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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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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作為一個統治廣闊領土和眾多民族的王朝,以「因時順地、變通斟酌[1]」的思想來設計地方行政制度。對於東北故地,設立駐防將軍分管,輔以郡縣制;對於漢地,明朝遺留的兩京十三省被改造為十八省;對於蒙古,原有的千戶、萬戶等單位被重新組織為盟、旗;對於新疆,主要沿用和改造了原有的伯克制,並派遣駐紮大臣帶兵坐鎮;對於西藏,則基本保留原有的宗、谿等行政單位。
晚清官員、學者屠寄所著並於清宣統二年(1910年)經清朝政府審定發行的《中國地理教科書》的「中國總論」一節中將清朝中國總分為五大區:內地(京畿及十八省)、關東(三省)、西域(新疆省)、北藩(內外蒙古)、西藩(青海西藏)[2]。
疆域
1636年,皇太極改後金為大清,此時清朝領土大致沿明長城以北分布,包括今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內蒙古自治區等地。
1644年,清軍入關,此後直到1683年消滅位於台灣的明鄭勢力,清朝基本完全占領了明朝原有的領土。在此期間,清朝在東北的黑龍江流域與俄羅斯帝國開戰,最終簽訂《尼布楚條約》將邊界定在外興安嶺。
1690年起,清朝正式與中亞的準噶爾汗國開戰,歷經康雍乾三代,直到1759年平定大小和卓之亂,清朝完全控制天山南北的準噶爾故地,領土範圍達到鼎盛——北至外興安嶺、薩彥嶺;南至千里石塘、萬里長沙;西至蔥嶺、拉達克;東至庫頁島。
1842年,清朝西疆的拉達克被納入英屬印度勢力範圍,原隸廣東省東莞縣的香港島也在《南京條約》中割讓給英國。清朝從此多次割地賠款、轉讓租界治權,其中影響最大的莫過於1858年起俄國通過《璦琿條約》等一系列條約奪得外東北、外西北,以及1895年日本通過《馬關條約》奪得台灣(含澎湖廳)。
晚清經學部審定發行的地理教科書《蒙學中國地理教科書》簡述了清末中國領土的四至,以及重要的分界標誌和鄰國:「中國之西界,踞亞洲之中樞,與英、俄兩國屬地相接。其地地勢墳起,若覆笠然。故山水大干,皆發原於此焉。東隔東海,與日本國相望。南臨南海,接法屬之安南,及英屬之緬甸。西南隔大山,與英屬之印度分界。自西而北而東北,包中國之三面者,皆俄國之屬地也。唯東北部之南境,隔鴨綠江,與朝鮮國相連」。[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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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清代山海關以內、長城以南的漢族地區被稱為「漢地」、「關內」或「內地」。漢地的行政區劃承襲明代「省—府(州)—縣」的層級體制。一級政區為布政使司,通稱「行省」或「省」。二級政區為府、直隸州。府管轄的州(散州、屬州)不再領縣,形成了單式的三級制。清代初年,原為臨時差官的巡撫取代布政使,成為一省的長官。在一些民族雜居之處及戰略要地,設置了新型政區「廳」,分為省直轄的直隸廳和府轄的散廳。少數直隸廳下轄縣。
明代布政使司、按察使司派出的差官「道員」,在清代也保留下來。道員的統轄區域是「道」,介於省與府之間,有分巡道、分守道、糧儲道、鹽法道、兵備道等名目。清初的道並不是行政區,道員亦無品級。乾隆以後,定道員秩品為正四品,分巡道、分守道的職權也漸趨一致。有的道下直接領縣。有人認為清末的道實際上已成為省、府之間的行政區劃[5]。
清代漢地政區的層級關係為:
布政使司 (省、行省) | |||||||||||||||||||||||||||||||||||||||||
道 | |||||||||||||||||||||||||||||||||||||||||
直隸州 | 府 | 直隸廳 | |||||||||||||||||||||||||||||||||||||||
縣 | 散州 | 散廳 | |||||||||||||||||||||||||||||||||||||||
