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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一級行政區
中國歷代一級行政區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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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
東周以前的中國尚未產生中央集權制,因此也尚未產生行政區劃的概念。直到東周時期,各諸侯國在相互征戰、爭奪領土的過程中,為了加強對領土的控制,而形成各自的行政區劃制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郡縣制。
- 秦朝時期,在被滅的六國故土推行郡縣制,將全國劃分為三十六郡。郡的權力分別由民政官郡守、軍政官郡尉、監察官郡監掌控;郡守的副職稱為郡丞。
- 西漢時期,恢復分封,各諸侯國下轄郡,合稱郡國制。推恩令頒布以後各國轄境不斷縮小,後期與郡平級。郡守在景帝時改稱太守。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起實行刺史制,朝廷派遣刺史巡查各郡國,刺史的巡查範圍稱為刺史部。刺史的官銜多以上古九州命名,因此刺史部俗稱為州,共有14個。國都長安及其周邊的巡查由司隸校尉負責。宣帝神爵二年(前60年)設西域都護府。
- 東漢時期,在西漢基礎上將朔方部省入并州部、交趾部改稱交州部,西域都護府改為長史府。後期為平叛治亂,賦予一些刺史軍政大權,而改稱州牧。
- 三國時期,魏國下轄司隸和12州,吳國下轄4州;蜀國下轄益州。
- 西晉時期,全國分為21州。
- 東晉以後,南北方各國出於領土狹小、難民遷徙、開墾新地、分封獎賞等原因,不斷地拆分原有州郡、設立僑置州郡,甚至出現一州僅轄一郡一縣,行政結構疊床架屋,混亂不堪。
- 隋朝時期,文帝開皇三年(583年),整理全國區劃,州郡兩級合併為州一級。煬帝大業三年(607)又改州為郡。
- 唐朝時期,太宗貞觀元年(627年)拋棄以上古九州為藍本的州郡制體系,重新按山川走向將全國劃分為10個道,史稱貞觀十道,開創了全新的一級行政區體系。開元二十一年(733年)在貞觀十道基礎上增設5道。
- 初唐大幅擴張,在周邊少數民族地區設立大批羈縻府州,主要包括:
- 玄宗天寶年間在邊境設十大節度使,安史之亂後節度使成為實質地方長官,俗稱方鎮。
- 五代時期,一級行政區仍以方鎮為主。
- 北宋時期,太宗至道三年(997年)將全國劃分為15路,後期增至30餘路,每路設轉運使、提點刑獄、安撫使、提舉常平等官,轄區錯綜不一,雖然避免了地方官大權在握形成割據,但行政效率也不免降低。
- 南宋時期,紹興和議割讓秦嶺淮河以北,領土大幅縮小,後期為加強地方防禦,設置宣撫使、制置使等官,管轄多路軍政,相當於現代的大區。
- 遼朝的一級行政區分為5道,後期效仿北宋採用路制[1]。
- 金朝的一級行政區分為19路,後期因蒙古入侵,設立行尚書省管轄各地軍務,乃後世行省的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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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朝時期,民政方面的最高機構中書省直轄由河北、山東、山西、山後等地組成的腹里,並派出10個常態化的行中書省管理全國其他地方,簡稱行省。此外還有一些非常態化的行省,如征東行省、交趾行省,荊湖占城行省,緬中行省等。監察方面的最高機構御史台在集慶、奉元兩地設置行台,分別管轄長江以南和潼關以西的監察事務。宗教方面的最高機構宣政院管轄全國的宗教事務,兼管吐蕃故地的行政事務。
- 明朝時期,初期定都應天,將全國劃分為中書省直隸和13個行省,洪武九年(1376年)廢除省制,中書省直隸改為六部直隸,各行省則改為民政的布政司、監察的按察司、軍事的都司等三司,但仍然俗稱為省。永樂元年(1403年)遷都北平改名順天,廢除北平三司並改為六部直隸、五年(1407年)增設交趾三司、十一年(1413年)增設貴州三司。宣德三年(1428年)廢除交趾三司,此後一級行政區固定為兩處直隸和十三個省,合稱「兩京十三省」。
- 清朝時期,順治二年(1645年)改南直隸為江南省。康熙朝分江南省為江蘇安徽、分湖廣省為湖北湖南、分陝西省設甘肅省。乾隆朝確立督撫首長制,兩京十三省概念逐漸為漢地十八省取代。十八省以外的行政制度則因地制宜,如東三省設奉天府尹、駐防將軍,蒙古設盟旗,藏地、回部設駐紮大臣管理宗谿、伯克。清末為加強對邊疆的控制,先後設立新疆、台灣、奉天、吉林、黑龍江等省,甲午戰爭後又割讓台灣,至清朝滅亡時共有22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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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後,大致上仍暫時承襲清朝舊制,依當時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蒙古、青海3個地方,膠澳、淞滬等2省級商埠,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國民政府完成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改名為漢口)、廣州(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再升格)、西京(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並再升格)、重慶(抗戰時期設置)等9個特別市(即直轄市)。
