、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区长、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区民代表、县市长、县市议会议员、乡镇市长、山地原住民乡长、乡镇市民代表、村里长。
地方民意代表采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制。
于选举方式方面,台湾选举一般来说,是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单记投票法行之。普通是指满廿岁台湾公民,皆可参加台湾选举成为选举人。平等即为一人一票。直接及无记名,则表示投票行为必须亲自且直接圈选,而选票上并毋须签名。
立法院于2007年11月修正《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增列提名贿选候选人的政党可被处以连坐处分,贿选政党遭连坐处分自2012年4月3日至2023年10月3日共有197件,其中国民党有156件(79%),民进党有34件(17%),亲民党有3件(1.5%),大道慈悲济世党、无党团结联盟、台湾整复师联盟工党与中国民主进步党各1件(各0.5%)[7]。
台湾选举历史
台湾选举历史自1935年(昭和十年)日治时期举行的州、市、街、庄议员选举开始,当时官派及民派议员各一半的两次协议员选举。在二十世纪初之前,欧美日各国的选举皆非普选,三一法依据当时国际上的民主选举惯例,选举人设有性别与财产的限制,此条件对当时的台湾略为严苛(年满25岁男性,年纳税额五日元以上,400万台湾民众里面,合乎资格公民者仅为28,000人)。日治时期的台湾选举共举行两回,之后因为大东亚战争爆发不再举行。
- 1935年台湾市会及街庄协议会员选举(第一回)
- 1936年台湾州会议员选举(第一回;间接选举)
- 1939年台湾市会及街庄协议会员选举(第二回)
- 1940年台湾州会议员选举(第二回;间接选举)
1945年10月25日起,中华民国接管台湾,成立台湾省。1946年,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依据中华民国宪法举行各乡、镇、市民代表普选,是台湾第一次的普选,约240万宣誓公民参与选举。之后该乡镇市民代表也间接选举选出各县县参议员,而县参议员则选出名额为30名的台湾省参议员(参选人高达1,180人)。1946年制宪国民大会台湾省代表选举,采间接选举方式,由各县市议会以及各代表协会组织推举候选人,并经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核定后,由台湾省参议会投票决定。制宪国民大会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后,台湾也做为一个选举区进行了三种国会议员的选举:
- 1947年中华民国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第一届)
- 1948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第一届)
- 1947年-1948年中华民国监察委员选举(第一届;间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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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通过之宪法规定总统、副总统由国民大会间接选举。1949年底中华民国政府因为第二次国共内战迁台后,随之而来的国民大会代表在延长自身任期后,仍然依照宪法规定每隔六年集会一次选举总统。此类选举在1990年代宪法增修前共举行过七次。此期间国民大会代表虽然在台湾有小部分“增额选举”,但实际上直到1990年第八任总统选举时有投票权之国民大会代表中,1947年在中国大陆选出者仍占超过百分之七十五(75%)。
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于1947年选出之2961名国民大会代表中,至1954年于台湾的台北公会堂报到的只有1573人。依照1947年制定的中华民国总统选罢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当选人总票数未超过国民大会代表总人数一半者,需举行第二轮投票。因此该次总统选举举行形式上的第二轮投票。而1954年之国民大会集会时也修法,将选举总统的国民大会代表从总人数计算改采用“报到”人数。因此,此后中华民国总统选举不必举行像第二任中华民国总统选举时一般,举行第二轮投票。然而由于国民大会未改选,选举已流于形式。1960年至1990年六次总统选举皆为中国国民党提名之侯选人同额竞选。
台湾省政府于1950年颁布《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与各种县市公职人员选举罢免规程,行政院亦于1951年发布《台湾省临时省议会组织规程》及《台湾省临时省议会选举罢免规程》,各种地方选举的规定分散在不同行政命令中。1981年《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公布施行,将各种地方选举统一立法规定。
- 省议会与直辖市议会议员选举(部分)
- 1960年台湾省议员选举(第二届)
- 1963年台湾省议员选举(第三届)
- 1968年台湾省议员选举(第四届)
- 1969年台北市议员选举(第一届)
- 1972年台湾省议员选举(第五届)
- 1973年台北市议员选举(第二届)
- 1977年中华民国省市议员选举(台湾省第六届、台北市第三届)
- 1981年中华民国省市议员选举(台湾省第七届、台北市第四届、高雄市第一届)
- 1985年中华民国省市议员选举(台湾省第八届、台北市第五届、高雄市第二届)
- 1989年中华民国省市议员选举(台湾省第九届、台北市第六届、高雄市第三届)
- 县市长与县市议会议员选举(部分)
- 1950年-1951年中华民国县市长选举(第一届,任期为三年)
- 1954年中华民国县市长选举(第二届)
- 1957年中华民国县市长选举(第三届)
- 1960年中华民国县市长选举(第四届,任期改为四年)
- 1964年中华民国县市长选举(第五届)
- 1968年中华民国县市长选举(第六届)
- 1972年中华民国县市长选举(第七届)
- 1977年中华民国县市长选举(第八届)
- 1981年中华民国县市长选举(第九届)
- 1985年中华民国县市长选举(第十届;新竹市、嘉义市第二届)
- 1989年中华民国县市长选举(第十一届;新竹市、嘉义市第三届)
- 乡镇市长与乡镇市民代表选举
- 村里长选举
1990年代宪法增修后,总统、副总统改为联合竞选,由公民直接选举。
- 省、直辖市、县、市首长及议会议员选举
- 乡镇市区长与乡镇市区民代表选举(部分)
- 村里长选举(部分)
- 政党领袖选举(部分)
- 总统党内提名初选(部分)
台湾历年中央及地方各级选举列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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