在行省設置方面,基本沿襲明代所置的兩京與十三布政使司,即南北二京及山東、山西、河南、陝西、浙江、福建、江西、廣東、廣西、湖廣、四川、雲南、貴州。順治元年(1644年)定鼎北京,以盛京為留都[6]。二年(1645年)改北直隸為直隸省,改南直隸為江南省。康熙三年(1664年),分湖廣為湖北、湖南二省。康熙六年(1667年),江南省正式分為江蘇、安徽二省。康熙七年,陝西省(此時陝西省不僅包括今日陝西省,亦包括甘肅省)正式分為陝西、甘肅二省,自此形成了「漢地十八省」的格局。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明鄭末代國主鄭克塽向清朝將領施琅投降,原隸屬明鄭的大員地區併入福建省,隸屬於臺廈道。光緒十一年(1885年),分福建省臺灣府置臺灣省。兩年後正式建省,稱「福建臺灣省」。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因甲午戰爭戰敗,臺灣省被割讓予日本,遂被廢除。光緒三十年十二月(1905年1月),分江蘇江寧、淮安、揚州、徐州四府及通州、海州二直隸州置江淮省,旋即裁撤。此後至清末,內地仍為十八省,與東三省、新疆省合為二十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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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府、州、廳、縣,按照「衝、繁、疲、難」的考語分為不同等次。考語字數越多,地位就越重要。一般以四字俱全者為「最要缺」,三字者(衝繁難、衝疲難、繁疲難)為「要缺」,二字者(衝繁、繁難、繁疲、疲難、衝難、衝疲)為「中缺」、一字或無字者為「簡缺」[7]。
- 衝:地當孔道者為衝
- 繁:政務紛紜者為繁
- 疲:賦多逋欠者為疲
- 難:民刁俗悍,命盜案多者為難
雲南、貴州、廣西、四川、湖南、湖北、甘肅等省設有土司,分為宣慰司、宣撫司、招討司、安撫司和長官司(長官為武職),與土府、土州、土縣(長官為文職)。土司的長官以當地各族頭人充任,可以世襲,由朝廷或地方官府頒給印信,歸所在地方之督撫、駐紮大臣管轄。宣慰等司的長官隸屬於兵部、土知府、土知州等官隸屬於吏部[8]。雍正年間,雲南、貴州、廣西等省的土司開始改行流官制,史稱改土歸流。光緒、宣統之際,趙爾豐出任川滇邊務大臣,四川西部的藏人土司、西藏東部的宗也開始改土歸流。
東北為清朝龍興之地。順治年間入關後,以駐防八旗留守盛京瀋陽。康熙至乾隆年間,逐漸形成三個將軍轄區:盛京(奉天)、吉林、黑龍江,地位異於內地之行省。將軍之下設專城副都統分駐各城,並管理各城的臨近地區。副都統下有總管統領各旗。在漢民聚居之處,置府、州、縣、廳,如同關內。居於黑龍江、嫩江中上游的巴爾虎、達斡爾、索倫(鄂溫克)、鄂倫春、錫伯等族,編入八旗,由布特哈總管、呼倫貝爾總管管轄。黑龍江、烏蘇里江下游及庫頁島的赫哲、費雅喀、庫頁、奇楞等漁獵部落則分設姓長、鄉長,由三姓副都統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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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末年的甲午戰爭、八國聯軍之役與日俄戰爭嚴重動搖了清朝在東北地區的統治,迫使其廢除滿洲的旗民分治制度,設立行省。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廢除盛京、吉林、黑龍江三地將軍衙門,改設奉天省、吉林省、黑龍江省;隨後裁撤各城副都統、總管,改為府、廳、州、縣。宣統三年(1911年),奉天省領八府、八廳、六州、三十三縣;吉林省領十一府、一州、五廳、十八縣;黑龍江省領七府、六廳、一州、七縣[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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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之際,蒙古分為眾多部落(蒙古語稱為「艾馬克」),部落首領為「部長」(鄂拓克)或「汗」。清太宗時,依照滿洲八旗的組織形式,將蒙古各部落編為旗,完成建旗劃界後,因各旗牧地固定,「旗」成為蒙古地區的基本行政單位,其長官為扎薩克或總管。旗下設「佐」(蘇木),相當於鄉。自此蒙古各部落被納入統一的行政體系之中。在地域上,蒙古地區大致分為察哈爾、內札薩克蒙古、西套蒙古、外札薩克蒙古(包括土謝圖汗部、賽音諾顏部、車臣汗部、札薩克圖汗部)、科布多與唐努烏梁海。