1945年後,國民政府將東北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和澎湖,臺灣成為行省之一。國民政府在1946年承認外蒙古獨立,廢除之前名義上設於外蒙古的蒙古地方[2]。並在1949年初將海南島及南海諸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截至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底撤退至臺灣前,中華民國全國設35個省、12個直轄市、1個地方和1個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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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播遷臺灣,喪失對大陸各省、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等一級行政區的治理權,僅實際管轄臺灣省與部份福建省(包含金門、烏坵與馬祖列島);但宣稱在法統上仍是大陸地區(中國大陸)的唯一合法政府。1953年,聯合國大會505號決議通過中華民國控告蘇聯案,中華民國也撤銷對外蒙古獨立的正式承認,認為其是領土的一部分。在1955年否決蒙古人民共和國(今蒙古國)加入聯合國的訴求。儘管如此,日漸迫於蘇聯以及美國的壓力,中華民國代表團只能選擇於1961年的二次表決中缺席(蒙古人民共和國也在該年正式加入聯合國),不限制其在國際社會活動。故中華民國政府遷都臺北市後,仍依照定都南京時之行政區域繪製《中華民國全圖》,最新版由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之後未再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進行發佈[3]。
由於政府遷臺後,省的功能與中央政府的重疊性太高,為顧及地區發展,將臺北市、高雄市分別在1967年及1979年升格為直轄市,但當時臺灣省仍涵蓋絕大部分的領土。直到1998年朝野合作修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內容、以及制定《地方制度法》,其中包括「省的虛級化」,其原本擁有的地方自治功能遭到移除。而臺灣省在這次的修憲之下,省級組織被大量精簡,功能也大幅萎縮,才解決此一問題。
政府在2002年修改相關的行政法令,其中要求將與蒙古國之間的邊界以國界標示,同年中華民國外交部再次宣告承認蒙古國[4];另大陸地區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行政區劃現狀標示。相關政府機關對大陸地區之行政代號亦逐步廢止,例如:行政院主計處主管之「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於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適用[5];政府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也於2005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區列於「土地」一章之中[6]。此後政府文獻中僅列出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之行政區劃。
依照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管轄之領土範圍,全國共分為2省、6直轄市[7]。1998年中華民國政府實施「精省」及2018年行政院將省級機關「去任務化」後,省級機關所有行政組織及業務完全移交中央政府,省級機關已無任何實體辦公場所或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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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 1949年起全國劃分為六個大行政區,簡稱大區。中國共產黨此前統治時間較長的華北、東北兩大區政府稱人民政府,其他大區政府稱軍政委員會。
- 1949年全國下轄30省、內蒙古自治區、12直轄市、5行署區、西藏地方、昌都地區,共計50個一級行政區。
- 1953年全國下轄30省、1自治區、14直轄市、1地方、1地區,共計47個一級行政區。
- 1954年全國下轄25省、1自治區、3直轄市、1地方、1地區,共計31個一級行政區,同年廢除所有大行政區。
- 1958年,天津市降級為河北省轄市,並遷省會於此。
- 1965年全國下轄22省、5自治區、2直轄市,共計29個一級行政區。
- 1967年1月,河北省天津市升級為直轄市,河北省會遷回保定市,於1968年1月29日再遷往石家莊市。
- 1988年4月,廣東省海南行政區升級為海南省,省會海口市。
- 1997年3月,四川省重慶市升級為直轄市。
- 1997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接替英國統治香港,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別行政區。[8][9][10]
- 1999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接替葡萄牙統治澳門,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別行政區。[8][9][11]
目前全國共有34個一級行政區,含23個省(包括台灣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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