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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司

經營鐵軌或火車的實體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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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司是一个运营铁路轨道列车的实体,这些公司可以是私营国有的。一些铁路公司同时经营有轨道和列车,如中国铁路总公司日本JR集团;而欧盟则要求轨道及列车所有权必须分开在不同的公司运营,韩国铁路也是采用此种运营方式,将原有的韩国铁道厅拆分为负责管理车辆与线路运营的韩国铁道公社以及负责轨道建设与设备维护的国家铁路公团,这种运营模式称为“车路分离”。

结构

许多国家都设有国营铁路,拥有并运营着该国所有的轨道和列车,例如全球最大的铁路公司俄罗斯铁路。其它国家也有许多不同形式的公司,它们经营属于自己的专用线,时而相互竞争,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

欧洲,欧盟要求其成员国的国营铁路拆分为若干不同的铁路公司[1]。通常是国有公司管理轨道,其它的上市公司(部分由地区政府所拥有)则拥有列车经营权(相等于日本铁路的“上下分离”运营概念)。公共交通服务则由多家私人公司参与投标以确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运营线路和有效期限。其它一些公司则负责轨道周边及铁路车辆的维护。

日本的铁路公司

日本的铁路公司是根据《铁道事业法》第7条“得到铁道事业许可者”所规定的事业体。

《铁道事业法》没有限制铁道事业者的身份,所以除株式会社以外,公益法人宗教法人等法人与个人公司形式皆可。

类似的有《轨道法》上的“轨道经营者”・“轨道会社”,一般来说和铁道事业者(铁路公司)的区别少为人知、故多广义的解作铁道事业者。但是因为法律等规制等有很大的差异,事业形态完全不同的场合亦有。

铁道事业者和轨道经营者多总称为“铁轨道事业者”。

以铁道事业形态区分

根据铁道事业法第2条,可区分成如下的铁路公司:

第一种铁道事业

铁路运送货物旅客的事业。

使用自有列车、在自有的铁道施设上运行,大部分铁路公司属这一种。

第二种铁道事业

自身拥有铁路车辆、但未拥有线路上的铁道设施,在运营上透过使用(租借)第一种或第三种铁道事业者拥有的铁道设施来运送旅客或货物的事业。

第二种铁道事业者的线路当中,有设施保有事业者是第一种铁道事业者的情况举例如下。设施保有事业者是第三种铁道事业者的情况参见第三种铁道事业者一节的表格。

更多信息 第二种铁道事业者, 中文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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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铁道事业

修建铁路与设施、并转让给第一种铁道事业经营者为目的,或修建铁路与设施、并租借给第二种铁道事业经营者专门使用的事业。

第三种铁道事业不应与第三部门铁道混淆。

更多信息 第三种铁道事业者, 第二种铁道事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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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道事业

应他人之需要,用索道运送旅客或货物的事业。

专用铁道

专供自己使用而设置铁道。

特定目的铁道事业

观赏性景观、游乐设施的移动,或其他专门以观光目的而运送旅客的事业。

以经营形态区分

铁道事业者(含轨道)的经营组织形态可区分成:

株式会社

上市企业

公营企业

地方公营企业(交通局。公营交通形态之一)。

战后、运行铁轨道事业、现在巳废止的公营事业者

特殊法人

过去的铁道(轨道)事业运行的特殊法人。

财团法人

  • 青函隧道记念馆
  • 神户すまいまちづくり公社

第三部门

其他经营形态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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