清代蒙古又分為內屬蒙古與外藩蒙古。內屬蒙古包括察哈爾、歸化城土默特、唐努烏梁海、阿爾泰烏梁海等部,各旗由朝廷派遣官員(一般為總管)治理,與內地的州、縣無異。外藩蒙古各旗則由當地的世襲札薩克管理,處於半自治狀態。在外藩蒙古,以若干旗合為一盟,設正、副盟長,掌管會盟事宜,對各旗札薩克進行監管。清代的盟是監察機構,並不能視為一級政區。
外藩蒙古又按其歸附清朝的先後分為內札薩克蒙古與外札薩克蒙古。內札薩克蒙古又被稱為內蒙古,於天命至康熙初年陸續歸附清朝。乾隆以後定為二十四部,共四十九旗,設六盟。內札薩克各旗不但政治地位很高,還保留了一定的兵權。康熙中期以後歸附清朝的各部落稱為外札薩克蒙古,包括漠北的喀爾喀四部、西套蒙古二旗、青海蒙古各部、科布多各札薩克旗、新疆舊土爾扈特部及中路和碩特部。外札薩克各旗無兵權,隸屬於當地的將軍、都統、駐紮大臣(西套蒙古二旗除外)。其中喀爾喀四部後來演變為外蒙古。
清代的青海不包括今西寧、海東、黃南以及青海省邊緣的部分地區。統轄青海地方的官員為西寧辦事大臣,常駐西寧(屬甘肅省)。青海大致以黃河為界,分為青海蒙古和玉樹等四十族土司。黃河以北主要為蒙古人,有和碩特、輝特、綽羅斯(準噶爾)、土爾扈特、喀爾喀五大部落。雍正三年(1725年),編青海蒙古為二十七旗,後增至二十九旗,由西寧辦事大臣主持會盟。另有察漢諾門罕牧地,實際上單獨為一喇嘛旗。道光三年(1823年),分黃河以北二十四旗為左、右翼二盟,每盟設正、副盟長各一人。
黃河以南主要為藏人,設有四十個土司,其中以玉樹土司最大,故稱玉樹等四十族土司。土司以下有土千戶、土百戶。嘉慶、道光年間,藏人不斷越過黃河向北遷徙,形成了環青海湖一帶的環海八族。
西藏在清代又稱「唐古忒」、「圖伯特」,分為衛、喀木(康)、藏、阿里四部,以及霍爾三十九族地區。西藏地方的行政長官為駐藏大臣,駐喇薩,會同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辦理藏內政務。其政令由噶廈(西藏官府)執行。西藏的基層政區是宗,大致相當於內地的縣,但規模很小。一些貴族、寺廟的莊園領地稱為「谿卡」,地位比宗低或者平級。宗的長官為「宗本」,谿的長官為「谿堆」,一般由噶廈委派,也有的由特定寺廟委任。後藏札什倫布附近的幾個宗,由班禪直接管理。
今那曲地區、昌都地區北部的各部落統稱霍爾三十九族,簡稱三十九族,為蒙古人後裔,由駐藏大臣的屬員夷情章京管轄。駐紮於達木(今當雄)的達木蒙古八旗,每旗設一佐領,不設總管,直屬於駐藏大臣。
清代新疆分為天山北路的準部和天山南路的回部,統屬於伊犁將軍。其中的蒙古遊牧地區實行盟旗制。維吾爾、布魯特、塔吉克等族地區則實行伯克制。蒙古舊土爾扈特部與中路和碩特部設立旗、盟:舊土爾扈特部為南北東西四路烏訥恩素珠克圖盟,和碩特部為巴圖塞特奇勒圖盟。凖部地方設烏魯木齊都統,統轄烏魯木齊(迪化州)、庫爾喀喇烏蘇、吐魯番、哈密、古城、巴里坤(鎮西府)等城。其中迪化州、鎮西府由新疆與甘肅省雙重管轄。塔爾巴哈臺由塔爾巴哈臺參贊大臣管轄。伊犁及其以西地方由伊犁參贊大臣、領隊大臣管理。回部設總理回疆事務大臣(喀什噶爾參贊大臣),統轄喀什噶爾、葉爾羌、和闐、阿克蘇、烏什、庫車、喀喇沙爾等城。光緒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實行與內地相同的府、廳、州、縣體制。
新疆建省前的區域劃分 | |||||||||||
將軍 | 都統、參贊大臣 | 辦事大臣、領隊大臣 | 轄區 | ||||||||
伊犁將軍 | |||||||||||
伊犁參贊大臣 | 伊犁領隊大臣(五員)[10] | 伊犁 | |||||||||
塔爾巴哈臺參贊大臣 | 塔爾巴哈臺領隊大臣(兩員)[11] | 塔爾巴哈臺 | |||||||||
烏魯木齊都統 | 烏魯木齊副都統(烏魯木齊領隊大臣) | 烏魯木齊(迪化州) | |||||||||
哈密辦事大臣[12] | 哈密 | ||||||||||
吐魯番領隊大臣 | 吐魯番 | ||||||||||
巴里坤領隊大臣 | 巴里坤(鎮西府) | ||||||||||
古城領隊大臣 | 古城 | ||||||||||
庫爾喀喇烏蘇領隊大臣 | 庫爾喀喇烏蘇 | ||||||||||
總理回疆事務參贊大臣 (喀什噶爾參贊大臣[12]) |
直轄 | 喀什噶爾 | |||||||||
英吉沙爾領隊大臣 | 英吉沙爾 | ||||||||||
葉爾羌辦事大臣[12] | 葉爾羌 | ||||||||||
和闐辦事大臣[12] | 和闐 | ||||||||||
阿克蘇辦事大臣 | 阿克蘇 | ||||||||||
烏什辦事大臣 | 烏什 | ||||||||||
庫車辦事大臣 | 庫車 | ||||||||||
喀喇沙爾辦事大臣 | 喀喇沙爾 |
藩屬國
屬國在列強勢力開始進入遠東後盡數獨立出清朝或是遭列強佔領;中亞的屬國先後被俄羅斯帝國佔領,南亞的屬國及緬甸則成為大英帝國的保護國,安南、南掌則成為法國的保護國,而暹羅後也脫離屬國;東亞部份,琉球被日本占領;朝鮮則在甲午戰爭後宣布獨立為大韓帝國。
領土變遷
本表以各地區首次被割讓或租借之時間順序排列。本表僅列出在清朝時開始的領土管轄變化,包括仍保有主權的租借地,而民國及之後開始的領土變遷(如黑瞎子島[註 5])不列入在內。若清朝開始的領土管轄變化在之後的朝代中亦有變遷,僅列出截止最後與清朝繼承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變遷。如香港、澳門主權移交列入於內,而外東北割讓予帝俄後不再追蹤(因為之後此地不再與中國有關聯)。另外政權的整體領土變遷,比如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亦不列入於內。
與領土相關的條約
- 1689年(康熙二十八年),中俄簽訂《尼布楚條約》,劃定外東北邊境。
- 1727年(雍正五年),中俄簽訂《恰克圖界約》、《恰克圖條約》,劃定烏里雅蘇台(外蒙古地區)邊境。
- 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中英簽訂《南京條約》,將香港島割讓給英國(1997年主權移交,《南京條約》擱置。)。
- 1858年(咸豐八年),中俄簽訂《璦琿條約》,中方割讓按《尼布楚條約》規定原屬中國的黑龍江以北約60萬平方公里土地。(1999年中共再度確認。)
- 1860年(咸豐十年),英法聯軍之役後簽訂中英、中法《北京條約》,將九龍半島南部割讓給英國(1997年主權移交,《北京條約》擱置)。同年中俄《北京條約》簽訂,將烏蘇里江以東,包括庫頁島在內的約40萬平方千米的土地割讓給俄國。(1999年中共再度確認。)
- 1864年(同治三年),中國與俄國簽定《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將外西北(包括巴爾喀什湖之東南、伊犁以西、以及噴赤河以東的新疆帕米爾等地區)的44萬平方公里割讓給俄國。(1999年中共再度確認。)
- 1881年(光緒七年),中國與俄國簽定《伊犁條約》。
- 1885年(光緒十一年),中國與法國簽定《中法新約》,劃定滇越邊境。
- 1886年(光緒十二年),中國與英國簽定《中英緬甸條款》,劃定滇緬邊境。
- 1887年(光緒十三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簽訂,中國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門」(1999年政權移交)。
- 1895年(光緒二十一年),中國與日本簽定《馬關條約》,將臺灣以及澎湖列島割讓給日本。二戰後由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統治至今。
- 1898年(光緒二十四年),中國與英國簽定《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將香港附近新界等地租借給英國99年(1997年租約期滿,收回。)。
- 1911年(宣統三年),辛亥革命爆發後,南方各省及外蒙古等行政區相繼宣布獨立,但清朝滅亡前仍未承認這些地區的獨立。
參見
註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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